林权转让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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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转让合同协议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林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鉴于:

1.甲方于取得山场亩,

经营,近年来由于管理不善,山场资源偷盗严重,承包人连年亏损,多年没有收益,原承包人提出终止合同。为维护村级集体经济利益,扩展本村林业发展空间,经年月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全村村民户代表投票表决通过,现甲方同意将其合法取得的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不同)转让给乙方。

2.乙方是愿意为林业事业投资,为搞活经济而拓展发展空间的个人公司,愿意受让甲方转让的林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在积极报名竞购的情况下,取得购买资格,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林地面积和位置

1.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位于岳西县冶溪镇村组山场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木林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面积亩。具体位置四界详见附件1:25000或1:10000地形图及交地确认表。甲方保证根据有关规定,就本次转让已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林地所有权及其他权利人批准和同意。

2.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林权均为商品用林,无任何公益林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林权。

二、转让期限

自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合同期满后由各方协商确定续期事宜。甲方同意积极支持并协助乙方与有关主管部门和林地所有人办理续期事宜。

三、转让林地的用途

本次转让的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但为林业生产提供服务的建设除外。

四、转让价款及支付、时间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以经村支两委会提议,全村村民票决通过后确定的价数

万元整(人民币),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毕。

五、产权的交接和支付

1.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特别约定,自乙方收到其名下有效林权证之日起,双方应尽快指定专人办理产权交接事宜,产权文件的交接工作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林地、林木权属、界限、坐落等,以及相关林业设施的产权文件整理,制作详细的资产目录装订成册作为本合同附件,并由双方签署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产权交接事宜的基础文件和依据。签署确认书后,乙方有权派遣必要的工作人员进驻山场,甲方须提供必要的协助。

2.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转让的林权(包括原有林业附属设施),自乙方从甲方处收到本次转让有效的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有效的林权证之日起交付乙方。自交付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原有的全部工作人员须按乙方要求全部撤离。

六、双方的权利、义务

1.林地转让后,乙方享有完全及独立的林地使用权、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乙方根据需要,有权决定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数量采伐已收购的林木,并在采伐后,依法自主开展造林、营林业务。乙方在受让林地使用权后的新造林所有权属乙方,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开展的林地更新、营林活动不受包括甲方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

2.甲方保证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权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转让后发生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和承担,与乙方无关。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所有的经济损失。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收益、合法经营权等,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甲方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割脂、采伐等破坏森林行为。

4.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理期限内依法为乙方办好林地转让相关材料手续、有关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对本合同的审核手续,以及申办林权证的申请手续,并在该期限内为乙方办得以乙方名义登记的林权证等。乙方提供必要协助,并按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材料。

5.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对林场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对此甲方不得干涉和妨碍。甲方先前已经列入政府林业持持的退耕还林等项目,其收益仍由甲方所有,但林地、林木产权属于乙方。林地、林木转让后如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补偿全归乙方所有。

6.乙方不得改变转让林地的性质,应依法采伐林木,不得在野外违章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事件,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甲方发现了森林火灾和林木盗伐等使乙方利益受损事件,亦应协助乙方采取积极措施。

7.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约定流转的林权是可合法转让予乙方的商品林,场原每年分配的采伐限额指标如数无偿乙方使用。甲方已依法就现有林木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有),应当在转让过程中,一并无偿转让给乙方。

8.乙方在转让期限内对流转林地、林木享有完全的转让权、出租权、抵押权等,甲方不得干涉或阻挠。

9.甲方现有在流转林地上的所有林业设施(如有)在转让期限内一并移交乙方管理和使用,不另行计价。且甲方应妥善管护所涉及的财产和林场的供电、供水设施,使其在交接时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10.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停止一切采伐活动,全面冻结山上资源。但甲方应确保流转林地的正常管理,直至与乙方顺利完成交付工作。

11.甲方保证流转林地、林木截止到交付工作完成之日不存在拖欠政府税费、行政费用、罚款、水、电费、民工工资及其它债务等情况,在合同交付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和处理,与乙方无关。

12.合同期满后或因任何原因提前终止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置有关林地、林木及相关资产;如林木已经达经济砍伐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有权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该等林木的采伐和运输,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取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或认可;如林木未达经济砍伐期,甲乙双方并会同林地所有权人共同协商确定延长乙方的林地使用权期限事宜,或将林木评估后作价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评估费用由双方分担,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且该最后一期林木砍伐后造林基地的更新事宜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七、违约责任

1.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整。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转让或乙方正常经营林场,亦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整。如甲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须额外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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