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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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贸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经营活动,维护事业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合同管理办法》以及事业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同,是指事业部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凡对外签订买卖、担保、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居间、联营、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对事业部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均应遵守本细则。
劳动用工类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部合同按标的额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标的额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合同为一般合同,50 万元(含)以上的合同为重大合同。
联营、并购、合资合作、招投标、融资租赁、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品牌使用、担保等合同,其他事业部认为重大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也归属于重大合同。
第五条事业部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合同评审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合同档案制度、合同评价制度、承办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针对不同的主营业务,事业部应当建立不同风险等级、不同信用额度的客户目录并实行动态评价管理,与客户目录中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发生合同关系时,应当采取财产担保或其他保全措施。
第二章合同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经营管理部是事业部合同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归口管理合同事务;
(二)负责归口管理合同印章,并建立使用台账;
(三)管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四)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及争议处理提供法律支持;
(五)参与合同的评审,审核合同的合法性、规范性;
(六)宣传合同法律知识,组织对合同管理员的培训和考核;
(七)建立主营业务格式合同文本,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备执行;
(八)其他合同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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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法律顾问资格、法律职业资格或一定法律知识背景的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是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的分类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组织签订、履行、管理各类业务合同;
(二)组织本部门合同的评审,对评审合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管理本部门的合同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建立客户档案和合同台账,对合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五)在职责范围内处理合同纠纷;
(六)将合同履行情况适时以电话或内网方式告知合同主管与监督部门。
(七)其他与承办部门有关的职责。
合同承办部门应明确兼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事务。
第九条合同承办人指具体办理合同业务的人员,其职责是:(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的资质与资信调查,并实施合同审批;
(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合同谈判、拟稿、签订、履行、变
更、解除及纠纷处理事务;
(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所承办合同债权的催收;
(四)收集整理合同资料,交本部门合同管理员归档;
(五)对合同的真实性、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六)其他应由承办人负责的事宜。
第三章授权委托代理和印章管理
第十条事业部以天盛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在800万元以内(含)的,由总经理行使合同签订权;超过800万元的,由天盛公司授权相关人员行使合同签订权。其他人员以天盛公司名义签订在总经理可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必须经总经理授权。如擅自对外签订合同,产生归责于事业部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事业部授权委托书申办程序:
(一)所属单位(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授权申请并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表》(附件 1);
(二)事业部法务分管领导审核;
(三)总经理审核批准;
(四)合同主管部门办理《授权委托书》(附件 2)。
《授权委托书》分长期授权委托书和专项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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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授权委托书指授予分管业务的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经常签约人员签署一定限额和一定性质合同的法律文件,授权期限结合被授权人员的任期确定。
专项授权委托书指授予专人签署某项具体合同的法律文件,授权期限根据签署具体合同的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授权委托书的适用范围
授权委托适用于外出代表事业部谈判、签订合同及外部单位要求的情况,合同承办部门应事前提出授权委托书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
一经授权,代理人的相关签字确认即产生与加盖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应谨慎行使代理权。
第十二条代理人应当在授权的权限和期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一)禁止无权、越权代理,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代理权限终止后签订的合同,除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追认的外,一律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禁止代理人转委托。
第十三条除合同对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外,以天盛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必须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对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加盖事业部行政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的,由经营管理部审核
后,按行政章用印程序办理;需加盖天盛公司行政印章的,须经天盛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后,按行政章用印程序办理。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事业部与其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应坚持先签订合同后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十五条在事业部对外经济往来中,除即时清结的外,均需签订书面合同;虽能即时清结,但交易额在 1 万元以上(含)或当时难以检测产品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的交易,也应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书面合同是指以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签订的合同。
第十七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进行市场调查,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关行业动态、标的物的市场分布、价格动态。
第十八条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对潜在签约对象进行资信调查(资质评价)。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质能力、代理人资格、经营信用、技术和生产能力、产品质量、资产负债状况、诉讼记录等事项,以确认签约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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