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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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项目 形式合格就有效。
一项汇票无效。
第二节 汇 票
汇票的概念 汇票的必要项目 汇票的分类 汇票的票据行为 汇票贴现
一、汇票的概念
英国《票据法》:是由一人签发给另一人的无条件书 面支付命令,要求受票人见票时或于未来某一规定的 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某一特 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
(二)相对必要记载项目
1、出票地点 日内瓦统一法:必须记载项目,一般以汇票出款人后
面的地址为出票地。 英国票据法:不是必须记载项目。 我国:未记载付款地的,视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
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付款地
日内瓦统一法:必须记载项目,一般以汇票付款人后面 的地址为付款地。
英国票据法:不是必须记载项目。 我国:未记载付款地的,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
三、票据的作用
1、支付作用:代替现金使用 2、信用作用 3、流通作用 4、融资作用
四、票据的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开立票据并交付给他人的人 ➢对于即期票据在付款前,或远期票据在被承兑前
,出票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 受票人(drawee):付款人(payer) ➢票据一经受票人承兑,受票人就变为票据的主债
3)分期付款条款:日内瓦统一法不允许分期付款,英国票 据法允许。
如 Pay to A Co. the sum of eight thousand U.S. dollars by 4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lment.
4、付款人名称
也叫受票人(drawee),付款人(payer)对汇票承兑 后,就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到期必须无条件付款 。
广义: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指狭义的票据。
二、票据的特征
1、流通转让性 定义: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 特点: 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 3)票据受让人获得全部票据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起
诉。
2、无 因 性
➢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前手,不受前手权利缺陷 的影响;不受汇票当事人之间债务纠葛的影响, 即正当持票人能够获得十足的票面金额。
五、票据法
票据法是规范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及当事 人权利义务等事项的法律。
1、英美法系:包括英美、加拿大、印度 英国《票据法》(1882年) 美国《统一商法典》(1952年)
承兑人(acceptor)
同意接受出票人的命令并在票据正面签字的人 ➢承兑人一经承兑,出票人退居次债务人的地位,
不能以下述情况为借口拒绝付款: 1. 出票人不存在; 2. 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 3. 出票人没有签发票据的能力或授权。
持票人(holder)
票据的占有人,即票据的收款人、被背书人或持 票来人。
For ABC Co. Ltd., London John Smith Manager
思考
判断以下汇票中哪些是有效汇票,并说明理由。
1)We hereby request you to pay on our account to the order of A Company USD 10,000.
式和内容。
2)只有形式和内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才是合 格的票据。
4、文义性
票据当事人的责任和权利,完全根据票据上所 记载的文义来解释。
5、设权性 票据一经做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随之产生。 6、提示性 持票人要求付款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
出示票据,才能请求给付。 票据还具有可追索性、返还性等。
2、欧洲大陆法系
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中国等 《日内瓦统一法》(1930年) 3、我国的《票据法》 我国的第一部票据法已于 1995年 5月 10日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实施 。
英美法与大陆法的区别
.
英美法
大陆法
票据的 分类 持票人 的权利
汇票派生出本票和支票
汇票本票一类、支票另一类
一 一、汇票的概念
我国: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 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是出票人对付款人发出 的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汇票涉及3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 人
汇票的付款期限: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
A bill of exchange is an unconditional order in writing, addressed by one person to other,signed by the person giving it,requiring the person to whom it is addressed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der of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3、确定的金额
资金凭证,以货币金额表示,不以货物数量表示;
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同时记载,在汇票上 “Exchange for”后填写小写金额,在“the sum of”后填写大写金额
1)两者不一致时,大多数国家以文字表示(大写) 为准,如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法。
2)我国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 时,票据无效。
2)出票时加注“付款后借记我×××号账户”字 样,如 Pay to A Co. or order the sum of eight thousand U.S. dollars and debit our a /c with you.
3)“对价收讫”或“对价已收”说明,如Pay to A Co. or order the sum of eight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for value received.
汇票不是付款请求,必须使用英语中的“祈使句”,如 :Pay to Jone Smith …或 Pay to A CO.Or order,不能用 礼貌用语,如Please,would you mind等。
2、无条Leabharlann Baidu支付的命令
凡附有条件的命令是无效的汇票。 如:Pay to …providing 或Pay to … on the condition that… 可附加的说明: 1)出票条款:如Drawn under L/C No.123 issued by ABC Bank,New York,dated 15,September,2010 pay to A Co. or order the sum of eight thousand U.S. dollars only.
受前手权利限制,正当持票 只要背书连续,都是合 人对票据有完全的权利
法的持票人,拥有完全权利
伪造背书 的处理
从伪造背书的签字起,及 后手对汇票都不再拥有权 利,受害人是被骗者,付 款人鉴别。
伪造背书签字是无效的 , 其它当事人的背书仍有效, 受害人是丢失票据的被窃者 。
票据绝对 未规定绝对必要项目,票据 规定汇票绝对必要项目,缺任
➢依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方式不同,分为: 1、付过对价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付过一定代价
的持票人
对价:指可以支持一项简单交易或合约之物,如 货物、劳务、金钱等。
2、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也称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指善意地 付过全部金额的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 不过期的票据的持票人,并且未发现这张票据曾 被拒付,也未曾发现其前手在权利方面有任何缺 陷。
6、出票日期
作用: 1)确定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付款日期; 2)判定汇票的有效期; 3)判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
7、出票人签字
英国票据法规定必须手签,涉外票据应采用手签方式 。
若出票人受人委托而签字,应在签名前做出说明,即 加上For, on behalf of 等字样,并在个人签字后注明职 务名称。如:
二、汇票的必要项目
(一)日内瓦统一法:汇票绝对必要记载项目 1)致“;汇票”字样,同时所用文字与该票据所用文字一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 5)收款人;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1、票据名称:表明“汇票”字样 如:Bill of Exchange , Exchange ,Draft等。 英国票据法无此要求 2、无条件支付命令
2)Pay USD 10,000 out of the money to be received by you from A Company.
3)A bill of exchange which is not dated and which does not specify the place where it is drawn.
第一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票据概述 汇票 本票 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票据的概念 票据的特征 票据的作用 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
狭义:指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 务的清偿和结算的凭证,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 件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确定金额 的流通证券。
5、收款人名称(payee)
2)限制性抬头:不能流通转让,通常表示为 Pay to A Co. Only Pay to A Co. not transfer 3)来人抬头或无记名抬头:凭交付即可转让。 Pay to Bearer Pay to holder Pay to A Co. or bearer. 注:我国和日内瓦统一法禁止使用来人抬头汇票。
特殊情形: 1)“对己汇票”或“己付汇票”,相当于本票。 2)“联合付款人的汇票”,付款人不能是两者择其一
。
5、收款人名称(payee)
也称受款人,汇票的抬头,是主债权人。 记载方法: 1)指示性抬头或记名抬头:经背书可转让,如: Pay to A Co. or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Pay to A Co.
票据原因: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的原因。 如:商品交易、金融交易、资金借贷等。
无因性:票据一旦做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 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 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3、要 式 性
票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票据上的记载项目 必须齐全并符合规定。 1)票据的存在不重视其原因,但却非常强调其形
2)汇率条款:若未记明使用何种汇率,按业务常规,以付 款地的当天行市支付。如 Pay to A Co. the sum of eight thousand U.S. dollars converted into EUR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
务人。 收款人(payee):债权人
背书人(endorser)
在票据背面签字后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人,也称 让与人(transferor)
第一被背书人
背书人 A
转让人
第二背书人 B
受让人 转让人
第二被背书人 C
受让人
➢ 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票据的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 ,并证明前手签字的真实性和权利的正当性。
4)Pay to ABC company USD 5,000 and debit same to our No. 2 account.
5)Pay Peter Smith USD 10,000 if the goods sent are acceptable.
6)Pay Michael Jordan USD 10,000 by 5 installments.
3、确定的金额
与金额有关的记载 1)利息条款:须规定利率(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
统一法的不同规定)
若票据上没有说明利息的起算日和终止日,据商业惯 例,从出票日开始计息,直至付款日。
如Pay to A Co. the sum of eight thousand U.S. dollars plus interest at 6% 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