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劳动合同立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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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与评论
中外劳动合同立法比较研究石美遐
内容提要: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国际通行的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在我国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需要进行大量的国际比较研究。论文主要比较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和解雇保护制度。
关键词:劳动合同立法 中外比较
石美遐,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世界各国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是由1995年1月起施行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确立的。11年来,由该法确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在我国劳动关系调整领域发挥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它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双方相互选择的法理基础,为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提供了法律前提。然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劳动关系调整领域出现的大量问题说明,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十几年前,在设计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时,我们借鉴了一些国家的立法经验。今天,在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专门立法时,同样需要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以完善我国目前的立法。本文主要是就一些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与我国进行比较,包括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外对于劳动合同的立法形式除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律外,大多数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被涵盖在本国的劳动法典中。因此,文中所引用的一些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的内容出自于这些国家的劳动法典。论文主要讨论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法的主体、劳动合同的期限和解雇保护制度三个方面。笔者愿以本文的形式参加我国目下5劳动合同法6(草案)的全民讨论。
一 劳动合同法的主体
劳动合同法的主体也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实质就是5劳动法6的适用范围问题。由于5劳动法6当时起草的背景原因,我国5劳动法6主要适用于企业职工,112这种适用范围在世界上是比较狭窄的。多年来,国内学界对于这种适用范围一直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窄了,也有人认为宽了。在目下的劳动合同法起草中,这一问题又成为争论的热点之一。目前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争论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二是劳#
738#112根据我国5劳动法6第2条的规定以及5劳动法6颁布以后国家劳动部发布的一些解释性文件,我国5劳动法6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人员:(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非工勤人员。
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三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以下通过对一些国家的立法内容进行比较,以探讨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主体问题。
(一)关于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劳动法
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步步深入,国内有不少人开始探讨是否应将事业单位人员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这也是目前劳动合同法起草中遇到的一个问题。但由于/事业单位0的称谓属中国特色,因此进行同一口径的国际比较有一定难度。但鉴于该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本文还是尝试进行一些比较。
从其他一些国家的情况看,有一些国家明确提到某一法律是否适用于事业单位。这些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一般是体现在该国的劳动法典中,其适用范围可分为三类,即适用于事业单位、部分适用与不适用。在菲律宾122和比利时132等国,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适用于所有的事业单位。而在法国、加拿大、日本、利比亚、越南等国家,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只适用于部分事业单位。具体立法内容为:(1)根据5法国劳动法典6第2篇前言的表述,/雇佣合同0一篇的各章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机关办事处和自由职业者、非商业性公司、工会和各种协会的受雇者;142(2)根据5加拿大劳工(标准)法6规定,劳动合同
的内容适用于任何工商企业或事业单位。152(3)5日本劳动标准法6包括劳动合同一章,该法的适用范
围也即劳动合同条款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法第一章/总则0第8条的规定,该法适用教育、研究和调查
事业,还适用不在该条所列单位范围的政府机关和公共团体。162其他国家的劳动合同立法则不适用事
业单位人员。例如5越南劳动法典6规定,公务员和公共雇员,被选举、任命或指派的官员,人民武装部队和公安机关的人员,人民团体、其他政治和社会组织的成员以及合作社成员的雇用条件由其他有关法
律调整,即这些雇员不适用于5劳动法典6中劳动合同立法的条款。
172关于我国劳动合同法主体的适用范围,国内有学者认为,18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特别是党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宜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而应运用聘用合同调整,适用国内人事方面的政策规定。因这些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和企业与其劳动者的社会关系有很大区别,包括单位的性质、财政来源和社会功能的差别等。但是,企业的所有人员(包括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192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1102与其工作人员应当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也有国内学者提出1112,随着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和教师聘用制的确立,应将教师合法权益的维护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对于这一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做进一步的研究,包括比较广泛的比较研究。
(二)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界定
1.雇主(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
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在其劳动合同的相关立法中都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雇主的主体资#739#中外劳动合同立法比较研究
12213214215216217218219211021112参见5菲律宾劳动法6:5外国劳动法选6,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544页。
参见5比利时雇佣合同法6:5外国劳动法选6(第3辑),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劳动人事出版社1987年版,第178页。见5法国劳动法典6:5外国劳动法选6(第4辑),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188页。
见5加拿大劳工(标准)法6:5外国劳动法选6,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150-151页。
参见5日本劳动标准法6:5外国劳动法选6,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编,劳动出版社1981年版,第46-47页。
参见5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6:5外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选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编,劳动出版社1999
年版,第72页。
参见郭捷:/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研究0,5/2005年度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劳动合同立法理论研讨会0论文汇编6,第
42-50页。
/民办非企业0,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
动的社会组织。其主要单位包括民办教育实体、民办医疗机构和民办科技类和体育类社会组织。国外对这类企业的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有不同的做法,有的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有的将其排除在外。
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政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很多已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关于这类单位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范围,国
内理论界基本上没有不同看法。
参见金英杰:/关于教师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探讨0,5/2005年度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年会暨劳动合同立法理论研讨会0论文
汇编6,第53-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