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电力线路迁改框架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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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乙方: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为加快推进深圳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保障深圳电力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20xx 年62号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20xx~20xx 年度深圳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作合作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组织实施深圳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涉及的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以下简称迁改工程),包括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工作内容。乙方承诺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二、迁改工程规模限于按照原有电力线路的数量、现行技术标准和政府规划进行迁改,迁改费用由甲方承担,迁改后的电力线路仍交由乙方使用和管理。如乙方自身规划高于政府规划的,超出部分的投资由乙方承担。
迁改工程迁改电力线路的数量以甲方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为准,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后,乙方不得在项目建设范围内敷设新的电力管线。
三、甲方责任:负责迁改工程的立项、规划用地、拆迁许可、施工许可等前期报批工作;组织具备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设计方对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在内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协调签订迁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协调提供迁改工程施工场地;负责造价管理,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参与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和验收工作;组织办理结算手续。
四、乙方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经营范围,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迁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进行管理;审核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在内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迁改工程,负责迁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工作;组织交(竣)工验收及接收管理工作。
五、按照本协议确定的原则,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分别与甲方项目管理单位、乙方(或管辖单位)签订三方合同,在三方合同中对迁改工程的内容、技术标准、工作责任等有关事项进行具体约定。甲方项目管理单位:新改建项目是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或各片区交通运输局,养护项目是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或各片区交通运输局。
六、迁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按照经甲方项目管理单位审核的预算价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合同价,结算以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审计为准,最高不超过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相应概算费用。有关计价方式约定如下:
(一)定额标准。原则采用深圳地方定额标准,35~500kv电力线路等无地方定额标准的迁改工程采用国家行业定额标准。
(二)下浮率。其中设计、监理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计取。施工费用:110kv及以上电力
线路迁改工程下浮率由乙方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110kv以下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下浮6.99%。
七、迁改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后,支付合同价50%的预付款,工程实施期间按进度支付进度款,工程验收移交后支付至合同价的80%,余款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予以支付。
八、甲、乙双方协商建立协调机制,加强迁改工程有关问题的协调,甲、乙双方分别设立相应的协调部门,设立专门的联络员,定期进行协调。
九、甲方承诺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乙方有关电力设施建设工作和营运安全保障工作。
十、乙方承诺按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按时完成迁改工程(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延误者除外)。
十一、因上级政府、社会事件的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该义务方对此不负责任。
发生上述事件,任何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十二、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一年,甲、乙双方于合同届满前协商签订下一年度迁改工程合作框架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或修改达成书面意见,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xx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