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办〔2010〕6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苏州市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企业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印发保险方案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20份
苏州市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8号)精神,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风险意识,结合我市各类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在高风险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如下。
一、明确重点,分步实施
根据“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和分散风险、全面推进和重点先行”的原则,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和指导辖区内的各类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着力在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明确的具有较高事故风险的“四大类行业”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效防范事故和分散事故风险。
2010年,我市重点在危化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以及使用高毒物品、存在严重职业危害企业,先行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各地安监部门要引导和指导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既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又未足额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也应转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明确要求,落实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主要是投保企业发生事故后伤亡人员的经济赔偿、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费用,其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以及与这些险种附加的相关险种。其中,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包含雇主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公众责任和事故救援等因素。
根据我市高风险企业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危化品生产、运输、储存(包括带有储存仓库的危化品经营)和大量使用企业及其他化工生产企业,应全部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使用高毒物品、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的各类企业,也应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中,化工生产企业应为全部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勤杂工等)以及在企业内长期从事检修等业务的承包单位的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相关企业应按照以下标准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1)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2)公众责任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3)涉及事故医疗、救援等其它赔偿的具体限额,由投保企业与承保公司商定。
为保证同一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各地安监部门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时,可在征求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商定本地企业统一的投保标准。
三、明确分工,有序推进
为确保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效推进,各地安监部门都要明确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处室及人员,并制定具体工作推进方案。苏州市安监局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牵头协调工作,由办公室
负责;各类企业推进与实施的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各市(区)安监局明确的职能科室和人员名单,请于3月25日前报苏州市安监局。
今年上半年,重点在全市危化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中推行;下半年,重点在全市使用高毒物品、存在严重职业危害企业中推行。3月20日,做好市级层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宣传、推进工作;3月底前,各市(区)明确具体职能科室及责任人员,制定推进工作计划;4月10日前,各市(区)召开相关企业负责人会议,宣传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6月底前,各市(区)基本完成危化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工作;9月底前,完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类保障系统和工作平台建设;12月底前,基本完成使用高毒物品、存在严重职业危害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工作。
四、明确措施,务求实效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健康、规范运行,各市(区)安监部门要协同有关保险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为企业参保搭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切实维护员工权益、分散企业风险,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一)鼓励保险公司实行“共保”。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指导能够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参与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保险公司采取“共保”形式,参与我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鼓励和指导企业选择基层服务网络健全、实力强、服务好、费率合理并实行“共保”的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在具体推进过程中,要指导有关保险公司在合理降低投保成本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条款,促进和激励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监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保险公司的信息沟通,定期及时掌握企业参保和保险公司服务参保企业的情况。
(二)鼓励地区性企业组织团体投保。为切实降低企业投保费率和费用,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方案,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安监部门要增强为企业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企业牵线搭桥,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本地区若干企业可在安监部门的牵头协调下,统一向保险公司实行团体投保。相关保险公司对于实行企业团体投保的地区,应为团体投保企业提供更优惠的费率和更优质的服务,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完善责任保险功能。
(三)认真做好责任保险的督导工作。各地安监部门一方面要督促未按规定参保和未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尽快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另一方面,督促已经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改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要认真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协调企业参保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同时,指导和督促承保公司制定参保企业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咨询诊断计划并切实执行。各地要将相关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的检查内容。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严格限制其从事危险化学品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各项费用应视作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