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_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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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
刘萍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广西桂林’>%""%(
?摘要@离婚财产分割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A问题
最多的部分=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B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而我国婚姻法及其司
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较为原则A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和处理B本文
就该制度内容的不合理性=帮助A照顾A赔偿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以及举证责任进行了探讨=提出
了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期对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有所助益B
?关键词@离婚C财产分割C夫妻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C无形财产
?中图分类号@D E!$,E?文献标识码@F?文章编号@%""%GH"H"&!""#("%G""$’G"H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它不仅结束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原有的财产关系B离婚案件主要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A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B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也日趋多元化=而且财产的数量较过去有很大增长=认定和处理也更趋困难=因离婚而对簿公堂的案件=争议焦点已由过去的解除婚姻关系转变为争夺财产权=财产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B为更好地保护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笔者试图对我国离婚诉讼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有所助益B
一A婚后共同所有财产制内容存在问题
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分割=目的是缓解和解决因婚姻破裂所带来的家庭和社会矛盾B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B法定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和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B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有利于实现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促进社会性别的公正B更重要的是=在伦理上=它与夫妻关系的特性较为符合=使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向一致=有利于鼓励夫妻同甘共苦=促进婚姻的稳定B?%@在这里=对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制度是值得肯定的B我国婚姻法第%H条规定夫妻婚后共同共有的I工资A奖金C生产A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C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C其它应归共同共有的财产B确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财产的内容有其先进性的一面=但是在有些问题的规定上=笔者认为仍然有其不合理之处B 主要内容如下I
&一(把从事生产A经营所得的收益一并归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合理
夫妻一方事业的成功和另一方在婚姻家庭中的贡献有着密切联系=从这一点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不能一并将所有从事生产A经营所得的收益归为夫妻共同财产B笔者认为应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I%,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从事生产经营=其所得的收益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B!,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生产A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归于夫妻共同财产B它建立的基础是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将其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B$,一方以自己的个人财产从事生产A 经营所得的收益在原则上应当归一方个人所有B但对方在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一方在婚姻家庭中所履行的义务而提出财产请求=要求给予补偿B这样就充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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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萍&%E#J G(=女=广西灌阳县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干部B
了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和积极性!才能充分体现所有权的完全物权性"独占性和排他性!才能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精神#$%&遗憾的是!我国物权法尚未建立和完善&婚姻法作为特别法当然优于一般法!而且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重点考虑了二者的感情和家庭发展需要!也是合乎情理的!但是仅以夫妻关系存续和未有约定为基础!把一方以个人财产所获收益划为共同财产未免过于粗糙!忽略了对个人财产收益权的充分保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样粗糙的规定是不可能适应时代发展的实际需要的!也不利于充分保护所有权主体的基本权利!同时也会影响公民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细胞不能合情合理发展!社会机体的发展也不能符合规律的发展&
’二(缺乏对家庭无形财产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及范围都未包括家庭无形财产&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财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重要的财产的社会中!如果离婚财产的分割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是一个时代的错误)%承认无形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承认无形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是民法公平原则在婚姻法领域里的具体体现!同时使得配偶一方的价值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社会的认可!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弱者的权利&
家庭无形财产是指在表现形式上是抽象的!但其本身具有价值!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财产&如学位"资格"技能等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另一方的支持下!在夫妻财产投入下!学得某种技术!掌握某种技能!获得了某种资格!从而为今后获取较大经济利益奠定了基础&这种有形财产无形转化后变成了一方的技术"技能"资格!显然它不能认定财产’有形财产(!但又能给一方带来经济利益&人们不惜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去获得学位"资格"技能等!如果说这些没有价值!不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很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配偶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获得的资格和技能!是一种由有形共同财产转化为无形的共同财产&在经济学上也有谁投资"谁受益的理论&联系到夫妻共同财产上!由配偶双方共同对一方进行投资!投资成果应当由双方共同分享!而不是由一方独享&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贯彻到婚姻法当中去&笔者提出的无形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是有一定的法律和理论依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同时维护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对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资助一方而形成的无形财产!笔者认为可以按以下方法分割*一是当事人约定原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包括在离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对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学习"深造取得的学位"技能等无形财产的分割办法&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法律应承认其效力&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灵魂!法律应允许当事人对于无形财产的分割进行约定&二是成本原则&无形财产的价值等于为取得该无形资产的投入加上因取得该无形资产而减少的收入&如丈夫获得的博士学位的成本价值为+,万元!该+,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以分割&三是增值原则&无形财产的价值等于因该无形财产而增加的收入!以一定的年限为准&年限的长短由法律规定!如-年"+.年&例如!丈夫在取得博士学位以前年薪$万元!而取得博士学位以后年薪为,万元!其差额为/万元!若法律规定分割补偿的年限为-年!则该无形财产的价值为$.万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当然!分割这份共同财产的原则不应是均分!应当根据该无形财产的性质和各方在取得中所付出的代价来分割&从性质来讲!对该无形财产的享有只能是取得者0从该权利的取得过程和各方付出的代价来看!无可否认的是取得者自身的才智和勤奋努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也不能忽略另一方感情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从增值原则来看!应该由法律限制在一定的年限!按照取得无形财产的增值额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无形财产的取得者在离婚时给予对该财产有贡献的另一方适当的补偿!也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基于婚姻纠纷实践中出现的无形财产分割尚无法律调整的现实!本着公平原则!为更好地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因缺乏法律的约束引发的婚姻道德风险!笔者建议引入共同无形财产及其分割的法律制度!以期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三(知识产权收益方面的规定缺乏合理性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领域内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所有!而忽略了知识产权完成的时间!是不合理的&
知识产权是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结合!而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上的!收益就是指财产权所带来的实际利益&法律之所以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就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完成的知识产权!由其带来的收益或者经济利益当属共同财产无庸质疑0婚前完成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对一方智力成果的剥夺!应该确定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0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的知识产权!但收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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