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退步四辩总结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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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退步”四辩总结陈词
谢谢主席!谢谢对方辩友!下面我想针对对方辩友的几个观点提出我方看法。

首先,对方辩友认为在当今社会,弱者与强者的结局自有优胜劣汰的法则来分配,不应加以人为地保护。

但我方认为,“优胜劣汰”作为由自然现象总结出的生物规律,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人类社会。

人类作为高度进化的物种,具有凌驾于物质层面的美德与伦理,人性与道德的光辉就决定了我们绝不能残忍地放任弱者自生自灭,乃至令其丧失生存能力。

不论弱者对于社会的价值如何,他们都有生存的权利。

在人口问题上,断不可持宁缺毋滥的态度。

这种出于人性的关怀,其本身恰恰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其次,对方辩友谈到了由保护引发的弱者心态问题。

我方认为,辩题中的“保护”,应指社会通过适当手段,为弱者提供一个享受与他人同等权利的平台,而非指使弱者站在过高起点,凌驾于公平之上的偏激手段。

适当的方法手段自然可以避免过于消极的后果。

并且在对于制度与法则的探索中,我们不能因为无法预料的后果而放弃尝试,因噎废食。

弱者心态固然有产生的可能性,但我们不能因为有此顾虑就放弃对弱者的保护,从而错过保护过程中可能体现的优越性。

然后,对方辩友指出我方举出的例子属于“帮助”而非“保护”的范畴。

对此,我们有必要来阐述一下两个词语之间的差别。

“帮助”指“替人出力,出主意或给以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这是一种自发行为,动作的发出者对于受益者可以没有责任或义务;而“保护”则指“尽力照顾,使不受损害”,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方向性。

保护动作的发出者是社会,难道对方辩友能说社会对于个体的发展或落后没有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今天我们讨论的是普通民众募捐善款,尚可归类于“帮助”范畴;但当社会履行其义务时,仍用“帮助”二字泛泛谈之,这难道不是对辩题的一种错解吗?
与此同时,对方辩友反复强调保护弱者导致了社会退步。

那么我想问,在对方辩友的观念里,怎样才叫做社会退步?社会的退步与否涉及方方面面,不仅政治,经济层面,甚至道德层面也有所体现。

那么假使我们放弃了对弱者的保护,也许在其他层面可以有所提升,但是道德与人性的沦丧该如何弥补?人类博爱的伟大精神将何去何从?道德层面的大幅沦陷,人性中真善美的缺失难道不是社会退步的表现?人类作为高度进化的生物,对于精神层面的要求应高于基本物质需求。

当精神都不复高尚时,又如何要求家园兴盛,社会进步?
综合以上种种,我方认为:对于弱者的保护是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更是社会和谐的要求。

当社会群体之间资源分配严重不均时,由此产生的隐患必然危及社会稳定,进而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只有社会稳定,方可提供引导社会进步的大环境;而要维持社会稳定,就必须坚持对弱者的保护,缩小资源占有的差距。

同时,保护弱者也是维护社会公平的一种体现。

《独立宣言》中曾说:“一切人生而平等”。

此话不假。

然而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遭遇各种不可抗因素,那么由此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公平就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基本原则。

保护手段使弱者能够与他人站在同一起跑线参与各种社会活动,进而维护社会公平。

弱者在各种社会形态的各个时期都是客观存在的,对此问题我们无法避而不谈。

弱者对于社会就像是影响木桶盛水量的最短一板,在衡量社会发展水平上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木桶可以简单的换掉短板以优化组合,而社会却不能淘汰掉所有弱者。

因此采用合理手段保护弱者是不可取消也是至关重要的。

保护弱者,播撒善行,我们方可更好地建设和谐社会;而对于和谐社会的追求不也正是长久以来人类为之不懈的最高理想吗?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保护弱者不是社会的退步。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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