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借贷案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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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借贷案件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王XX,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xxx市牡丹区XX 号,现经常居住地:xxx经济XXXXX..

被答辩人:陈XX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xxxXXX室。身份证号码:372901XXX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因被答辩人陈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 ]10号)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该借款合同履行中答辩人是在xxx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把货币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合同的履行地在xxx经济开发区境内,所以x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三、依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在实际提供了借款的场合下,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有两个:在提供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因此,借款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依据新的《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现答辩人王XX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货币,所以答辩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综上,xxx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案管辖。

答辩人:王XX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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