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诉讼时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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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诉讼时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很多朋友会觉得,明明有理的,证据也充分,怎么对方一抗辩诉讼时效,自己就输了官司?今天我们就来看看诉讼时效的几个问题。

什么叫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说白了就是这个行为产生的权利是否还在法律的保护期内,你向法院主张你的诉求,从时间上来看是否还应当予以保护。

了解了诉讼时效的定义,我们看一下日常生活较接近的几种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通)第七章规定了诉讼时效问题: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即一般情况下都是两年,超过两年如果没有中止、中断的情况发生,打官司败诉的风险很大!

《民诉》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四种情况是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有这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比普通时效缩短了一年,你能主张权利的时间就一年(中止、中断除外)。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当然,并不是说这个行为一经发生就起算诉讼时效,根据《民通》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知道”即行为人清楚这个行为的发生,“应当知道”是一种推定,即按照普通常人的理解应当知道这件事的发生。

为什么说过了诉讼时效要承担很大的败诉风险而不是绝对败诉,因为即便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如果不抗辩,法院不可以主动引用诉讼时效。

根据《民通》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就是为什么实践中有因过诉讼时效败诉的,也有胜诉的原因。

前面我们说到中断和中止的问题,很多朋友可能会觉得朋友欠我钱,我一直在跟他要,已经要了三四年了,可他就是不还

我,一看诉讼时效才两年,不是过了吗?下面我们来看时效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中断和中止。

《民通》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对方欠你100块钱,欠了一年零七个月,突然你那朋友出车祸成了植物人,这个时候诉讼时效就中止了,等到你那朋友醒来,接着算。

很多朋友不清楚,为何一项权利要不断的去主张,因为不断的主张才能让诉讼时效中断,根据《民通》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为什么当事人找我们咨询侵权、债务纠纷等问题,我们都会问发生的时间?你有没有向对方主张过?有没有重新签过借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普通时效还是特殊时效,最长均不得超过二十年。根据我国《民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看到这里,赶快看看你要主张的权利是否还在法律的保护期内?如果快过了,去主张一下,留个书面证据,让时效中断!这样你的权利才能继续得以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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