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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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几点思考
发表时间:2011-11-25T10:57:23.11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1年第30期供稿作者:马勇解杰张冬梅
[导读] 二是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
马勇解杰张冬梅(辽宁省大连市65066部队门诊部 116100)
【中图分类号】R197.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2011)30-0276-0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首部基本法律,由于该法涉及基本国策的法律化和公民生育权利与自由的限制和保障,其意义重大。笔者认为,贯彻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一是实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制化。该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配套规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历史。
二是增强了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该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将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了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
三是确保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久开展。实行计划生育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当前,全国推行计划生育已30多年,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并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管理方法和规章制度,这就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长期坚持下去并不断充实完善。
二科学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涵及特点
一是遵照科学性,贯彻了协调与可持续的科学发展思想。本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本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设立专章予以规定,明确提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是坚持全面性,突出了综合治理人口的问题。本法明确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对人口与发展问题实施综合决策,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及相关部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以及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等应当协助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依靠科技进步、发展教育事业、促进社会进步、提高妇女地位等项工作有机结合。
三是具有连续性,强调了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的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既没有收紧、也没有放宽,并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管理、服务和制约措施,对保证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积极推动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有着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是贯穿统一性,规范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权利与义务。本法不仅规定了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还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包括享有生殖保健、男女平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等,规定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应承担的义务,明确了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方式和途径。
五是增强法规性,强调了严格依法行政。本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规定了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六是提高针对性,坚持了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由于各地人口发展状况、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不同,加之计划生育地方立法先于国家立法,且已实施多年,国家立法只对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作原则规定,为地方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基层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制度与措施,则主要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
七是体现渗透性,借鉴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本法体现的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引入生殖健康、开展计划生育的教育、信息、咨询活动、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优质服务、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等内容,反映了中国政府认真履行开罗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庄严承诺。
三采取必要措施贯彻落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一是必须明确社会相关方面负有的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建立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及对人口问题实施综合治理的制度。
二是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经济发展的优惠和照顾,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和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服务,以及政府在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中应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等。
三是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按照法规要求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并明确服务职责,政府应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受术者安全和医疗服务。
四是切实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业投入进行补偿的行政性收费。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予以调节,减轻人口对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依照法规建立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而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对社会增加公共投入的补偿,也是承担经济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五是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为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按照《人口与计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