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罗马文化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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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文化知识点整理

一、文字与宗教

早在公元前6世纪,立国初期的罗马人,就吸收希腊文化的营养。他们的拉丁字母,就是从意大利南部希腊城邦的希腊字母中移植改造而来的。自公元前2世纪罗马征服希腊以后,罗马就处在希腊文化的直接影响之下。但罗马文化并不是希腊文化的翻版,而是进行了自己的改造。

在宗教上,罗马人既保持了本民族的传统信仰,又接受了希腊“人神同形共性”的观点。罗马的神与希腊的神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二、哲学

罗马的古典哲学,几乎仍然是希腊哲学的一统天下。希腊化时代的斯多亚派哲学和伊壁鸠鲁派哲学在罗马仍然流行。

伊壁鸠鲁学派的代表人物是卢克莱修,他继承了伊壁鸠鲁的原子论和唯物主义思想,用叙事诗体写了一部哲学长诗《物性论》,较系统地论述了原子论。他的思想对以后欧洲唯物主义哲学的发展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

新柏拉图主义盛行于罗马帝国后期,它以柏拉图哲学为思想基础,融合了来自东方的神秘主义和信仰主义,构成了希腊形而上学向中世纪基督教神学转化的重要理论中介。

新柏拉图主义的先驱是斐洛,被人称为“基督教教义之父”,斐洛是亚历山大城的犹太人,谙熟犹太经典。他把希腊哲学和犹太教神学结合起来。

新柏拉图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普罗提诺,代表作是《九章集》,他的形而上学建立在太一、努斯(理性)、灵魂这三个概念之上,三者的关系如同基督教的三位一体。他认为,世界的本源是一个纯洁、圆满和不可理解的“太一”,有时被称为神。“太一”在流溢过程中创造了万物。

首先从太一流溢出来的是“努斯”,它是整体性的精神,一切理念都是它创造出来的。再从“努斯”中流溢出诸多“灵魂”,最后,才从灵魂中流出可以感知的现象世界。而这个现象世界是非存在,是最低下、最卑贱的东西,也是邪恶的根源。由此,他鼓吹禁欲说教,要人们摆脱肉体与感性世界的束缚,与“太一”融为一体。普罗提诺的形而上学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成分。

三、文学

在共和国末期,统治阶级内部的激烈斗争,促成了演讲辞和修辞学的兴盛,成为重要的文学形式。当时最有成就、最著名的演说家和散文家是西塞罗。他将大量希腊语词汇引入拉丁语,大大丰富了拉丁语的表达力,为拉丁文学的发展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他的演说辞铿锵有力,采用提问、比喻、讽刺等修辞手法,被誉为拉丁散文的典范。

罗马文学发展到帝国初期达到顶峰,特别是屋大维统治时期,可谓罗马文学的黄金时代。当时涌现出了罗马历史上最杰出的三大诗人:维吉尔、贺拉斯、奥维德。

维吉尔生活在屋大维统治时期,是罗马的桂冠诗人,主要作品有《牧歌》、《农事诗》、《埃涅阿斯记》。

奥维德《变形记》贺拉斯《颂歌》

四、艺术

最能够体现罗马艺术特征的是建筑与雕塑。其建筑是纪念性的,旨在象征权力和荣耀。其主要组成部分有圆拱、拱顶和圆穹,以罗马的“万神殿”最为著名。其前部门廊是一排16根科林斯式的列柱,由此可以看出它受到的希腊建筑的影响。

到罗马帝国时代,希腊的圆形剧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它的圆形剧场和斗兽场规模巨大。大型公共浴场的修建是罗马文明的标志。它的一些大浴场还是公众集会、娱乐的主要场所。

为了纪念帝国皇帝的战功、炫耀其权威而建造的凯旋门、记功柱,也是古罗马的一大景观,纪念柱也是古罗马的一大景观,纪念柱以“图拉真柱”为最高大。

五、罗马法

罗马人以崇尚法制而著称,罗马法及其法学思想是他们留给人类最宝贵的精神文化遗产。现代西方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

罗马法的起源是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0年,在平民的要求下,罗马编纂了成文法,并将其镌刻在十二块青铜板上,即著名的十二铜表法。

首先,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是综合性的,它涵盖了许多方面的内容,有民法的内容,也有刑法的内容。有些内容完全是关于某些仪式的,这方面显然有旧时宗教的影响。

其次,十二铜表法适用于所有公民,没有例外,这就强调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禁止特权。同时法律还规定,一般公民如果不服法官的判决,还可以上诉至公民大会,一定程度可以避免法官的武断。

再次,十二铜表法非常强调法律程序,一切要依法律条文办事,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司法官就不能受理。

最后,十二铜表法在某些方面还表现出法律和宗教的一些联系。人们认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所以,一个罪犯被判了死刑,就被认为是“献给了神”,因为人们认为,罪犯破坏了整个城邦的利益,破坏了保护神与城邦的协定,神出于保护的理由,就要将这罪犯收监。

从立国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是罗马的“公民法”时期。从公元前3世纪到1世纪时期,在公民法继续发展的同时,“万民法”逐渐兴起,处理罗马人与外邦人、外邦人之间的法律案件。到了3世纪,由于外邦人普遍享有了公民权,两者的区别就失去了意义。

在法律体系逐渐完善的情况下,法学理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罗马法学思想的奠基者是西塞罗,他著有《共和国》、《法律篇》、《职务篇》等。西塞罗发展了自然法的理论。自然法是关于正义的终极的原则的集合,是一切人为法律的基础。自然法发端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亚学派提出了均等的自然法的看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就是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西塞罗认为,在人为法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的效力高于人为法。人为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

既然理性是人类普遍的属性,那么,由理性派生出来的法律也应该具有普遍意义,人们自然会推导出人类的自然平等观。所以,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思想,是人类自然平等的思想的重要渊源。17-18世纪欧洲的启蒙思想家继承、发展了自然法的理论,提出了“自然权利”、“权利平等”的口号作为反封建的武器。

罗马法对以后欧洲的法学思想、法律制度有很大影响。近代西方的许多法律制度,如陪审制度、律师制度、诉讼程序、甚至政治制度的某些方面,都源于罗马法。

查士丁尼审订了自哈德良皇帝以后400多年来历代元老院的决议和皇帝诏令,于529年编成《查士丁尼法典》,又把历代法学家解释法律的论文汇总整理,编成《法理汇要》5。同年又颁布了《法学总纲》,是罗马法基本原则的教科书。最后,又将534年以后颁布的法令,于565年编纂成《法令新编》,这是查士丁尼自己颁布的法律。用希腊文写成,它意味着拜占庭帝国以拉丁文作为法律媒介的历史的终结。上述查士丁尼主持编辑的所有法律文献统称《罗马民法大全》,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文献,对以后欧洲各国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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