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屠宰检
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3]6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4.02
【实施日期】201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关于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3]6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农牧厅制定的《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4月2日
青海省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办法
(省农牧厅2013年4月)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动物屠宰检疫工作,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屠宰场(厂)动物屠宰检疫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包括牛、羊、猪、兔、鸡等。
本办法所称动物屠宰场(厂),是指依法取得《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并依照法律规定及检疫规范,从事屠宰、加工及其质量控制管理等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屠宰场(厂)防疫条件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动物屠宰场(厂)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动物屠宰场(厂)经营主体资格、流通领域动物产品市场准入、退市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