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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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水质控制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市界水质控制断面的监测工作,规范行政交界断面监测行为,现重新修订《江苏省主要河流市界控制目标断面监测工作实施方案》。一、依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200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二、监测内容全省范围内省辖市行政交界河流、敏感水域和易产生污染纠纷的主要市界河流共34条,43个交界断面。市界河流、断面名称、控制目标及监测工作承担单位名单见附表。全省主要河流市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由省厅监测与信息处统一组织、省环境监测中心和省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各省辖市应尽快确定辖区内县(市)交界河流断面名单,并参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辖区内县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本监测方案自2006年5月开始实施,原环境监测报告制度中有关市界目标考核断面水质监测内容不再要求执行。三、监测项目监测项目:流量(含流向)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基本项目24项,其中流量(含流向)、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太湖流域河流断面的总磷、总氮等为每月必测项目;其它19项要求每年1月、7月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不达标的项每月要求监测。四、监测时间及频次自2006年5月起各承担监测的单位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承担单位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环境监测站联合监测的,单月(1、3、5、7、9、11月)由省中心实施现场监测,监测结果于当月20日前反馈至相关市站;双月(2、4、6、8、10、12月)由市站实施现场监测,每月上旬监测一次。承担单位仅为市环境监测站的,由市站结合例行监测,每月上旬监测一次。五、监测结果报告市界断面监测结果于当月20日前,随例行水质监测数据上报,按监测报告制度中规定的格式以FTP方式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数据服务器“市界断面”目录下。各市每季度须编制县界断面监测报告,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以FTP方式报送至省环境监测中心数据服务器“市界断面”目录下。六、质量保证承担监测工作的市监测站对本站监测工作中的质量保证负责,并做好质量管理记录,以备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抽查。省中心和市站联合监测的断面,全年内执行一次同步、比对监测;单一由市站承担监测任务的断面,省中心组织三个分中心不定期进行现场同步、比对抽测。同步监测时间另行通知。对全年监测工作和质量控制工作做得较好的市站予以表彰,对监测数据质量较差、质量保证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对有人为修改监测结果的市环保局,省厅将进行全省通报。七、措施保障1、各市要加大对市、县界断面监测在技术人员、专项经费、分析仪器设备和试剂方面的保障力度,将市、县界断面监测作为专项监测工作,各市环保局力争通过市财政预算解决专项监测工作经费。

2、建立省辖市行政交界断面监测专项工作经费,解决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组织对市界断面的监测、质量管理、数据汇总分析、报告编制和发布等工作经费,对各承担市界断面监测的省、市站按5万元/年.断面的标准予以补助。

潘家口、大黑汀水库是我国跨流域向天津市、唐山市调水的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使引滦工程的源头。潘家口水库作为天津市重要的饮用水供水水源地,在海河流域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搞好引滦水体的水质监测工作,对保护引滦水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滦河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水利部、海委关于加强重点供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指示精神,特制定引滦水体水质监测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监测范围

引滦水质监测月报、引滦省界河流水质监测月报、潘家口水库水质旬报监测。

二、监测断面布设

1、月报监测:滦河乌龙矶断面(位于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柳河柳河桥断面(河北省兴隆县大杖子乡)、瀑河宽城桥断面(河北省宽城县下河西)、潘家口水库瀑河口断面(河北省宽城县瀑河口)、燕子峪断面(河北省宽城县燕子峪)、潘家口断面(河北省迁西县潘家口)、潘家口坝上断面(河北省迁西县)、洒河洒河桥断面(河北省迁西县汉儿庄)、大黑汀网箱断面(河北省迁西县)、大黑汀水库断面(河北省迁西县大黑汀)。

2、省界河流监测:监测断面为滦河乌龙矶断面(河北入引滦)、洒河桥断面(河北入引滦)、大黑汀水库断面(引滦入河北)。

3、旬报监测:断面为潘家口水库坝上断面。

三、监测频率

1、月报监测:每月监测一次,每月4~10日采集水样。

2、省界河流监测:每月监测一次,每月4~10日采集水样。

3、旬报监测:采样时间1~5日、11~15日、21~25日。

四、监测项目

1、水质月报检测:流量、水温、PH值、电导率、溶解氧、矿化度、游离CO

2、侵蚀CO2、碳酸盐、重碳酸盐、总碱度、氯化物、硫酸根、总硬度、钾、钠、钙、镁、铁、铜、铅、锌、镉、六价铬、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BOD5、总砷、总汞、挥发酚、氰化物、化学耗氧量、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38项。

2、省界河流监测:项目同水质月报检测。

3、旬报监测:氨氮、COD、挥发酚、硝酸盐、亚硝酸盐。

五、质量保证措施

严格按照《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质量管理手册》开展各项监测活动。

六、数据上报时间

1、水质月报:每月20日前上报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海河流域水环境监测中心、水利部水环境监测中心、引滦局领导及相关部门。

2、省界河流水质月报:每月15日前上报流域中心。

3、旬报监测:每月10日、20日、30日前上报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监督管理处、水利部水环境监测中心。

七、成果编制要求

1、检测报告除按照计量认证的相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成果表外,水质监测月报要求对所监测的断面水质状况按照《GB3838-2002》标准进行评价,一并上报。

2、每月根据水质监测月报的成果编制“潘、大水库水质简报”上报局领导及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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