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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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学生社团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团委下设学生社团联合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学生社团或以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条学院按照学生自发与学院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思想道德、技能成长、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类型的学生社团建设,学院为学生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学生社团必须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等手续;学生参加社团必须按社团章程的要求履行入团手续,并服从社团管理,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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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禁组织和参与“同乡会”“老乡会”等类似性质的学生社团;
(四)学生社团建设要结合我院大学生第二课堂建设的相关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活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成长成才。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五条学生社团实行两级管理。
院团委负责学院各类社团的组织审批、督促检查、指导教师课时津贴统计、院级及以上活动的经费预算、奖励等工作;负责组建和管理院级学生社团,如大学生艺术团等。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部门第二课堂课程体系建设需要,根据学生规模结合实际按照至少100名学生组建一个学生社团的原则,引导和统筹安排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经费预算等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学生社团成立的初审,学期活动计划、活动方案制定、活动过程管理、活动总结、档案整理、数据统计及上报等工作;
(二)为学生社团配备一名专业指导教师。社团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对社团成员进行选拔、考勤、考核等管理工作;
(三)根据学院安排,积极主动组织学生社团参加各级各类第二课堂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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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各二级学院(部)向院团委提交本部门学生社团学期活动计划,经院团委核准后予以实施;院团委与各二级学院(部)共同对社团活动情况进行考核,每学期院团委根据考核结果汇总核算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津贴。
第七条学生社团组织参加校外活动,须提前一周向院团委报备,报备时须说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负责人、经费预算等。
第八条学生社团创办、编辑校内刊物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学生社团向主管二级学院(部)和院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刊;
(二)选用稿件须全部经社团指导教师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印制,并在院团委批准的范围内刊发。
第九条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外或社会的刊物,按国家《社会社团管理条例》或刊物出版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本院学生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经院团委批准后可以与校外学生社团联谊,联合开展活动。任何学生社团不得吸收校外人员及非学生成员加入社团。
第十一条学院每年在院团委设立学生社团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学院统筹安排的社团专项活动、指导教师津贴等。
社团日常活动所需的耗材从各专业实践教学经费中支出;其他费用可以通过自筹,接受赞助、奖励和赠与等方式获得,不得.
强行收取社员会费。
学生社团的各项经费按照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院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度量化考核管理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社团干部及社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学生参加社团等社会实践活动的成绩计入学生的第二课堂成绩。
第十三条学院鼓励学生社团开展和参与各级各类第二课堂活动。我院学生社团参加院外各级各类活动按照第二课堂建设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审批制度;凡经学院审批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获奖的,学院予以奖励并在部门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和解散
第十四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团社员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技能成长型社团社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8人);
(二)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明确的社团发起人;
(三)社团的名称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其活动性质相吻合,准确反映其特征,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十五条为了提升学生社团的活动质量和建设水平,鼓励专业技能素质过硬、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正、精通本社团业务的老师担任社团指导教师。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和课时津贴按照学院《教师工作量计算办法》相关规定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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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铜川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及社团章程。章程内容包括:学生社团的名称、组织机构、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活动场地及时间,其它应说明的事项,发起人或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社员基本情况,指导教师基本情况等;
(二)学期活动计划书。思想道德型、技能成长型、文艺体育型、创新创业型社团每周应在固定的时间开展1-2次(2-4课时)活动,志愿公益型社团每个月应至少开展1-2次(够8小时)活动。
第十七条院团委在收到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文件后,对申请成立的学生社团进行为期两周的活动审查,在第三周给出审批意见;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院团委审批同意后,该社团申请成立登记之日为该学生社团成立的时间,由院团委建立档案;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九条被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社员大会,审议社团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为方便社团开展工作,学生社团可设计本社团的徽章和旗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在征得院团委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批准成立后,原则上在每学期初前两周开展纳新工作,并于第三周内将社团成员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备;各主管部门统一到院团委注册。逾期不注册者视为自动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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