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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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常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使我市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确保儿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常规。
新生儿两病筛查病种为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
筛查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出生的新生儿。
新生儿两病筛查工作常规具体如下:
一、血片的发放、验收
1、妇幼保健院新生儿两病筛查办公室负责向医疗单位、乡镇卫生院发放采血卡片,由各单位采血人员按照血片采集操作常规采集血样。
2、负责各单位递送来的采血卡片的检验,检验内容包括:采血卡片信息,采血时间,血斑大小等。
①合格血片要求:每个血斑直径大于8毫米血滴自然渗透,滤纸正反面血斑均匀一致血斑无污染。
②一般要求新生儿出生72小时后采血,低出生体重儿,早产儿,提前出院等情况,最迟不能超过生后20天采血。
③采血卡片内容填写完整,字迹清楚,不能漏项,错项。
④检验不合格的血片,在重采登记本上做好登记后,当场退回给各单位采血人员并签字,通知重新采集血样。
⑤于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能召回的,通知所在乡镇妇幼医生,妇幼医生负责到新生儿家中采血。
⑥负责督促重采工作进行,重采时间不超过3天,家长拒绝第二次采血的,按照卡片上记录的通讯方法联系家长,告知筛查的重要性,劝说家长采血,经劝说无效,告知后果,请家长在空白血片上签字。
二、血片的登记、保存
1、将检验合格的血片登记到新生儿两病筛查登记本上。
新生儿两病筛查登记本编号用四位数字编写,从“0001”开始,登记号按照采集血样标本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记录、核对血片信息,登记编号(编号统一用红笔标记),避免丢号,重号,错号。
重新采集的血片要在登记本上注明。
2、将登记好的血片按编号顺序排放,装入干燥塑料袋密封,保存在2-8℃的冰箱内,防止水浸,污染,不能与任何无关的物品混放。
新生儿母亲有传染性疾病的,血样标本要单独包装保存,并与包装显著部位注明。
三、血片的递送
1、负责将收集来的采血卡片在7日内递送到新生儿两病筛查中心,血片从冰箱取出后应在当日递送到新筛中心,气温较高时,如夏季或车内温度较高,应用冰块保持低温。
2、每次递送血片时要填写血片递送卡,标明日期,数量,编号,并执行双签字手续。
3、对新筛中心验收不合格的血样标本,带回本单位,在重采登记本上登记完毕(编号继续使用原号),通知所在辖区妇幼医生,于3日内重新采集,并于下次递送。
四、确诊病例的随访
1、对于筛查中心监测确诊的新生儿,要做好随访工作,有专门的信息及回访记录,并通知所在辖区妇幼医生对其进行专案管理,定期体格检查及病情回访,及时反馈给妇幼保健机构新生儿两病筛查办公室。
2、对由于产妇休养地变更或通讯号码与原来不符的,负责与当地采血单位一起协助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查找、联系。
3、对于不愿接受治疗、复查或有顾虑的新生儿家长,应与当地妇幼医生一起做好动员,说服,解释工作,对于坚决拒绝复查的家长,告知后果,按要求履行签字手续。
五、资料的统计、保管
1、负责将登记的血片数量、编号、递送新筛中心的时间、次数,进行统计,每周四下午上报给科室主任。
2、每月向各单位收集新筛出生、收费、采血报表,做好统计。
3、负责血片登统,资料的整理、存档及保管工作,以备查。
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0年。
六、新筛费用的结算
1、新筛收费标准,每例共收取费用52元,由接产单位负责收费,如有特殊情况采血医生自己收费。
2、每年10月份督促各接产单位上缴上一年度10月至本年度9 月份的新筛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