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和德治的联系与差别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在实践中两者经常互相影响,同时也需要互相补充。
法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重视法律的适用和执行,通过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而德治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质,通过教育等途径来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平。
在一个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是现代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基础,确保了公民权利的保障和文明社会的稳定。
法治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还是一种社会文化的表现。
在法治中,法律是治理的核心,它通过法规、法律裁判等手段来维护公民权利,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
然而,法律体系不能完全替代德治,德治的作用更加广泛和长远。
德治在培养公民个人的道德品质和自律能力方面具有深远影响,可以帮助个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习惯,远离犯罪等不良行为。
在这种德治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施法治,让法律与市民的普遍意识和道德观念相适应,效果才能更加显著。
在现实中,法治和德治也相互影响,彼此的缺失会互相妨碍。
如果法治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那么德治环境也会变得不稳定,犯罪率上升。
同样地,如果德治环境缺乏,那么法治也可能会成为虚幻的口号而导致律法失灵。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制度不会得到公民的普遍遵守,法律禁止的行为仍然存在于社会中。
所以说,法治和德治是紧密关联和互为条件的两个方面,在社会治理中是必不可少的。
要促进法治与德治的有效结合,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完善法律体系。
在法律制度上,要保证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效性。
要制定更加完善的法规和标准,并且加强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威,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普及。
通过扩大底层法治宣传、加强对社区公共事务的监管来推动法制宣传教育。
其次,推进社会德治。
社会德治需要重视长期的基础性工作,要注重道德教育,通过各种途径配合教育机构完善德育内容,通过激发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积极参与文化活动、扶贫济困等方式,促进公民利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最后,加强德治与法治互动。
道德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道德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道德与法治是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推动人类文明发展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尽管二者都针对人们的行为规范进行约束,但道德和法治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与联系。
本文将探讨道德与法治的区别与联系。
一、道德的定义与特点道德是人类行为准则的总称,是人们基于内心的道德意识所遵守的伦理规范。
道德并不是通过外界的强制力量进行约束,而是源于个体的内在信仰和自觉遵守。
道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主观性:道德准则是每个人根据自己的信仰和判断形成的,因此会因个体的信仰、文化背景、生活经历等方面而产生差异。
2. 自律性:道德规范明确要求人们具备自我约束和自我约束能力,自觉遵守社会价值观念并且为此承担责任。
3. 唯心性:道德规范属于人类主观意识的产物,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只是在人们心中存在的伦理观念。
二、法治的定义与特点法治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并实施的方式来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客观性: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并由法院等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和裁决,其规范内容对所有人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2. 外在性: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强制约束,通过奖惩等手段推动人们遵守法律规范。
3. 物质性:法律是以法典、法条等形式具体存在的规则和规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权威。
三、道德与法治的区别道德和法律在其本质和实施方式上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1. 来源不同:道德源于人们内心的道德意识,是主观的个体行为规范;而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2. 约束性不同:道德规范是基于自愿遵循和内在信仰的,对个体约束力较弱,依靠个体的内心自觉来遵守;而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性的规范,违反法律将受到法律制度的制裁。
3. 效力不同:道德规范的效力主要依赖于个体的道德观念和人际互动,它通常体现在日常行为中,但无法提供具体的法律权益保护;法律的效力则可强制执行,通过司法机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权益。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句古训“以德治国”。
这句话意味着国家的治理不仅需要依靠法律制度,更需要依靠道德伦理的引导。
而在现代社会,法治和德治被视为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
那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究竟有何联系和区别?如何在实践中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
首先,依法治国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和实施法律,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推动国家发展。
依法治国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效力,要求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法律是社会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
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即只要不违反法律,人们就有权利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与依法治国相对应的是以德治国。
以德治国强调的是道德伦理的引导和规范,强调的是人们内心的良知和道德觉悟。
在以德治国的理念下,政府和社会应该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弘扬社会正气,提倡诚信、友爱、公德等美德,从而使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之处在于,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都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而区别之处在于,依法治国更侧重于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而以德治国更侧重于通过道德引导来培养和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
在实践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应该相互结合,相互促进。
首先,法律应该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即法律应该反映社会的道德标准和价值观念,才能得到人们的尊重和遵守。
其次,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需要依靠道德的支持和引导。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来自于人们的内心认同和道德觉悟,只有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才能使法律发挥作用。
再次,道德的培育和提升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支持。
只有在法治的环境下,人们才能更好地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总之,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在现代社会,我们应该既注重法治建设,又注重道德建设,使法律和道德共同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为构建一个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的,法治与德治虽然范畴、内涵不同,但二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在推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幸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虽然两者有着共同的目标,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差异和互补。
首先,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高准则,人们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规范。
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都需要依靠专业的法律机构和司法系统。
通过法律的实施,社会的秩序得到维护,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保护。
法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公正性,即依据公正的原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德治注重的是道德和价值观的引导。
在德治的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受到道德和品德的约束和规范。
德治注重培育人们的良好品格和行为习惯,通过道德伦理的引导,人们自觉地遵守社会规范和公共道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德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自觉性,即人们能够自觉地遵循道德规范,形成自己的正确判断和行动。
法治和德治是互补的关系。
法治需要德治作为基础,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道德伦理的支持。
没有良好的道德底线和社会共识,法律的实施将缺乏有效性。
同时,德治也需要法治的保障,即道德的引导需要法律的支持和维护。
只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实践中,法治和德治的关系也在不断演变和调整。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和道德规范也需要跟进和调整。
法律的制定和修订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现实、人民意愿和道德价值观的变化。
同样,道德的引导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制约,只有将道德要求与法律规定相结合,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幸福。
在实际治理中,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综合运用法治和德治的原则和方法。
政府应该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培育和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规范。
只有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和人民的幸福发展。
综上所述,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在实践中存在互补的关系。
法治注重依法治国,强调公正和平等;德治注重道德引导,强调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道德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道德
法治和德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 法治和德治的区别: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个人的行为;而德治则强调道德的内在价值和自律性,通过道德来引导和规范个人的行为。
2. 法治和德治的联系:法治和德治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是基础和保障,德治是补充和支持。
法治需要通过德治来强化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德治也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其实现。
3.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都有重要的作用。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而德治则是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和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各自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辩论中,德治和法治的优劣通常是一个热门话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辩论的资料:一、德治的优点1.道德约束力强:德治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德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3.提升人的素质: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品德培养,有助于提高人的素质,使人们更加自律、诚信、有责任感。
二、法治的优点1.保障权利: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平。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预测和解决纠纷:法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1.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德治和法治在实践中相互影响,道德规范有时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实施,而法律也需要道德的支撑和解释。
2.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德治和法治各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在实践中需要相互补充。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法律进行惩罚和制约;而对于一些涉及隐私或道德敏感的问题,则需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处理。
3.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方式:现代社会需要综合运用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形成以德治为引领、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辩论资料1.案例分析:可以选取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德治和法治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优劣。
例如,可以分析一些涉及道德争议的案件,探讨如果按照德治方式处理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分析一些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探讨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2.数据统计:可以收集一些关于犯罪率、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的数据,比较在德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方式下的差异。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内容】1.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德治”是指国家及其公民遵循于实行正义和君臣关系;“法治”则是指由法律规制国家行为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并以法律为基础进行社会秩序的控制。
从本质上讲,“德治”与“法治”表达了相似的观点,即政治核心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然而,“法治”提出法律对政治权力的约束,比“德治”更加强有力,它建立在宾田正法(rule of law)的概念之上。
2. “德治”和“法治”的历史渊源“德治”源于传统的中国儒家思想,强调政治生活的秩序维护靠德行加以支撑,社会应遵循自然的律法而不是人的规定。
“德治”的根本思想便是把“仁”、“义”、“礼”三者结合在一起,将人的义务作为把握行为的准则,以德性来制定规范权力的行为。
“法治”则形成于西欧法治思想的影响下,从而逐步在中国实行起来。
它强调“自然法”,即法律应当依据自然、行使公正、欧式民主,并以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平法律立案为基础来实行,它在解决具体的社会困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德治”与“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
前者强调以善意来发展政治,后者更强调以法律来实现民主,两者有着不同的思维,但都为社会秩序提供了指导。
一方面,“德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协同作用:一方面,“德治”为执行“法治”付出了重要努力,另一方面,“法治”也为“德治”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德治”与“法治”也存在着互补作用:“德治”的灵魂是以良好的道德行为为基础,而“法治”则会对道德行为提出规范,以确保实现社会正义;而“法治”的法律规范本身也需要借助“德治”的原则,以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4.总结总之,“德治”和“法治”之间是紧密相连的。
一方面,“德治”是“法治”以道德为基础的实践;另一方面,“法治”是“德治”规范性的倡导,是对“德治”的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等方面有系统地规范。
下列关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说法不正确的是
关于法治与德治的联系与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法治强调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德治的中心含义是指应当通过提高统治者的道德水平来治理国家.
B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德治不必然和人治相冲突.
C现代社会的法律与道德仍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治理国家既要依靠法律,也要依靠道德.
D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
答案:A
[解析] 法治强调将社会关系纳入法律的轨道,用带有权威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或严刑峻法治理社会;德治的中心含义是指应当通过对社会成员的道德教化来治理国家。
A选项表述错误。
B选项的表述是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是正确的,特别要注意法治和德治与人治关系的根本不同。
C、D两项是法治与人治的联系,都是正确的。
德润人心法安天下,德治与法治的表述
德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理念,它们在人心中的地位和作用各有不同。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和品德的培养,倡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以德治人,才能取得长久的社会治安和安定。
而法治则侧重于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强调依法办事,依法治国,以法治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两者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但在整体社会治理中,往往需要德治与法治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真正实现安天下的目标。
深入探讨德治与法治的表述,分析其在现代社会的作用与意义,对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德治与法治的表述理念1. 德治的表述德治,强调的是道德的自觉和自律。
在德治理念中,人们通过自身的道德修养和品德塑造,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道德规范,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仅是出于对法律的遵守,更是出于对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的担当。
德治强调的是内在的自律和外在的自愿,倡导做一个守法诚信的好公民,以道德自觉推动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实现社会文明、和谐的目标。
2. 法治的表述法治,是通过法律和法规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治理理念。
在法治的理念中,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核心工具和手段,它具有普遍性、平等性和强制性,所有公民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法治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要求政府和公民都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德治与法治的作用和意义1. 德治的作用与意义(1)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德治强调的是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公德意识,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减少犯罪和不良行为的发生,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弥补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是外在的强制手段,而德治强调的是内在的自觉和自律,它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减少对法律的依赖,提高社会治理的效能。
2. 法治的作用与意义(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治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和公平正义的维护,通过法律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它们对于社会秩序和公共生活的管理起着不同的作用。
德治侧重于道德和自律,而法治则侧重于法律和规则的制约。
虽然德治和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补充和促进,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些独立的特点和区别。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德治和法治的关系进行讨论。
首先,德治和法治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有不同的方式和手段。
德治强调道德和信仰的力量,通过塑造良好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在德治模式下,个体具有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并自发地追求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相比之下,法治主要依赖法律和规则的制约,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法治模式下的社会秩序依赖于法律的执行和法庭的司法裁决。
其次,德治和法治在权力运行和权威认可方面有所不同。
在德治中,权力由具备道德威信的领导人或机构行使,人们的服从和遵从基于对其道德权威的认可。
德治模式中的领导者通过道德榜样的力量来获取权力,并基于人们的信任和尊重来实施治理。
相比之下,法治模式下的权力运行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依靠法律和法律机构来行使和制约权力。
法治依赖于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客观公正性,通过法律体系的建立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
再次,德治和法治的运行方式和效果也存在差异。
德治更强调人的自觉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通过教育和道德宣传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行为规范。
德治强调培育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自律精神,鼓励人们自愿遵守规范,形成自发的社会秩序。
而法治则更加依赖于法律和制度的执行,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治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司法程序来实现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
此外,德治和法治在适用范围和条件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侧重于社区和群体的管理,通过道德约束和社会共识来塑造社区的文化和价值观。
德治在小范围的社会群体中更为显著,而在大规模和复杂的社会中可能难以全面实施。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
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
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乂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
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
对于法治和德治的理解
对于法治和德治的理解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模式。
法治是指以法律为基础,通过法律的约束和规范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一种治理方式。
法治的核心思想是依法治国,即国家行使权力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且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
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适用必须具有公正性、合理性和透明度,同时也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法治的实施可以提供一个稳定、可预测和公正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发展和人民福祉。
德治是指以道德为基础,通过道德规范和信仰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的一种治理方式。
德治的核心思想是以德治国,即国家和社会应该鼓励和引导人们秉持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形成健康的道德风尚和社会公德心。
德治注重培养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各个方面的道德素养,倡导诚信、守法、尊重他人等价值观念。
德治可以提高社会共识和整体道德水平,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
法治和德治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和协调的关系。
法治需要德治的支撑,只有社会普遍遵守道德规范,才能有效地执行法律;而德治也需要法治的保障,只有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才能给予人们明确的行为准则和保护。
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治理模式应该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既注重法律的约束和规范,又注重培养人们的道德素质和价值观念,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公正和发展。
德法之间的关系
德法之间的关系
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它们之间存在一些联系和区别。
联系:
1. 德治和法治都是治国方略,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2. 德治和法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
3. 德治和法治都强调法律和道德的作用,认为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手段,道德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
区别:
1. 德治侧重于通过道德教化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强调个人修养和内在的道德约束力;而法治则侧重于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强调外在的法律强制力和约束力。
2. 德治通常适用于传统文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而法治则更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治理。
3. 德治和法治在实施手段上也有所不同。
德治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内心信仰等手段来实施,而法治则主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等手段来实施。
总之,德治和法治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在实际应用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治国方略,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
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法治和德治就像一对性格迥异却又配合默契的好伙伴。
法治像个严肃的老大哥,手持法典,一脸威严,不容许任何人在规则面前调皮捣蛋。
它就像一个超级精准的天平,哪怕是一丝一毫的偏差都不允许,谁要是触犯了法律条文,那可就像捅了马蜂窝,老大哥绝不轻饶。
德治呢,更像是一个温暖的大姐姐。
她总是轻声细语地跟你说什么是好,什么是善,用道德的光辉去感化你。
她的怀抱就像一个柔软的云朵床,让你在里面感受到无尽的舒适与安心。
德治的力量是那种潜移默化的,就像涓涓细流,不知不觉就滋润了你的心田。
你可以把法治想象成是一道坚固的城墙。
这城墙啊,又高又厚,上面还有密密麻麻的尖刺。
它矗立在那里,挡住了一切违法乱纪的洪水猛兽。
不管是小偷小摸的小喽啰,还是妄图兴风作浪的大坏蛋,只要撞到这法治的城墙上,那就是头破血流。
而德治是那城墙上的装饰画。
看起来好像没什么实际用处,但却让这冰冷的城墙有了温度。
这些装饰画讲述着一个个美好的品德故事,路过的人看到了,心里就会涌起一股暖流,更愿意自觉地遵守规矩,不去破坏这美好的景象。
法治和德治要是分开了,那可就像断了线的风筝。
法治没有了德治的辅助,就会变得冷酷无情,让人只知道害怕而不懂尊重。
德治要是没有法治的支撑,就像没有骨架的软体动物,在面对真正的邪恶时,根本没有招架之力。
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上,法治是那舞台的框架,它确定了舞台的大小、形状和边界。
没有这个框架,舞台就会坍塌,人们就会乱作一团。
德治呢,是舞台上的灯光和音乐,它营造出美妙的氛围,让人们在舞台上的表演更加精彩,更加富有意义。
有时候,法治就像严厉的班主任,瞪着眼睛看着每一个学生,谁敢调皮就给谁记过处分。
德治则像温柔的语文老师,用一篇篇感人的文章、一个个动人的故事来教育大家,让大家从内心深处想要做一个好学生。
它们二者的关系还像盐和糖。
法治是盐,少了它,社会这道菜就会淡而无味,毫无秩序可言。
德治是糖,它给社会带来甜蜜和温馨,让人们在遵守规则的同时,也能感受到人性的美好。
德治与法治的比较
德治与法治的比较汇报人:2023-12-27•定义与概念•理论基础•社会实践目录•优缺点分析•适用范围与条件•发展趋势与展望01定义与概念德治是一种以道德教化和个人品行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强调个人品德、家庭伦理和社会风尚的重要性。
德治的定义德治主张通过道德教育和感化,促使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和价值观,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德治的概念法治是一种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法治主张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公正,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
法治的概念法治的定义德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德治和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的方式,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在实际应用中,两者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
区别德治注重道德教化和个人品行,主张通过感化和教育来引导人们的行为;而法治注重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主张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实施方式上,德治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个人自觉,而法治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和法律制度。
02理论基础德治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强调个人修养和社会风气的改善。
以道德教化为手段强调人治重视社会和谐德治重视人的因素,认为道德高尚的领袖能够通过自身的榜样作用影响和改变社会。
德治强调社会和谐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认为通过道德教化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030201法治主张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以法律规则为手段法治认为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客观性,不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强调法治优于人治法治强调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认为法律规则能够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和保护。
重视权利保障德治与法治理论基础的比较德治注重道德教化,而法治注重法律规则。
德治强调人治,而法治强调法治优于人治。
德治追求社会和谐,而法治追求保障权利和自由。
德治适用于传统文化和社会环境,而法治适用于现代社会和法律体系。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和原则,它们在社会管理和治理中起到不同的作用。
下面是对法治和德治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详细解释:法治: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基础的治理原则和社会管理方式。
它强调依法行政、依法治国,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解决纠纷。
法治的作用如下:1.保护权利和自由:法治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和自由,保护个人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等。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和执行法律来维持社会秩序,防止犯罪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3.提供公平正义:法治通过法庭和司法系统提供公正和公平的司法程序,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在法律面前申诉和辩护。
4.促进经济发展:法治提供了稳定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保护财产权和契约自由,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和创新,促进经济发展。
德治:德治是一种以道德和价值观为基础的治理原则和社会管理方式。
它侧重于培养和传承良好的道德和价值观,通过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来引导和约束社会行为。
德治的作用如下:1.培养公民品德:德治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准则,倡导诚信、守法、公正和互助等美德,提倡公民在道德上自觉约束和自律。
2.塑造社会文化:德治通过传统、教育和社会文化的塑造来传承和弘扬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凝聚力和社会和谐。
3.补充法律的不足:德治强调个人的自觉和自律,可以弥补法律的不足,通过道德约束来规范行为,尤其是在法律无法完全覆盖的领域。
4.建设社会信任:德治能够建立起社会信任和合作的基础,减少纠纷和冲突,提高社会的互信度和凝聚力。
区别与联系:法治和德治有以下区别和联系:区别:1.基础不同:法治以法律为基础,强调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来管理社会;德治以道德和价值观为基础,强调通过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来引导社会行为。
2.强制性不同:法治具有强制性,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实施;德治更依靠个人的自觉和自律,注重道德责任和个人的内在约束力。
“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1.“德治”与“法治”的差异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
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
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
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
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在中国古代,“法者,刑也”,法学家所主张的法治,实际上就是实行严刑峻法维护君主制。
儒家则反对法家的法治主张,他们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通过道德手段来治理。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
”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德治。
2.“德治”与“法治”的辩证统一“德治”与“法治”在多方面都表现出统一性。
首先在内容上,二者互有重叠,可相互转化。
虽然“德治”与“法治”的治域范围不同,但二者所规范的内容并没有绝对的界限,而且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
例如在家庭伦理中孝道、家庭道德等方面,有时候道德舆论不能使人们完全遵守,就必须要从法律上予以强制规范。
而对于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不能以法律进行强制规定的,就必须要依靠道德效应来实现。
“德治”与“法治”在实施的过程中,“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保障,二者互相推动。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重要性
法治与德治的区别与重要性法治与德治是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的两种不同模式。
法治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原则,而德治则是依靠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本文将探讨法治与德治的区别,并讨论它们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法治的特点和作用法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基石,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作用。
1. 规范性:法治的最大特点是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法律是由国家或社会制定的,其内容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明确性,能够为社会各方面的行为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公正性:法治追求公正与公平,保护每个人的权益和利益,避免权力滥用和不正当的行为。
法律作为公正的基准,可以为社会提供公正的判断标准。
3. 可执行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强调权威和执行。
法律的规定不仅需要人遵守,也需要监督和执行,确保社会秩序的维护。
4. 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法治可以提供一种稳定和可预测的环境,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法律的平等适用和明确规定,使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法治的作用是确保国家和社会的稳定,维护公正和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它是现代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
二、德治的特点和作用德治是指依靠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和作用。
1. 道德引导:德治强调公民的道德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道德规范来引导人们的行为。
它注重道德价值的传承和培养,鼓励人们自觉遵循道德规范。
2. 和谐共处:德治倡导互助、宽容和谐共处的原则。
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和提倡互相尊重,德治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和矛盾。
3.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德治强调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的提升,认为个人的道德修养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
只有个人道德水平提升,社会才能稳定。
德治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和谐,塑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提高人们的道德素养。
它在社会治理中起到重要的补充和促进作用。
三、法治与德治的区别1. 手段不同:法治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来管理社会,强调外在的规则和制度;而德治则是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来管理社会,强调内在的自律和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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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和德治的联系与差别2007级法律大专班陆大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
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一、发展和德治的联系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
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是一个交互演进的过程。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的任务。
”“法律的最终目标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
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的最大的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的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的真正松弛和堕落的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的变更。
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的总方向,并使共同的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的充分实现。
” 道德是法律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相互转化。
“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的,没有道德的支持,法律就不成其为社会组成部门,而仅仅是写在官方文件上的词句,只显得空洞且与社会无关。
”两者相辅相成、相互呼应,互相配合,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但是,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范畴,是以国家意志和全民必须遵守的姿态出现的,它直接干预人们的行为,它只要求对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违法或犯罪的程度,作出相应的评判;道德属于思想范畴,而思想问题是不能靠国家权力的强制来解决的,它通过干预人们的思想和精神来实现干预人们的行为,道德规范的评判要求比法律要广泛得多和高得多。
这告诉我们,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道德建设,把法治和德治紧密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律的充分实现必然会提高一般公民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水平,反过来,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又必然会促进法律的制定和实现。
我们在创建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环境中,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
二、法制和德治的差别法治和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是两种不同的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二者不能混淆。
“法律规定一般来说总是避免涉及良心的问题,不过问其意图如何,而只考虑其行为和态度;与此截然相反,道德所选定的范围则是意图。
对法律来说,‘所有未禁止的都是允许的’。
然而,反过来人们可以说在制裁方面,法律比道德更有强制性。
违反一项道德规范可以招致指责,这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指责,或者哪怕是嘲笑,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造成精神失常,毁了前程,甚至引起自杀。
但是,它毕竟不如公众权力的行为,如刑事判决那样在有关人员的身上打上烙印。
”从《法律基础教程》和《思想道德修养教程》看,德治强调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而法治则是强调公民意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公民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遭受损失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国家赔偿。
德治要求人们多尽义务、多奉献;法治则要求人权保障,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德治要求发扬传统美德和老一辈革命传统,而法治要求遵循现行法律和法治与国际接轨。
德治从治心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和行为,执行的标准有点空洞,不便于操作;而法治从治行为的角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执行的标准就是法律,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在中国经历了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早在西周时,“德”就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
“德”既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也是司法行政的指导方针。
周礼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礼”和“刑”在适用上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汉代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德刑关系上实行德主刑辅,并把《春秋》作为决狱的依据。
唐朝继续并发展了汉魏晋的法律儒家化的潮流,其特点是“一准呼礼”。
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
明朝在德法的关系上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但并不放弃德礼的教化作用。
清朝在立法上贯彻了“详译明律,参与国制”的基本指导思想。
基本延续了前朝的做法。
在我国的封建社会,历代封建王朝奉行“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的思想。
其结果是: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甚至代替了法律,把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等同起来。
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
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
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
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虽然严密,但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
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一般是违反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的行为,但不能由此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有严格界限的。
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道德一般强调的是义务。
通过道德的义务推动法律的实施。
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和道德都具有外界强制性。
无论道德和法律,既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也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
但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外部活动,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他律;道德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一般体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自律。
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的外力作用于内心活动。
内外结合,方可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因为现实社会还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所接受的教育程度、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个人的遗传天赋、聪明才智等等在事实上还是不平等的。
只有在法治社会中坚持正确的道德导向,在政策制定中充分注意保护社会的弱势群体,才能使社会稳定有序和文明进步。
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的立意和归宿是为了公正,公正也可看作是道德要求的范畴。
法律实施的过程是个机械过程,它必须以道德作为基础。
而且,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
道德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是基于个人的自主的创意和决心规范自己意志以及人们的相互高尚而建立的准则,它主要诉诸良心,明辨善恶,是居于人的内心自律。
“法律不考虑潜在的动机如何而要求对现行规则与法规进行外部服从,而道德则求助于人的良心。
道德规则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首先是根据伦理责任感-而行为,它还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
”法治的实现只有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将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体现在法治的活动中,使法律与道德的精神协调起来,使法律得到道德的内化力的支持,让法律精神同道德精神一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念。
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会成为可能。
一般地说来,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要比法律广泛。
法律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而德治的落脚点在于人心,在于人的思想自觉。
法律解决不了信仰、价值观问题,只有道德才能使人树立正确的信仰、价值观、人生观,并以其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法律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
道德是指导和制约人们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的相对独立性是道德的社会价值能够发挥出来的前提。
道德建设中坚持以立为本、重在建设的方针,依靠教育、引导、培养和熏陶,辅之以相应的社会管理制度和法规约束,努力倡导和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大力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逐渐形成和确立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内容,以排解引导为桥梁,以阵地建设为依托,以强化管理为手段的新机制,使一些公共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再转化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改变人们的旧习惯,推动社会的不断文明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