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工作规范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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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监管场所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工作,及时发现和处臵在押人员病情,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生命健康权,确保监所安全文明,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看守所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坚持“早发现、早治疗、早报告、早处理”原则,切实做好在押人员的防病治病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本所。

第四条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入室问巡诊和信息互动技巡诊工作;

(二)发现被监管人员病情,及时通报巡视、管教等岗位民警,病情特殊的及时向所领导报告;

(三)对患病被监管人员开展治疗、抢救、心理矫治工作;

(四)对监所医疗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

(五)对全所医疗安全工作负责,不得擅离职守;

(六)对符合出所就医条件的,提出出所就医建议,并负责履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医务人员值班巡诊应当着工作服,佩戴上岗证。

第六条医务人员值班巡诊要细致问诊、认真检查,及时对症处臵,并做好跟踪观察工作,同时提高警惕,防止医疗用品丢失,确保安全。

第七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白天巡诊除随所内大巡查外,其他时间须在监室外进行询问病情,特殊情况及夜间进入监室须有两名以上民警陪同。严禁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夜间单独进入监室。

第八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与管教民警,巡视民警加强沟通联系,随时通过电话对讲系统、信息互动平台、所内狱情分析会等通报被监管人员病情,患病被监管人员出现紧

急情况的,管教、巡视民警必须配合医务人员及时处臵。

第九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发现被监管人员病情严重的,应立即向监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臵意见。

第十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作好巡诊工作记录,及时准确记载治疗对象、患病症状、检查情况、治疗措施、用药情况、治疗时间、值班人员签名。

第十一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认真交接新入所人员身体状况、值班期间重点巡诊处理情况、出所就医情况及接班应注意事项,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章巡诊

第十二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当参加监所每日入监室安全检查,结合医务工作职责,认真开展值班巡诊工作。

第十三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每日除参加入监室安全检查外,应当逐室巡诊观察在押人员的身体情况。被监管人主动报告病情的,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及时察看处臵。

第十四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对被加戴械具、禁闭的被监管人员必须每天上下午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发现有病的要及时诊治;发现被监管人身体状况不宜继续使用械具、禁闭等措施的,应及时向监所领导提出解除械具、禁闭措施的建议。

第十五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坚持每日巡诊三次,认真观察、仔细询问,注意观察了解被监管人员有无病态改变,行为举止和情绪是否有异常变化。

第十六条被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列为重点观察对象,及时察看问诊,加强诊治,随时掌握情况。

(一)有头晕、头痛、胸闷、胸痛、心悸、心慌、发热、呼吸困难、绝食、厌食、食欲明显下降等症状的;

(二)长期治疗的重点病号或吸毒人员在生理脱毒期的;

(三)列入三级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新入所人员(主要是自述患有重大病史但未查明

的及自述无重大病史但经初查患有疑似疾病的);

(四)病情需要作司法医学鉴定的。

第十七条被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必须第一时间到监室察看问诊,或提押被监管人员到门诊部(医务室)诊治。

(一)高血压病:血压高于 180/110mmHg,或高血压伴有靶器官的损害。

(二)心脏病:有心脏病及心律失常病史,有医院诊断证明,有临床症状,心电图不正常。

(三)糖尿病

1.血糖控制不满意。

2.有严重并发症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

(四)体温持续38.5℃以上需严密观察处理的。

(五)绝食三天以上。

(六)有专科诊断证明,病情控制不佳的精神病。

(七)发作控制不满意的癫痫。

(八)吞食异物不能自行排出或边缘锐利可能损伤脏器、造成穿孔等情况的。

(九)不除外颅内损伤的头外伤、需观察处理的骨折等严重外伤。

(十)严重的软组织感染(如关节感染、丹毒、需持续换药或继发全身症状等。

(十一)传染病:病情严重,需密切观察者。

(十二)有较严重戒断症状、进食差的新收押吸毒人员。

(十三)由上级领导、国家有关部门交办的特殊被监管人员出现身体严重不适者。

(十四)涉外被监管人员出现身体严重不适者。

(十五)不配合治疗、行为异常或情绪波动较大的患病被监管人员。

(十六)其它需要重点监测或需到医院就诊的严重疾病。第十八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在值班巡诊中发现被监管人员身体状况异常的,应当及时查明患病原因,必要时外出诊治或转至上级医院治疗;被监管人员病情已确诊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相关治疗规程进行处臵。

第十九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按时给被监管人员发药并监督当场服用,防止被监管人员积存药品。

第三章处臵措施

第二十条被监管人员病情较重,需外诊的,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报告,经所领导批准后送医院治疗。对于涉黑涉恶、涉及职务犯罪或身份敏感、特殊的被监管人员,按市局相天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送医外诊。

第二十一条值班巡诊医务人员接到被监管人员突发疾病的通知后应立即携带医疗设备、药品,会同值班民警在5分钟内赶至现场察看诊治,需送医院救治的,立即向所领导报告,并迅速送医院救治。

第二十二条患病被监管人送医院就诊,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医院医生及时全面介绍病情及前期处臵情况,做好治疗配合衔接。

第二十三条被监管人员病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需要变更强制(羁押)措施办理出所的,值班巡诊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所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监所应及时向上级报告或商请办案单位变更强制(羁押)措施办理出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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