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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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

最近有一顾问单位咨询本律师,由于员工的责任使公司的车辆遭到破坏,维修费花15万,是否可以扣发该员工的工资。

这是企业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下面刘律师将公布这一答案以供参考。

劳动者的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让员工来赔偿,这从民法角度来说没有什么障碍,但是在劳动关系中毕竟员工和单位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此由员工来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可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虽然劳动部的老规定,如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甚至有的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有约定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需要赔偿。

有了以上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得到支持,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损失如何证明,另一方面是员工是否有能力来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判令员工承担损失是否有失公允?

因此建议单位,发生类似事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约定(最好是约定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员工赔偿,可以每月扣发工资,但是不得超过2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该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为止。可见,用人单位要扣发职员工资必须是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有约定,而且还要注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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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成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硕士,劳动法专业律师。刘芬律师专注于劳资纠纷诉讼和非诉研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人力资源风险控制、企业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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