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环保审核的通知》-闽环保监〔2010〕1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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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报告进行环保审核的通知

闽环保监〔2010〕144号

各市、县(区)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资源局,有关直属单位:

近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要求在重要项目酝酿及实施前,应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科学发展,以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负责审批管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审批手续时,必须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理意见。为此,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审核的项目范围

拟列入省、市、县(区)重点建设的交通、能源、市政、房地产、农业、水利、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资源环境等重大建设项目均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中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进行审核。

二、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审核的主要内容

为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在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时,环保部门应从环境保护角度,对重大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进行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各种相关制约因素,配套设施是否完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后是否存在不稳定因素;群众对项目有无强烈的反应和要求,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有无相应的处置预案等进行审核。

三、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保审核的程序

(一)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章节

重大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中。因此,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环评文件中,必须以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为基础,设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章节,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分析。特别要对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预测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事件,从环保角度提出切实可行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降低和消除措施。

(二)环评技术审查部门应对环保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技术评估

在环评技术评估中,有关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以及环评文件中的对应内容进行技术评估。其中,对在江河湖库沿岸,特别是临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等区域;人口集中居住区域附近;

国家及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中确定的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及其附近区域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新布设的化工石化集中工业园区、基地以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必须把社会稳定风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技术评估。

(三)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落实分级负责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审批手续时,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中同时明确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核意见,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出处理意见。对没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章节或评估内容不完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予以受理审批;对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不完善或者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的项目,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得进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

四、积极探索,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环保审核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环保审核工作的各项工作。要积极探索具体的操作办法,在评估审核中既要依法依规严格把关,又要注意改进工作方式做好服务。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省厅反馈,促进本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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