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肥料包装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肥料包装标准
去年以来,国家开始规范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的肥料标识,出台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Fertilizer marking-presentation and declaration)国家标准(GB 18382-2001)。标准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2002年7月1日起, 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现将标识的主要内容
刊登如下:
一、肥料名称及商标
1、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1号字体予以标注。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3、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4、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二、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1、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2、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三、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
1、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2、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1、应标明N、P2O5、 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
2、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3、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
1、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2、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微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元素相加。微量元素肥料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分含量之和。
四、其它添加含量
1、若加入其它添加物,可标明其它添加物,应分别标明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2、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单独标明。
五、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应标明生产许可证
的编号。
六、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
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
七、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
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八、肥料标准
1、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2、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中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同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九、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造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
康和安全的, 应有警示说明。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标准(GB 8569—199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化学肥料的包装材料及化肥包装件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适用于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复混肥料等固体化学肥料的包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1040—92 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
GB4857.1—92 包装运输包装件试验时各部位的标示方法
GB4456—84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8946—88 塑料编织袋
GB8947—88 复合塑料编织袋
3 技术要求
3.1 包装材料的技术要求
3.1.1 固体化学肥料的包装材料应按表1的规定选用。
表1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材料选用
3.1.2 包装固体化学肥料用的塑料编织袋应符合GB/T8946标准的规定;复合塑料编织袋应符合GB/T8947标准的规定。
3.1.3 多层袋中塑料薄膜袋采用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其物理机械性能应符合GB 4456标准中表4,薄膜厚度小于(或等于)0.05mm一档的技术要求,其主要技术指标拉伸强度(纵、横向)大于(或等于)9.8MPa,断裂伸长率(纵、横向)大于(或等于)140%,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大于(或等于)3.92MPa。采用软聚氯乙烯薄膜袋作内袋时,该薄膜袋的厚度应大于(或等于)0.06mm。
3.1.4 不允许使用再生料生产的塑料作多层袋的内袋或外袋。
3.1.5 多层袋及复合袋的尺寸允许公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多层袋及复合袋尺寸允许公差mm
项目名称允许公差
塑料编织袋长L+15
-10
宽b±10
塑料薄膜袋长(L+30)±10
宽(b+20)±10
复合塑料编织袋长L+15
-10
宽b±10
充填系数80%-90%
3.2 灌装温度及袋型选择
3.2.1 采用塑料编织袋与高密度聚乙烯(包括改性聚乙烯)薄膜袋组成的多层袋灌装时,物料温度应小于95℃。
3.2.2 采用塑料编织袋与低密度聚乙烯薄膜袋组成的多层袋灌装时,物料温度应小于80℃。
3.2.3 采用复合塑料编织袋灌装时,物料温度应小于80℃。
3.2.4 内装物料物质量25kg时,选用A型袋;内装物料物质量40kg时,选用B型袋;内装物料物质量50kg时,选用C型袋。
3.3 包装件的技术要求
3.1.1包装件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化肥包装件的技术要求
项目名称技术要求
上缝口针数针/10cm 工业缝纫机10-13
民用缝纫机20-30
上缝口强度MPa 内装物料物质量25kg ≥24.5
内装物料物质量40kg ≥29.4
内装物料物质量50kg ≥34.2
聚乙烯薄膜袋封口热合力,N/5cm ≥10
折边宽度,mm ≥10
缝线至缝边距离,mm ≥8
3.3.2 上缝口必须折边(卷边)缝合。当多层袋内衬聚乙烯薄膜袋采用热合封口或扎口时,外袋可不折边。
3.3.3 缝线应采用耐酸、耐碱合成纤维线或相当质量的其他线。
3.3.4 按
4.4条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后化肥包装件应不破裂,内装物料无漏失。
4 试验方法
4.1 化肥包装件上缝口强度,按GB1040的规定进行测试。
4.2 化肥包装件折边,缝线至缝边距离的测定用精确至1mm的直尺,在中间或离边100mm处各量三处,直尺与袋边平行,取与标准规定尺寸相差最大的值作为测量结果。
4.3 化肥包装件聚乙烯薄膜袋封口热合力按GB1040规定进行测试。
4.4 跌落试验
4.4.1 试验用化肥包装件各部位的标示按GB4857.1规定。
4.4.2 采用试验架或人工方法做跌落试验时,应做到化肥包装件能垂直自由落体运动,跌落面能水平地接触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