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规[2010]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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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0年版)
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扬府规[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各类规划编制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老城区、风景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其相关技术指标。
1.3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4 乡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关于建筑容量控制的规定
2.1建筑合理层高的界定
2.1.1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H≤
3.6(3.0)米;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合理的层高H≤
4.5米(大型公共建筑、公共共享空间等除外)。
2.1.2 阁楼的南北檐口高度<2.2米,檐口高度指阁楼室内地面至屋面与建筑主墙相交处的高度。
2.1.3 建筑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层高H<2.5米。
建筑层高高于合理层高应按不同比例折算计算虚拟建筑面积,并按核算后的虚拟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容积率计算详见第2.3条)
2.2建筑面积的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同时要求:
2.2.1阁楼层高在1.2 米≤H<2.2 米之间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层高H ≥2.2 米的算全部面积。
2.2.2建筑底层檐廊有柱、平台和围护结构的,按檐廊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仅有柱、平台、护栏、栏板而无外墙外窗的按檐廊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2.3 建筑底层架空、无围护结构,并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2.2.4 内凹阳台水平投影面积≥8㎡或其进深>2米(形状不规则的,按其进深的平均值计算)的算全面积(入户花园可参照内凹阳台执行,入户花园或空中花园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外凸阳台水平投影面积≥10㎡或进深>2米的算全面积。其它均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一户的阳台板相连的两个相邻阳台按一个阳台计算指标,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
2.2.5二层设阳台位置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3.0.16条执行;只要阳台上部有永久性顶盖,不论其高度,均作为阳台,不作为露台。
2.2.6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0.45米的飘窗不计算面积;飘窗的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0.45米时,窗台至窗顶的净高>2.1米的飘窗,计算全部面积,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在1.5≤H≤2.1米之间的飘窗,计一半面积,窗台至窗顶的净高<1.5米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2.3容积率的计算
除以下规定情况外,原则上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执行。
2.3.1阁楼檐口高度<2.2米,按2.2.1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阁楼檐口高度≥2.2米,按2.2.1确定的阁楼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2.3.2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公共建筑合理层高H>4.5米,按H/4.5×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如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独立隔断开间<8米,并且层高4.5
2.3.3 低层(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H>3.6(3.0)米,按H/3.6(3.0)×建筑面积计算出虚拟建筑面积作为核算容积率的标准。
2.3.4建筑物底层设置的地上车库高度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2.2米≤H<2.5米的,计算建筑全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 H<2.2米的,计算1/2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3.5地下及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的,且层高H≥2.5米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室外地坪标高按与建筑相接部分最低点计。
2.3.6 在鼓励利用地下空间的同时,不应随意改变原有自然地形地貌。除规划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通过覆土方式抬高地坪面人为制造地下空间,否则视同地面建筑。
2.3.7 设有下沉空间的建筑,下沉开敞空间平均进深≤3.5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地下建筑面积计算;平均进深>3.5米的,其迎向下沉空间的建筑内部空间按照地面建筑面积计算,室内空间进深超过8.0米的按照8.0米控制,其余部分仍按照地下建筑面积计算。
2.3.8底层架空、无围护结构并作为公共开敞活动空间不计入容积率。
2.3.9单层工业建筑层高≥8.0米,按二倍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2.3.9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鼓励采用建筑外墙保温的新材料、新技术,保温层面积应计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但保温层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第三章关于日照间距及日照标准的规定
3.1 关于日照间距的规定。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
3.1.1扬州采用《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版)的计算方法及标准,住宅建筑[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0°--≤15°]日照间距系数为1.35。
3.1.2高度H≤36米的住宅建筑与北侧、东西侧住宅的间距采用双控,即在满足间距系数的基础上,还应满足日照时数要求(老城区低层居住建筑除外),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参照此规定;
3.1.4 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老年公寓的日照间距按住宅建筑大寒日2小时标准系数增加0.25计算。
3.2 关于日照标准的规定
3.2.1凡拟建项目含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拟建项目可能影响周边住宅、医院、学校、托幼和养老院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均须编制项目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低层建筑可不编制日照分析),确保日照时数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3.2.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3.2.3 原有住宅建筑日照有效时段不能满足现行日照规定的,新建建筑在满足相关规定的同时应尽量减轻对其造成的日照叠加影响。
3.3被遮挡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日照间距和日照标准的规定:
3.3.1临时建筑或高度低于2.2米的低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