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辞条:《公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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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辞条:1958年《公海公约》

1958年4月29日在日内瓦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公海法律制度的公约。1962年9月30日生效。截至1976年10月,有56个国家和政府实体正式送达批准书加入公约。共37条。

公约主要内容包括:①公海定义。公海是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水水域之海洋的全部海域。②公海法律地位。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明其将公海任何部分归其主权支配的意图。公海自由适用于有海岸国和无海岸国,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为了与有海岸国平等享受公海自由,无海岸国应有进入海洋的自由。③公海的法律制度。公海上的船舶管理制度。所有船舶在公海上航行或停泊,必须具有国籍,必须悬挂船旗国旗帜,如悬两国以上国旗航行权宜换用,视同无国籍船舶。军舰和政府公务船 如港务监督、防疫、边防、海关船 在公海航行或停泊,具有完全的豁免权,他们除受本国政府管辖外,任何国家不得对其行使管辖权。各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惩治贩奴的船舶,取缔公海上或不属任何国家管辖之区域的海盗行为。军舰、军用航空器或经授权之船舶或航空器有权拿捕海盗船或航空器,逮捕其人员、扣押其财物,并处以刑罚。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商船疑有不法行为的,可登临该船,而对违犯其法律规章的船舶亦可进行紧追。各国都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电缆和管道,但这种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做法应不影响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每一国家均应参照现行有关的条约规定,制定规章,以防止因船舶或管道排泄油料或因开发和勘探海床和底土而污染公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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