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劳动者就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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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 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初、中、高级技术等级
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制度,对劳动者实行职 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在职业学校和职 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在 各类企业的技术工种实行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行持证上岗制度。 4、技能竞赛和技能人才表彰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规定 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 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 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 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2、有职业但临时没有工作的人
3、雇主和个体经营者,或正在家庭经营企业或农 场而不领取报酬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正 常工作时间的1/3以上的人
二、劳动就业的基本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
(1)创造就业机会。
(2)鼓励企业、事业与社团增加就业。
(3)支持劳动者自己实现就业。
①劳动部门介绍就业。即劳动部门通过下设的职 业介绍所或授权劳动服务公司为 劳动力供求双方 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成就业。它是一种双方自 愿的就业,劳动部门只 当“红娘”而不包办代替。 介绍就业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待业人员,即城镇非农 业户口,在 一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 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待业登记 的 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待业职工和其他待业人 员。介绍的用人单位主要是国营和大集体企 业、 事业单位,还可以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介绍 就业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
心是培训失业人员的基地,以实用技术和适应性培 训为主。此外,还有企业培训中心、社会和各方面 (包括个人)举办的培训机构,承担在职培训和其他 培训。
综合性培训基地是在改革现有的技工学校、就
业训练中心以及企业的培训实体基础上,建立起的 一种兼有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职 业指导等多种功能并与职业介绍紧密结合的综合性 职业培训基地,为学员提供培训、鉴定、就业一体 化服务。
(3)对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的特别规定 (4)保障少数民族人员就业权利的特别规定 6、限制就业年龄原则
三、下岗与再就业 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
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 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 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 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B 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C 退休年龄 ②健康 。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 A 疾病的限制 B 残疾的限制 C 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③智力。要求劳动者必须精神健康;有一定文化水 平 ④行为自由。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 2、劳动者具有劳动愿望 3、劳动者从事的有合法收入的职业 (二)标准
1、正在工作中,即在规定的时间正在从事有报酬 或收入职业的人
第二章 劳动者就业权 劳动就业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前提,也是 劳动法的重要内容
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及标准
(一)概念和特点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 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公民,获得有报酬或经营收 入的职业。有以下特点
1、其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 为能力的公民。
(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
案例: 2003年4月,浙江一大学生因体检查出 “小三阳”落选公务员,进而怨恨并杀死经办人; 半年后,安徽一名23岁男青年也因为体检查出感染 乙肝病毒而落选公务员,后来愤起一纸诉状,把当 地人事部门告上法庭,最后在这起“中国乙肝歧视 第一案”的官司中胜诉。这两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 质疑公务员体检标准的科学性。
从1995年开始评选表彰"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和"全国技术能手",目前已评选了3届。组织全国 各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数百万工人参加了岗位练兵 活动,提高了职业技能水平。
4. 竞争就业原则
5. 特殊群体就业原则 (1)对妇女就业特别规定
(2)对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特别规定
《残疾人就业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①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 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 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 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
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 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 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 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我国的职业培训体系
我国职业培训体系包括:职业分类与职业(技能) 标准、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竞赛和技能人才表彰 1、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 1992年,中国完成了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种分类目录》,已正 式颁布3200多个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 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 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 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 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 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 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 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 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 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 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
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 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 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 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 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 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 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 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 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 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 障残疾人就业。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 物质、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④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 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 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 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相应的职业标准正在制定之中。 2、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
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
训和在职培训,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又 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和其它适应性培训。 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技工学校是培养技术工人的基地,就业训练中
(2)机会平等。一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
自由地选择职业。 ①性别歧视:现在社会上存在的性别歧视主要是 针对妇女,虽然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 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 工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 妇女的录用标准。 ②户口歧视:户口歧视包括两方面:城乡歧视与 地域性歧视。 ③年龄歧视:年龄的歧视多表现为只招收一定年 龄以下人员,这种歧视的存在是与我国社会保险 制度不完善分不开的。 ④政治面貌歧视:党员这一政治头衔对于国家机 关而言当然是重要的。(相貌、身高、健康)
下面一则招聘启事:本公司因业务发展招聘xx 人员n名,要求:男性,北京户口,35岁以下,本 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office操作系统,党员优先。
2. 平等就业原则 平等就业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
(1)在权利平等方面宪法和劳动法作了最基本的 规定: 宪法第33条概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同时第4条、48条和36条还分 别规定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的平等。劳动法第 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 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 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第13条详细 规定禁止对妇女的就业歧视。这些条款大多比较笼 统。《妇女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男女就业平等,同 工同酬。
②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即在自愿的基础上,先把劳 动者组织起来筹集一定资金举 办集体经济,开发 社会所需要的生产服务事业,并通过劳动积累,逐 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改善生产经营和生活条件。 ③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含意包括二方面:一是劳 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解决就业 问题;二是劳动者 自行联系单位,经过用人单位考察录用就业。作为 就业政策,这里主要 是指前一层意思。目前,从 事个体经济的人越来越多,已成为城镇就业的一个 主要渠 道。
“市场竞争越是激烈,就业歧视越是严重。”在 两天后即3月8日一场女性专场招聘会上,一位中年 求职者向记者如此感叹。3名来自湖南湘潭大学和 湖南师范大学的女生,在深圳人才市场跑了4天递 了49份简历之后,怅然返校。她们求职被拒的原因 是缺乏下列条件:“没有工作经验”、“不是深圳
3. 双方互相选择原则
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应当具有平等性。这是现代 国际社会上通行的惯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 就业情况:
①户籍对劳动权利能力的制约
②职数限制
(2)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 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或受制于以下因素:
①年龄 A 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外国在就业方面具体要求雇主,首先是举证责任, 当被拒绝的求职者证明雇佣活动对特定人群可能造 成有差距的影响,雇主就必须证明被起诉的活动是 与案件中所讨论的那个职位的工作相关的。其次是 可能被判定为非法的招聘要求: 1.招聘广告:除非性别或年龄是工作的实际职业 资格,否则不得在广告中表明性别或年龄要求。 2.受教育程度要求:不可要求少数民族不太可能 具备的教育水平;不得要求与工作无关的学历资格。 3.身高、体重及身体特征:除非与工作相关管, 否则,对应聘者可产生不利影响的身体特征(如身 高、体重)要求是非法的。不能询问有关求职者身 体(精神)残疾的问题。
职业技能开发集团是在城市,依托社区,联合各
类培训机构,并实行劳动部门内部培训、鉴定与就 业机构的联合运作,扩大培训规模效益,为促进就 业服务的一种新型培训联合体。
劳动预备制度是为提高新生劳动力的就业能力而 实施的一项制度。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 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1997年在36个 城市进行试点,1999年在全国范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