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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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方案
为推动我市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符合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X发〔X〕38号)、《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X-X年)》(X发〔X〕14号)和《X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办〔X〕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改革人事制度
(一)建立岗位总数、职工总数核定机制。
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医院床位与工作人员配比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属公立医院实际重新核定医院岗位总数和职工总数,并将岗位总数和职工总数作为完善政府投入、人事管理、职称评聘、社会保障等的依据。
(二)建立同工同酬同待遇机制。
市属公立医院在核定岗位内所有职工在干部任用、岗位聘用、管理使用、职称评定、进修培训等方面同等对待,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考核奖励等方面确保同工同酬,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三)创新用人制度,落实医院法人主体地位。
健全院长选拔任用制度,逐步实行院长聘任制,突出专业化管理能力,保障职工的参与度,推进职业化建设。
市属公立医院在核定的岗位总数内,制定年度招聘计划上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经审定后按照“公开、平等、竞
争、择优”的原则,由市属公立医院自主组织公开招聘,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四)科学设置岗位。
市属公立医院根据《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X—X年)》、《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岗位总数内,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后勤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不低于本单位总岗位数85%;管理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本单位总岗位数的7%,工勤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总岗位数8%。
(五)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和编写岗位说明书。
市属公立医院按照审定的岗位总数,制定符合本院特点的竞聘上岗方案,并编写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等级、基本职责、工作标准及具体任职条件等,上报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由其商相关部门审定。
(六)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合同管理。
市属公立医院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聘和落聘人员,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转岗、待岗培训等措施妥善安置,实现平稳过渡。
转岗或待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医院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七)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由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督促市属公立医院必须建立科学合理、便于操作、涵盖医院各类聘用人员的岗位考核细则,健全院内聘后考核评价体系,量化考核要素;结合岗位职责,对被考核人员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
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通过解聘、辞聘等方式畅通医院人员出口。
二、改革薪酬制度
(八)核定医院人员薪酬总额。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按照核定的医院岗位总数和实有人员数等情况,确定市属公立医院人员薪酬总额,X年在上一年度薪酬总额基础上上浮20%,市财政承担薪酬总额的40%。
建立市属公立医院薪酬总额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每年市属公立医院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高于同期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幅,逐步调整到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水平。
(九)实行院长年薪制。
由市政府确定院长年薪,将其与五险一金等待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月预发基础年薪,年终由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兑现绩效年薪,院长代表政府履行好管理医院的职责。
(十)实行薪酬分配管理。
保留编内人员档案工资,逐步推行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医生、医技人员年薪制。
由院长根据医院运行情况,提出医院推行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医生、医技人员年薪制的方案,经职代会通过后报卫生计生、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实施。
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原则上不高于院长年薪,中层行政管理人员年薪原则上不高于医院职工平均收入的15%。
医院要科学确定各类人员的薪酬水平,在确定的薪酬总额内合理拉开不同岗位分配档次,体现优绩优酬、向重点岗位、临床一线、业务骨干、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