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违法制裁:按日计罚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 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 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 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 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 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理顺环保执法体制:跨区域联防联治
►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 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 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理顺环保执法体制:“越级”处罚
完善环保监管制度:排污费
►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 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 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 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 征收排污费。
完善环保监管制度:查封与扣押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 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 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 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 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四十四条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 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 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 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 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 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 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 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 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 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 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完善环保监管制度:排污申报与许可
• 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 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 排放污染物。
完善环保监管制度:三同时
同时投产 使用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原《环保法》
新《环保法》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 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 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
•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
目录
一、《环境保护法》修订背景与过程 二、《环境保护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展望
(二)政府及其部门的环保职权与责任
►环评是预防性的制度,也是目前中国在环 保领域里应用最广泛、环保部门最倚重的 一项制度,2002年我国专门针对环评颁 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由此可以看出 我们对环评制度的重视程度。但是在我国 环评并没有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完善环保监管制度:环评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 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 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 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不得开工建设。
理顺环保执法体制:环境监察机构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十七条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 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 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环境经济手段
排污权交易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生态补偿措施
……
(三)企业的环保义务与责任
1、环保责任制度与自行监测 2、违法制裁
环保责任制度与自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 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 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完善环保监管制度:限期治理
►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完善环保监管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 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 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 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 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 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