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治理模式在公共服务型政府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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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治理模式在公共服务型政府中的运用
发布时间: 2008-6-17 8:53:20 被阅览数: 608 次作者: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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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多中心”治理理论是公共管理研究领域出现的前沿理论。它为公共服务提出了不同于官僚行政理论的治理逻辑。其现实中最大的应用价值是在治道变革中,打破单中心的政府服务模式,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本文从“多中心”治理理论与公共服务型政府构建的内在逻辑关系中切入,通过阐述该模式在公共服务型政府中的运用,以期论证“多中心”治理模式在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上的适用性。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公共服务型政府
引言
当今中国,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时代潮流。如何更好地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①用一权威的概念说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提供充足优质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现代政府。其中最主要的特征是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政府只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管理主体。社会治理主体还包括非政府组织、企业等,政府只是社会治理中的一个平等的、协商性的主体,与其他公共管理主体一道构成社会权力网络。
“多中心”治理模式是公共管理研究领域出现的前沿理论。它为公共服务提出了不同于官僚行政理论的治理逻辑。它在现实中最大的应用价值是提出在政府公共服务的治道变革中,打破单中心的政府服务模式,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的三维框架。这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特征是基本吻合的。通过讨论“多中心”治理模式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内在理论范式和运用,从而对该治理模式在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上的运用价值进行有益的探索。这是本文的主旨和目的之所在。
一、“多中心”治理模式的涵义及应用价值
(一)“多中心”治理的涵义
目前对“多中心”治理的涵义,尚未有统一的、权威性的表述。因此,本文把“多中心”与“治理”两者先分开表述,再结合起来探讨“多中心”治理的涵义。“多中心”的涵义是理解“多中心”理论的基础。“多中心”是指多个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
博兰尼的“多中心”②具有某种隐喻特色,而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则是强调参与者的互动过程和能动创立治理规则、治理形态。在“多中心”治理理论中自发秩序或自治只是
基础,而不是治理的全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总结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经验中认为,治理如果仅仅停留在一个层次上(不管是否自治),是不能持续成功的。因而,“多中心”理论是一套治理理论,包含了相应的分析单位、分析框架、经验研究方法等一系列知识。
“多中心”治理即“多中心”与“治理”的和谐统一。具有“多中心”和“治理”两层含义。③在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中,“多中心”治理的思想是相对于一元或单中心权威秩序的思维而言的,它意味着地方政府为了有效地进行公共事务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持续发展的绩效目标,由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个人、商业组织、公民组织、政党组织、利益团体、政府组织),基于一定的集体行为规则,通过相互博弈、相互调适、共同参与合作等互动关系,形成多样化的公共事务管理制度或组织模式。④
管理理论往往建立在基本人性假设上。“多中心”治理理论作为管理理论的一种,认为个人是具有独立决策能力、能够计算成本收益的理性人,但又不是传统经济学上的完全的理性人或经济人,而是能够自主决策,受环境影响易犯错误和改正错误、受社群的非正式规范约束的社会人。多中心治理理论中的行为者具有有限理性这一人性特点。
亚里士多德说过:“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这就说明了特定情况下,公共事务总是得不到人们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对此,人们已经提出了若干所谓“唯一”的方案,即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或者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事务的悲剧。我国曾经采用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1978年后出现的“政企分开”、“抓大放小”私有化浪潮,就是所谓“唯一”的方案在中国的具体化的表现。而“多中心”治理理论,提出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治理公共事务的新的可能性,即在已引起足够重视的政府、市场这两个中心之外引入社会,作为第三个中心。
(二)“多中心”治理模式的特征和应用价值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在《多中心》中提到⑤,“多中心”治理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多中心治理结构意味着在地方的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民间的和公民的自治、自主管理的秩序与力量,这些力量分别作为独立的决策主体围绕着特定的公共问题,按照一定的规则,采取弹性的、灵活的、多样性的集体行动组合,寻求高绩效的公共问题解决途径。
第二,多中心治理模式必然强烈要求公民的参与和社群的自治,将公民参与和自治作为基本的策略。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具备积极介入多中心治理的条件和作用,才能使多中心治理运转起来,并持续发展下去。奥斯特罗姆夫妇(V.& E.Ostrom)一贯强调的公民与社群“心灵的习性”⑥,就是对多中心秩序下公民资格的期待。
第三,多元独立决策主体的利益同样是多元的。多元利益在治理行动中经过冲突、对话、协商、妥协、达成平衡和整合。
第四,多中心还表现为不同性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可以通过多种制度选择来提供。
王兴伦曾说过,与传统的治理理论相比,多中心治理有如下明显的三个优点:多种选择、减少搭便车行为以及更合理的决策。即多中心治理的第一个优点是,为公民提供机会组建许多个治理当局。第二个优点在于避免了公共产品或服务提供的不足或过量。第三个优点在于公共决策的民主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建立有效的多中心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不同政府单位与不同公益物品效应的规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单位之间发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动;三是有另外的决策安排来处理和解决政府单位之间的冲突。如果缺乏这些条件,多中心只会引起更多的治理问题。而且,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防止政府一定程度上的责任推卸。
二、“多中心”治理模式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的理论范式
(一)“多中心”治理模式与政府公共服务供求的内在逻辑关系
1.“多中心”治理:对政府公共服务供求变化的回应
在政治学视野里,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而从公共行政学的维度探究,治理理论强调一种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非意识形态化的公共行政。作为体现民主、权力多中心化的理论体系,当代治理意味着国家和公民社会关系的重新调整,意味着“人类在国家(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维组合中,寻求不同以往的、更为有效的实现共同利益道路努力。”因此,本文认为“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指向是政府向社会分权、权力回归于民众、民间社会的兴起和国家政府权力的相对弱化,并鼓励公民参与地方或社区的公共事务管理的全过程,倡导培育和提升公民的自主管理能力。
奥斯特罗姆等人说过,“多中心”治理,是意在构建由多中心秩序构成公共服务的体制。詹姆斯·罗西瑙⑦在《没有政府的治理》中也提到多中心秩序,即“多中心的服务体制”。“多中心意味着有许多在形式上互相独立的决策中心……他们在竞争性关系中签订合约,并从事合作性的活动,或者利用新机制来解决冲突……也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他们是作为一个体制运作的。”因此,本文认为,多中心治理模式对公共产品供给的重大意义在于,打破单中心体制下权力高度集中的格局,形成多个权力中心来承担公共产品提供职能,并且相互展开有效竞争,从而有利于解决搭便车和政府成本攀高的困境。同时,多中心治理体制有助于“维持社群所偏好的事务状态”⑧。多中心治理体制为公共服务提出了不同于官僚行政理论的供给逻辑,主张公共服务的供给是一个多元主体的合作、协同过程,改变了政府作为单一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的模式,构建起了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供给模式,从而有效地克服单一靠市场或政府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⑨
2.“多中心”治理模式与政府公共服务供求的均衡范式
(1)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而且“公共部门所提供的许多服务基本上具有市场的特质”,这说明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