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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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一专用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TYZ 00X10-2010
车辆召回管理规定
2010-08-02批准 2010-09-01实施湖北天一汽车工业车有限公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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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对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实施召回管理,为严格执行2009年第24号文——《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制度的公告》的要求,制定企业车辆召回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质管部提出、归口
本规定由质量部李蓝岚、白玉起草
本规定由***审核
本规定由***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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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召回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企业销售的且已给用户(车主)使用的车辆。
2 引用文件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缺陷
本规定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形。
3.2 召回
本规定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包括进口商,下同)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召回可分为主动召回和指令召回。
3.3 车主
本规定所称车主,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 国家召回制度监督检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召回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以上称地方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督工作。
6 车辆符合召回条件
6.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6.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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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
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7 缺陷车辆产品召回的期限
7.1表标明安全期的车辆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
7.2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车辆,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
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
7.3车辆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
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3年止。。
8召回程序
8.1车辆召回程序运行。如下图:
********* 8.2各部门召回实施职责和要求
8.2.1总经理
召回制度的负责人,负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实施,对召回实施监督。
8.2.2研发部
负责上报车辆组织现场考察、进行论证分析找出原因,如有必要要组织试验验证,确定车辆问题是否属于与缺陷,如果不能定为缺陷应将问题反映给设计科进行必要的改进,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类此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同质管部协作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如果定性为车辆缺陷应找出缺陷存在的原因,如设计的缺陷、供应商零部件的缺陷等。研发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制定出缺陷处理措施,报质管部组织实施。
8.2.3质管部
1)负责制定召回计划(计划要求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五章)确认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车辆缺陷问题,召回的相关事宜;
2)在10个工作日(向国家主管部门汇报车辆缺陷问题同时)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通知销售部安排召回事宜;
3)以《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报告提交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4)汇总车辆缺陷信息经公司同意联系媒体向社会公布召回信息;
5)确定召回车辆批次、型号、部件;
6) 联系供应商备足更换部件;
7)自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每3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召回阶段性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8)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协助研发部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实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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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企业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10)质管部按计划完成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提交的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11)与研发部协作共同编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总结报告。
8.2.4销售部
1)每销售的车辆要建立、保存车辆及车主信息的有关记录档案。销售车辆通过国家质检总局汽车信息备案平台备案。
2)联系销售商安排召回的相关事宜;
3)反馈召回维修信息给研发部;
4)对修理商或服务店进行维修监督;
5)提供车辆备案信息;
6)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销售部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召回记录单并报质管部。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质管部保存。
8.2.5研发部技术处
收集车辆维修信息,改进车辆技术。
8.3主动召回程序
缺陷车辆主动召回实施要求依照《规定》的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执行。
8.4指令召回程序
缺陷车辆指令召回实施要求依照《规定》的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执行。
9 《规定》文件附件
附件:1.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2.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3.销售商、租赁商和修理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4.车主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