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保险合同的告知义务
【篇一: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浅析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摘要】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的研究,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
法系关于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介绍比较借鉴,以此来完善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关键词】保险人;告知义务;解释说明义务;通知义务
时下保险行业市场流行的这样一句话“投保容易,理赔难”,这充分体现了保险业所面临的困境。尽管最大诚信原则仍然拘束着投保方,但是各国保险法对待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之后的法律效果,态度日趋缓和,对保险人承担的告知义务要求越来越多。
一、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概述
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依据内容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另一个是督促投保方履行义务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由于保险合同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作为普通民众的投保方对各种保险用语的含义了解不深,往往因为认识偏差而引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保险人基于合同的诚实信用,应当对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和保险术语的含义及法律效果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以便投保方明白,即保险人的解释说明义务。投保方作出某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该行为将产生严重影响合同效力的后果时,保险人想主张解除合同的事先必须通知投保方,促使其在一定的宽限期内履行某种义务,即所谓的保险人督促投保方义务履行及法律效果通知义务。
二、域外保险人告知义务介绍
(1)英美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他们的保险法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关于保险人条款内容的解释义务,由于涉及各种保险条款的情形比较复杂,制定法很难做出规定,通常是由法官作出判例法来阐释的,对于保险人“催促义务履行及告知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美国各州保险制定法一般均有强制性的规定。谈到这里就不得不提合理期待和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它们作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指引着法官在保险纠纷中作出正确的裁判。一是合理期待法则的法律意义在于维护投保方的利益,实现保险交易的公平和实质自由。包括缔约程序的形式公正和合同内容的实质公平两方面。合理期待就是为了规制保险人的
滥用特殊地位的行为,防范道德风险,消除合同关系中的不公平交易,真正实现合同关系的实质公平。保险人对那种不合情理而令人
意外的除外条款在订立合同时不予告知和说明,就构成程序上的显
失公平。合理期待法则在赢得赞扬的同时,也遭到了批评。一方面
合同原理所主张的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执行被合理期待理论
的过分偏离。“合理期待”的内容不确定,赋予了法官更大的主观
随意性,容易出现法官滥用权力之嫌。又因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公司利润,故意提高保险资费水平,加重了社会
保险成本负担;另一方面保险业对合理期待法则的回应是减缩业务
范围,千方百计地在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上去设计起草保险条款。二
是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当合同条款的意思出现两种以上的合理解
释,从而发生疑义,应当作出不利于合同条款提供者的那种解释。
这是因为在个人消费保险领域,保险人由于具有专业的保险知识和
经验,其地位和能力远远优于投保人。根据衡平法的一般原则,保
险领域的外行人对保险条款产生于疑义时,通常作出对外行人有利
的解释。根据投保方的身份不同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的效果也不同。通常情况下,对于作为个人消费者的投保方相对于专业的保险
人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法庭一般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对投保人作
出有利解释。而作为公司等商业组织的投保方,由于其自身的条件
很容易于获得律师、保险经纪人等专业人士的咨询意见,对保险合
同出现的疑义条款,法庭一般不愿适用疑义不利解释法则对其作出
有利解释。美国有些州将保险条款疑义区分为明显疑义和隐藏疑
义,在区分明显疑义的法庭对疑义解释规则作了限制,认为订立合
同时就合同条款语言表面凸显的模糊不清,投保方有进一步询问并
澄清的义务,否则法庭将拒绝适用疑义解释法则为非起草的投保方
提供救济。但是对疑义解释法则的限制又有例外,就是当投保方通
常不具有就合同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即处于弱势地位时,就不能
要求其对明显的疑义条款负有进一步询问并澄清的义务。(2)大陆法系保险人告知义务。一是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
险合同前,对合同中的格式保险条款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只有
当相对人理解条款内容并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才能订入合同。但在德国对于保险人的这种提示和说明义务也存在例外。如果
保险人使用的格式条款已经获得保险监管机关的核准和许可,保险
人可以不对保险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其理由在于保险监管机关核
准意味着该保险条款经过了一次行政规制,对格式条款的公正性和
合理性进行了审查并得以认可。二是保险期间保险人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在德国在保险立法及其学说的协同作用,逐渐形成了体系完整的保险期间保险人一般性法律效果的通知义务。凡在保险期间,投保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某项义务时,将产生合同被解除等法律上的不利效果,保险人在取得解除权前应履行通知义务使投保方明白其行为会产出的法律效果。其法律渊源源自保险合同法的规定和制定法外通过判例及学说的发展形成。
三、我国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告知义务的现状
在我国关于保险人是否负担告知义务存在着争论,曾经有些学者一度认为告知义务只专属于投保方,我国新保险法的第17条保险人的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说明了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不是单方的而是双方均有的义务,保险人也应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和保险上的必要事项对投保方负告知义务。在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少数诚信不良的保险机构为完成“高保费、低赔付”的年度指标,经常滥用保险法赋予保险人的合同特别解除权。在明知投保人存在告知内容不实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为了多收保费,故意假装不知道,当发生理赔时,保险人又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由,拒赔或单方面行使合同解除权。那么,怎样才能制止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成为保险人告知义务研究的重中之重。
四、规范我国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告知义务
(1)在我国人身保险合同制度日益完善的现阶段,有必要在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中增加一项,即在合同生效的半年或一年期到期之前,保险人有义务将已知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身体健康状况书面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请他们核对投保单上告知内容以及身体检查报告书的内容,如果出现漏告、误告的,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可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保险合同条款。如果保险公司如不履行此项告知义务的,就视为“弃权”行为。今后,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则不能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不实”而拒赔。(2)我国保险法虽然设置了较严格的违法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方面仅规范了一项“未说明条款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时应当承担诉讼中的举证倒置责任、过失不告知的违约责任以及故意不告知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然而,从涉及的保险人告知义务范围和内容来看,保险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仅仅规范了保险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还不足以制止保险人为赢利而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