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有关单位、职衔英文规范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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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系统有关单位、职衔英文规范译法
转自:公安部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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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关于“市”的译法。目前我国通行做法是将直辖市译为Municipality(全称Municipality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地级市也译为Municipality,县级市译为City。为了避免直辖市和地级市都用Municipality引起的混淆,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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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四个直辖市名气较大,翻译时不加Municipal做定语修饰一般不会引起误解,因此在翻译直辖市消防局时省略了Municipal。然而,直辖市公安局的传统译名中一直都有Municipal做修饰,本文对此未做改动,如果各直辖市消防局为了与公安局译名保持一致,也可在译名中加上Municipal做修饰。
2、各地消防部门既有部队称谓(如XX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人民武警警察部队XX省消防总队),也有地方称谓(如XX省公安厅消防局)。为了便于沟通交流,建议在对外宣传交流中统一使用地方称谓,如建议使用Fire Department of XX Province(XX省公安厅消防局),不建议使用Fire Corps of XX Province(XX省公安消防总队);建议使用Fire Station(消防站),不建议使用Fire Squadron(消防中队)等。
3、四个国家级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已分别有各自的英文译名,并且有的已注册使用。为工作方便,各检测中心可以继续沿用过去的译名,但是由于原有译名不是很统一和规范,建议今后有条件时尽量过渡到规范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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