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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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峨山县财政局三楼会计股(峨山县双江街道建设路4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财政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附送的相关材料后,受理岗位的责任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且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在审批表上填写受理意见转给核查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说明有关内容。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
(2)不能提供申请所要求提供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及相关材料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能提供申请所要求提供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及相关材料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峨山县财政局三楼会计股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建设路4号
六、申请材料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
原件
纸质
1
√
√
2
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2)不能提供申请所要求提供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及相关材料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三)核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核查意见。
(四)决定
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审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财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原件
纸质
1
√
√
3
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原件
纸质
1
√
√
4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
√
5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及复印件,并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
√
6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复印件
纸质
1
√
√
7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含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4月30日发布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峨山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第三条规定。提出会计代理记账资格许可申请的代理记账机构。
复印件
纸质
1
√
√
8
代理记账机构协议或章程
复印件
纸质Baidu Nhomakorabea
1
√
√
9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原件
纸质
1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1.核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核查意见。2.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财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下达批准文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领取未填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证。4.发证:符合发证条件的,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峨山县财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峨山县财政局三楼会计股(峨山县双江街道建设路4号)。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二)受理
财政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及附送的相关材料后,受理岗位的责任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且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在审批表上填写受理意见转给核查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说明有关内容。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
(2)不能提供申请所要求提供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及相关材料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能提供申请所要求提供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及相关材料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峨山县财政局三楼会计股
地址:峨山县双江街道建设路4号
六、申请材料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查
依申请变更
其他依申请变更
补证
依申请注销
依据
备注
1
代理记账机构申请资格表
原件
纸质
1
√
√
2
代理记账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
(2)不能提供申请所要求提供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的及相关材料的。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三)核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核查意见。
(四)决定
县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核审意见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财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原件
纸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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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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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营业执照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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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及复印件,并附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信息
原件及复印件
纸质
1
√
√
6
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复印件
纸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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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含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4月30日发布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峨山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云南省会计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三条;《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会[2016]102号)第三条规定。提出会计代理记账资格许可申请的代理记账机构。
复印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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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代理记账机构协议或章程
复印件
纸质Baidu Nhomakorabea
1
√
√
9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原件
纸质
1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到期复查、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1.核查: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和代理记账业务行政许可条件进行核查,并在审批表上填写核查意见。2.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财政机关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3.下达批准文件:制作准予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领取未填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证。4.发证:符合发证条件的,财政部门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峨山县财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增项、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