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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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卫生法的制定

一、卫生法制定的概念

卫生法的制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卫生法的制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卫生法律的活动。广义的卫生法的制定,不仅包括狭义的卫生法的制定,还包括国务院制定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卫生部门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卫生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制定卫生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卫生法律文件等活动。

卫生法的制定具有如下特点:①权威性。卫生立法是国家的一项专门活动,只能由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不得进行卫生立法活动。②职权性。享有卫生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只能在其特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与其职权相适应的卫生立法活动。③程序性。卫生立法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④综合性。卫生立法活动不仅包括制定新的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还包括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等一系列卫生立法活动。

卫生法的制定是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和卫生守法的前提和基础,在国家卫生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宪法、立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对有关立法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卫生立法丁作必须依法进行,加快卫生立法步伐,完善卫生立法,以实现到2010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人民需求的、比较完善的卫生法体系的卫生立法目标。这是实现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到20 1 O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卫生法制定的依据

(一)宪法是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宪法有关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是卫生法制定的来源和法律依据。

(二)保护人体健康是卫生立法的思想依据

健康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人民健康状况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进步,包含着健康素质的提高。增进人民健康,提高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卫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卫生法必然要把保护人体健康作为其立法的思想依据、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极其广泛的,其中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益,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失去了生命和健康,一切权利都成空谈。以保障人体健康为中心内容的卫生法,无论其以什么形式表现出来,也无论其调整的是哪一特定方面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坚持保护人体健康这一

思想依据。

(三)医药卫生科学是卫生立法的自然科学依据

卫生工作是以生命科学为核心的科技密集型行业,现代卫生事业是在现代自然科学及其应用工程技术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展开的。以卫生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卫生法必然要涉及与人的生命、健康相关的自然科学。因此卫生立法工作在遵循法律科学的基础上,必须遵循卫生工作的客观规律,也就是必须把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规律作为卫生法制定的科学依据,遵循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及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环境相协调的规律,使法学和医药卫生科学紧密联系在一起,科学地立法,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效保护人体健康的立法目的。

(四)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立法的物质依据

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社会经济条件是卫生法制定的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社会经济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为新时期的卫生立法工作提供了牢固的物质依据。不过我们也要看到,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综合国力、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都不高,地区间发展又不平衡,这些都是卫生立法工作的制约因素。因此卫生法的制定必须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正确处理好卫生立法与现实条件、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卫生事业改革的需要,达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的卫生需求、保护人体健康、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五)卫生政策是卫生立法的政策依据

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卫生政策是党领导国家卫生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手段。它以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为理论基础,正确反映了医药卫生科学的客观规律和社会经济与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对人民共同意志和卫生权益的高度概括和集中体现。卫生立法以卫生政策为指导,有助于使卫生法反映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使卫生法律规范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普遍遵守和贯彻,最终形成良好的卫生法律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卫生权益的实现。因此,党的卫生政策是卫生法的灵魂和依据,卫生立法要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和内容。此外,在卫生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当体现和履行我国已参加的国际卫生条约、惯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对外国卫生法律、立法经验及立法技术加以研究、分析,对有益的地方进行借鉴,以使卫生法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

三、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指卫生立法主体进行卫生立法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集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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