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质帮助权与对社会弱者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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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质帮助权与对社会弱者的救助
福建师范大学协和学院经济与法学系法学专业
124092008079 阙水娣指导老师杨雅华
【摘要】物质帮助权是作为宪法规定的在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每个公民自然享有。

国家对社会弱者的救助是公民物质帮助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本文介绍物质帮助权的形成以及形成的必要性、物质帮助权的取得以及合理利用、国家、社会对社会弱者的救济实现形式,最重点提出的是国家、社会对社会弱者救济的完善。

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公民的生存权,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质帮助权;社会救济;完善体系;法律援助;协调发展
德国法的一位哲学家费希尔特曾经这么说过:“人能够活,生存才有保障,这是国民应有的权利,不能生存时,他对国家有提出要求生活保障的生存权”[1]。

这句话相对应与我们国家所称的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是由建国后制定的宪法所确定的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的权利”[2] ,这是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于物质帮助权的规定。

我国宪法确定了我们的物质帮助权利,也必然确立了有与之对应的义务——国家与社会对社会弱者的救助义务。

对社会弱者的救助是指当一国公民难以维持其在该地区的最低生活需要时,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按照法定标准,遵循法定程序向该公民提供该地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资等援助的制度。

物质帮助权与对社会弱者的救助是在同一天平的两端,两者互相对立,相互平衡。

一、物质帮助权的形成以及产生的必然性
公元前560年前,物质帮助权的形式就在希腊逐渐出现,希腊政府以抚恤金、补助等方式对贫困者、伤残军人与其遗属进行物质救助。

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孔子的“大同思想”是中国的物质帮助权的思想起源。

《礼记.礼运》大同篇:“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

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寡孤独废弃疾者皆有所养[3]”,思想家孔子认为,大同社会的建立目标就是使社会全体成员拥有生活的基本保障,民众在社会上得以安生。

继孔子之后的百家争鸣中,孟子、墨子等众多中国古代思想家提出了对社会弱者的扶助丰富的思想,思想家救助理论的提出引起了当时各位君王的关注,使得救助思想从理论思想阶段转向萌芽形成阶段。

《明史成祖本纪》中记载:“闻河南饥,有司匿而不报者,逮治之并榜示天下,今后有不报者,罪不赦”[4],这足以看出君王对救荒济贫的重视,以救荒扶贫的方式救助社会弱势群体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治国手段。

这些就是物质帮助权最初始的状态。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文化大革命的背景下,于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5]。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之后各个时期的宪法都高度重视公民的生存权,对社会弱势群体在立法上给予了更多的关怀和照顾,关于物质帮助权的制度也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发展不断地改进、完善。

这其中有两次重大的改进:第一次就是在1975年宪法中“物质帮助”替换了“物资帮助”,这次改进增加了国家对社会弱者救助形式,推动国家为建立完善的帮助体系的重要一步;第二次重大改进是在1982年的宪法中体现,这次改进最重要的体现在将“劳动者”改成“公民”,扩大了物质帮助权的享有主体,明确了物质帮助权是每个具有我国国籍的公民都可以拥有的基本权利。

物质帮助权的形成具有历史的必然趋势。

中国自古就有行善的美德,仁爱思想一脉相承数千年,这其中包含人作为一种以群体形式存在的动物对同类的自觉认识,人类作为高级动物,对于自己的同类特
别是弱者给予帮助是应该的。

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正致力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社会正在处于转型的时间段,由于机会不均等、收入分配差距大等社会原因的存在,社会上存在着一个很庞大的弱者群体,保障社会救助权的享有是社会弱者保护自己生存权的关键因素。

二、物质帮助权的取得以及合理利用
物质帮助权是作为宪法规定的在特定经济条件下的一项基本人权,是国家基于对公民生命、人格和权利保护而产生的一种保障。

法律承认所有公民的物质帮助权,其实质就是社会弱者的生存权,也可以说就是生存权的特殊形式,是生存权在发生特定情况下的自然延伸。

如生存权一样,随每个公民出生而自然享有,但是只是在公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疾病,以至于现实生活陷入困境时才可以借助国家和社会的积极行动得以实现,如果在社会救助以及自身能力提升生活水平,脱离生活困境时,这种权利就丧失其实现的必要性。

这是基于“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法理理解的。

物质帮助权强调国家和社会确保公民的基本生存和正常发展,是一项国民权利。

这种积极权利是只我国国民因遭受意外或者不幸而处于社会弱势群体中时有权利通过国家或赎回提供物质帮助等积极活动,得到生活和发展的基本保障,直至摆脱生存危机。

“每个人有权为自己以及家庭获得与当今现实生活相协调的生活水准,主要为充分的食物、衣物和住所,并且能够保证基本生活前提下改善生活情况。


[6]这出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条约》的条款可以明显的看书国际人权文件体现出物质帮助权的积极权利的属性。

社会弱者的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决定了只有国家采取物质帮助措施、政策救助、技术救助等积极主动行为,才能确保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实现。

物质帮助权的实现保障了社会弱者的生存权,是国民生存权的最后一道安全门,是社会实现稳定和谐的重要方式。

三、国家、社会对社会弱者的救济实现形式
(一)国家、社会对社会弱者的救济形式具有多元性,其中最基本的方式就是物质性手段
我国政府救助形式中物质性帮助主要类型有:扶贫、灾害救助。

扶贫的对象为人员稀少、边境、穷苦地区居民以及贫困户[7]。

对于这些地区,我国政府通过调查、申请等方式在查清地区贫困情况的基础上计划性地对其拨款,这种救助主要被看做是经济工作,归属于国家预算范畴。

但在实际意义上对贫困地区的救济很重要。

社会团体对该地区的救助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青年志愿者协会、基金会等各种社会组织也经常性的组织筹款、义演、义卖等方式筹集资金,直接捐助贫困地区。

救灾主要由国家、地方政府给予经济支持,社会组织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以及人员支持。

灾害救助的方式主要是发放救灾款、发放救济粮食、衣服、建筑材料、基本生活用品等物资。

(二)国家对社会弱者救济的另一种特有方式为政策性救助
主要的对象于物质救助方式的对象类似:人员稀少、边境、穷苦地区居民以及贫困户、受灾地区的灾民、少数名族。

对于人员稀少、边境、穷苦地区居民以及贫困户,政府在政策上给予照顾,例如放宽工作条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等。

在灾区政策方面,例如汶川地震时期,刚好碰上国家司法考试,为安抚灾民,政府协助司法部门将司法考试的延迟,为灾区考生提供便利。

少数民族因为人数少,为保障少数民族接受更高的教育,参加高考、中考的少数民族都有再加20分。

农村医疗政策也是政府最新针对于农民医疗保障的制度。

因为笔者的户口在家乡农村,我也是随家庭成员一起享有农村医疗政策,就诊报销可以再20%—40%[8]。

其中有一种特殊的方式就是对于去西部支教的老师给予考研加分等政策,这是从另一个方向给予贫困地区的政策支持。

(三)知识、技术性方式也是政府对社会救助的新形式
中国正在逐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普法宣传是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普及法律的重要方式。

除此之外,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部门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做出重大贡献。

法律援助中心是针对
社会贫、弱、残、老等弱势群体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组织[9]。

法律援助帮助贫困为公民维护自身的权利,保障社会弱者的利益做出重大贡献。

每年国家为建设法律援助中心投入大量的物质以及政策支持,鼓励法律人士参与帮助更多的社会弱者维护正义。

政府在每年还对贫困地区投入技术支持,扩大贫困地区的生产,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同时也解决了劳动力剩余的情况。

在灾难发生时国家对灾区派遣的大量的医疗人员也是技术性救助的重要体现。

四、国家、社会对社会弱者救济制度的完善
社会弱者获得物质帮助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但是现有的社会环境的制约着该权利的普遍实现。

社会化大生产增加了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风险,且我国幅员辽阔,每年都可能发生大型的自然灾害,再加上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基本仅以单个政策文件或通知、决定为根据,运作过程很不规范,特别是农村,资金不足、覆盖面积小、待遇标准低等问题迫在眉睫。

物质帮助权的发展完善,从本人的角度来讲,需要国家以及社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进:
(一)完善救助的体系是根本性方法
法律是弱势群体保障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

因此首要任务就是完善立法。

宪法是规定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机关权限的根本大法,物质帮助权作为其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概括性和原则性。

在现实执行中,需要借助部门具体法律法规在语言上的可操作性,使物质帮助权具体化、生活化。

从我国目前的实行情况看,我国缺乏整体的立法规划,体系上较为凌乱,需要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公民物质帮助权的具体法律,结合国际条约,做出将宪法物质帮助权转化为具体权利全面规定,与国际接轨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使物质帮助权落实。

在立法方面要具体到“差别待遇”现在我们国家提倡建立和谐社会,凡是讲究公平,物质帮助权也是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是要是中国公民就享有的。

但是现今更讲究的是形式公平基础上的实质的公平。

贫困是经济、社会、文化低于正常基本水平情况的总称,现实生活中导致生活陷入贫困的原因具有多样性,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导致结果上的不平等。

在确定贫困水平以及救助形式和标准时应当尽量具体到镇、乡、区、街道,同时参考贫困者的贫困原因,可以对救济标准进行归类,甚至以一对一的形式进行救助。

在完善救助体系中还要注意的就是在实施对社会弱者救济是的管理监督以及公民的其物质帮助权没有实现时的救济。

国家建立政府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作为物质帮助权的义务主体,政府行政机关应当积极的作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没有救济,就是没有权利。

在公民行使其物质帮助权时,个体的力量有限,政府应该严格的监督行政机关,确保公民的权益。

在行使权利后期有纠纷时,应当确保公民的救济权利,特别时司法机关,应当以公平、公正的精神出发实现公民权利的具体保障,否则物质帮助权的设立形同虚设。

(二)提高各级政府的对社会弱者救助的思想重视时促进救助体制完善的重大动力中共领导人对困难群体和民生问题的重视是社会救助制度完善的思想保障。

从毛泽东将救济失业、赈济灾荒等民生问题作为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重要内容,到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胡锦涛的“以人为本”思想的提出都表示出在中国发展各个时期中央领导人对国家困难群体和民生问题的重视[10]。

在各个时期中央领导人的重视下,社会救助制度在建设和发展上有了一定的成就。

只有各级政府认识到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社会救助工作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才能得到更多的保障。

(三)国家经济的发展是完善救助体制的物质保障
扶贫救助最基本的任务是解决贫困者的经济问题,其首要的问题是要有可扶可帮的物质基础。

只有国家经济加速发展,国家的综合实力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强,国家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才可以不断增加,扶贫救助在国家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上,物质帮助权的实现方式才会产生多样化,实现程度才会更加有保证。

在增加救济金来源方面,通过税收制度的完善调节公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是很好的方式,一方面是为筹集对社会弱者的救助资金,一方面减少公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成员共同发展进步。

(四)非政府救助与政府救助的结合是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形式
“中国儿童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扶贫救助中对社会弱者的生活保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每次救灾救险等活动中,社会筹集的资金以及志愿者的人力资源支持在救灾中也起到关键作用。

建立专门的社会救助管理机构,例如青年志愿协会,让这些社会组织承担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定期调查等具体事物,合理分配救助工作,减轻政府工作,同时社会组织也在社会救助过程中监督政府行为。

只有国家和社会共同携手支持社会保障事业,我国的扶贫救助才会越来越到位,国家才会实现全民平安、全民欢乐。

(五)普及宣传,确保每个需要被救济的公民权利实现
我出生于龙岩的小山村,由于地区偏僻,生产力很低,有很多贫困者至今都靠一方农田生活,没有基本的生存资料,更没有生活保障。

国家对农村的政策以及物质救助有很多。

但是未接受过任何教育的农民并不知晓,政府在节假日送的一桶油,他们便觉得这是毛主席的施恩,是老天的恩赐。

有很多没有没有基本生活来源、没有实际劳动能力、没有法定抚养、赡养人的孤寡老人每天都是接受旁人的饭菜、衣物才得以生存,连“五保”都没有听过,更何况是享有“五保”权利。

但是有些有儿有女的,经济并不是很困难的人却享有政府每个月200元的补助。

政府在落实公民的物质帮助权的时候是有很大的困难,中国人口众多,贫困人数据官方统计大约为5000万[11],在实行物质帮助时不能落实到每一个贫困公民。

在这个方面笔者认为政府应当增加扶贫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加大公民拥有物质帮助权的宣传力度、权利的普及、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更能减少政府工作负担,确保履行救助义务工作中的顺利。

(六)增加技术性投入,确定发展型救助形式
社会不仅存在着现实经济困难的的社会弱者,也存在潜在的脆弱者,他们随时都有可能陷入生活困境。

如果仅仅在物质上给与贫困者帮助,只会增加贫困者的依赖性,事实上的贫困者没有摆脱贫困,而潜在的贫困者又很有可以的陷入贫困人数中,贫困人数的增加不仅加重政府的负担,更是加重社会的负担。

在救助实行中,政府只能起次要辅助作用,主要的责任还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

社会救助不应当以保障被救助者的基本生活为最终目标,最重要的是帮助救助者通过提升被救助者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摆脱被救助的生活,融入主流社会。

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促进劳动力的在生产,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政府应当将即时救助和发展型救助结合起来,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七)精神性支持、保护是最需要、最迫切的改善
在现实生活中,对被救助者张榜公示,对受灾者新闻报道是很正常的宣传活动。

笔者觉得这种做法如果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很错误的行为。

从正面说,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报道,使社会上的有能力的人了解到有需要帮助的人,对贫困者可以进行更适当的帮助。

但是从反面上讲,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将其事迹报道,不仅仅是侵犯贫困者的隐私权,更是对贫困者精神上的一种伤害,时刻提醒着贫困者,他们就是贫困者,脱离不了贫困的生活区域。

物质帮助权既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也需要国家的消极不作为。

在积极方面需要国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技术支持等积极作为帮助贫困者,在消极方面为防止国家侵犯个人权利,国家只能消极的不作为,不得过多的侵入私人空间。

贫困者受社会救助是生存权的自然延伸,国家政府不能通过新闻报道方式宣传其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宣扬政府的仁慈、公正、德治。

贫困者是脆弱的,精神上的贫困是最可怕的,社会对被救助者进行救助时,帮助他们在精神上先战胜贫困,这样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不怕脱贫致富路上的困难。

物质帮助与精神支持相结合才是最完善,最德治的救助形式。

五、结语
社会大多数成员是通过劳动获得财产以维持生存并且实现自我,具有生存障碍的社会弱者则是通过物质请求获得国家的物质帮助以维持生存。

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一个民主社会的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限制,并且应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现状相协调,过度的行使权利不是在享有权利,而是在损害权利。

在社会分配中,一方有所得即他方之所失,社会弱者在行使物质帮助权时必然以社会其他人相应的义务履行为前提。

国家是在有了一定物质的基础,对社会保障的增加投入,如果滥用该权利,必然会影响国家救助工作的效果,减低了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浪费国家和社会的宝贵的公共福利资源,
更严重的是使得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物质帮助权的社会功效和意义将大打折扣,失去了原先设定的价值。

物质帮助权的主体由两方组成,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它们是利益相对立的两方。

国家繁荣复兴最新重要的也是国家政府与国民利益的协调发展。

只有双方利益协调了,和谐的共产主义社会才会实现。

扶贫救助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中国的领导党派——中国共产党坚持不懈的主张。

国民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国家政府处于弱势地位,国家政府应当以国民利益为首要地位,立足国情,协调发展各方利益。

除了完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政府应当做好作为国家领导组织的义务,确保国民安居乐业。

参考文献:
[1] 冀睿.《论物质帮助权》[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1982年第45条.
[3]《礼记.礼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明史成祖本纪》[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 冀睿.《论物质帮助权》[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6]《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条约》[M].第二条.
[7] 李林王、春宝.《社会救助制度的价值建设与完善》[J].政法论坛,2008.
[8]《农村医疗合作办法》[M].
[9] 肖巧平.《从物质帮助权到社会保障制度》[J].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3期.
[10] 孔繁华.《论我国公民的物质帮助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1] 冀春.《物质帮助权思想探微》[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The Analysis of the Right of the Material
Assistance And the Assistance to the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Concord University College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Department of Economy and Law Law
124092008079 Que Shuidi Tutor: Yang Yahua
[Abstract]The right of the material assistance is a basic human right which is prescribed by the constitution in the special soci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every citizen has the right naturally. The assistance to the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citizens to achieve the right of the material assistance. This article introduces the formation about the right of the material assistance, the necessity of its formation, the acquirement and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this right, and the achieving methods of the state or the social assistance to the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What’s more, it lays stres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ate or the social assistance to the 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 relief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ensuring the citizens’ material rights and the civil rights to subsistence,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Key words] The right of the material assistance; social relief;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legal assistance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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