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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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特殊性

摘要:我国与英美国家的公司治理存在着截然不同的逻辑起点,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条件下,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并不仅仅是经营权因素失范的结果,而是所有权因素与经营权因素共同作用所导致的,这种发生路径的特殊性必然也影响了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治理思路。

关键词:内部人控制问题股权结构特殊性公司治理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权力机构模式以及由此引发的公司经营者与股东利益冲突的公司治理命题,是英美国家公司治理讨论和法律改革的中心,并随着美国公司治理文化的输出主导了世界公司治理学者的思路。面对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一公司治理的基本命题,不应囿于英美国家舶来的公司治理思想,而应结合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特殊性,寻求解决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中国智慧。

一、内部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控制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是现代公司治理中两个重要的命题,它们分别从应然和实然两个层面描述了随着公司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掌握公司经营权的公司管理人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在以往经济学者的观点中,往往将内部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相混淆,视其为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洪水猛兽,而在法学视角下,内部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有着严格区别的,对其评价也不能一概而论。

(一)内部人控制的法理内涵

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制度的基石。在有限责任制度的视野下,公司独立人格的实现使得内部人控制具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有限责任制度下,投资风险的可确定性降低了股东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外在动力,股东远离公司的经营管理为内部人控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并促成了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的投资风险进行分解,从而将债权人1纳入公司的风险承担者范畴中,风险主体的多元化要求利

1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来看,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依赖于股东的原始出资,也依赖于公司的负债,债权人的资本也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债权人也使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风险承担者。此处债权人的概念取一种广义的理解,即指一切可能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对公司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不论该债券

益主体的多元化,从而排除股东利己主义的倾向以维护公司利益体系的平衡,弱化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直接控制;有限责任制度下公司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和责任主体,其核心价值在于实现了公司的独立人格,独立于股东的公司得以按照自己的利益要求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和设置组织机构,从而形成自有权力资源体系,为内部人控制的形成提供了组织基础。

在“股东会——董事会——经理”这一公司核心权力结构中,董事会和经理对内掌握公司经营权,对外代表公司的主体地位,从而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这就形成了公司内部人控制。内部人控制作为公司对自有权力资源以独立于股东的自由意志进行分配的结果,是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独立人格的逻辑归结,具有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

(二)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产生

内部人控制在公司权力配置的层面上是具有合理性的,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向公司贡献专业的管理才能来促进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实现,由此获得相应的薪酬形式的回报,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控制变为最终控制,正常情况下公司内部人控制是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求的。

但是,董事和经理人员等公司内部人具有独立利益追求,与公司的利益目标存在差异,其若将自己的利益追求在公司的经营决策行为中予以充分的体现,势必就打破了有限责任制度构建的以公司法人为核心的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体系;并且,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力位阶虽高,距离经营活动的直接决策端却更远,股东与这些内部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难以对内部人的经营决策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董事和经理等内部人普遍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的现代公司治理模式中,尽管治理结构会有不同,但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公司的管理和执行权力十分集中,这就加剧了公司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形成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正是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过程中董事和经理等内人滥用公司经营权的结果,是经营权因素失范的表现。

二、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特殊性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之后,经营权因素的失范是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产

发生是何种依据。例如职工、国家机关虽不像银行那样对公司进行借贷,但可能因为工资或者应收税款等内容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并且在公司发生破产的情况下,这些对于公司的债权即发生不能实现的风险。所以,公司的各种债权人都可能成为公司经营活动的最终风险承担者。

生的一般路径。内部人控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内生于有限责任制度,与公司的资本逻辑并无必然联系,任何一种所谓合理或者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中,都会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并有可能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如果将公司股权结构作为一种变量引入进行分析时,就会发现我国的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是具有其特殊性的。

与英美国家公司日趋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同,我国的公司企业大都带有经济转轨时期的印记,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改制后的公司大多呈现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2笔者认为,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尚未成熟和国有股股权虚置问题尚未解决的局面下,这样的股权结构是不利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的,并影响了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路径。

(一)大股东控制公司内部人决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在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中,控股股东有能力有效地控制董事和经理的经营决策,事实上董事和经理通常也来自控股单位。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70%左右来自控股单位,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相当普遍。[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有持股比例上的绝对优势,完全可能出现对于公司的超强控制局面。虽然董事和经理等内部人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但在进行公司事务决策的时候却成了控股股东的代言人,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控制内部人的决策,影响了股东会权利行使的民主性,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不是同质的,控股股东具有图利自己的动机并且具有这样的能力。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实质上是一种控股股东与内部人合谋侵害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大股东行使股权不规范,造成国有股股权虚置

我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在解决政企不分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提出的,并没有说明公司经营权的范围。因此,虽然从公司法意义上解决了两权分离的问题,但事实上并没有真正实现两权分离和经营独立,更没有解决在经营者事实上控制公司的情况下经营权行使的监督问题。国有股行使股权不规范,多级的委托代理关系造成国有股股权虚置。

2有数据显示,国有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已达54%。更早的一些资料显示,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占公司总超过50%的占上市公司总数的79.2%,而且第一大股东持股份额显著高于第二、第三大股东。在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中,国家股东与法人股东占压倒多数,第一大股东为国家持股公司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公司总数的31%,两者之和所占比例高达95%;而且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由国有控股的。引自谢伏瞻,《优化股权结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中国经济时报,20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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