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3-应收及预防款项的审计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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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三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审计
表2-3-1应收账款审计程序表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表2-3-2应收账款审定表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表2-3-3应收账款替代测试表(一个单位一张表)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
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表2-3-4
应收账款余额明细表
被审计单位: 索引号:
项目: 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 编制: 复核:
日期: 日期:
审计说明:
表2-3-5 应收账款函证结果汇总表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一、应收账款寒症情况列表
二、对误差的分析
审计说明:
表2-3-6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算表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审计说明: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表2-3-10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算表
被审计单位:索引号:
项目:财务报表截止日/期间:编制:复核:
日期:日期:
审计说明:
(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京兴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款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回函请直接寄至北京京兴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1号
邮编:100088 电话:传真:66668888 联系人:李灵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经办人:
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
(公司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公司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京兴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款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回函请直接寄至北京京兴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1号
邮编:100088 电话:传真:66668888 联系人:李灵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经办人:
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
(公司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公司盖章)
年月日
经办人:
表2-3-13 企业询证函 (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京兴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款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回函请直接寄至北京京兴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1号
邮编:100088 电话: 传真:66668888 联系人:李灵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公司盖章)
经办人:
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公司):
本公司聘请的北京京兴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对本公司2010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应当询证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款项等事项。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信息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信息不符”处列明不符项目。回函请直接寄至北京京兴会计师事务所。
回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1号
邮编:100088 电话: 传真:66668888 联系人:李灵 1.本公司与贵公司的往来账项列示如下:
2.其他事项
本函仅为复核账目之用,并非催款结算。若款项在上述日期之后已经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公司盖章)
经办人:
结论:1.信息证明无误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2.信息不符,请列明不符项目及具体内容。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