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环保总队【2006】4号文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闽环保总队〔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1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6月3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为有效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将实施正面清单制度作为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环境,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将省委、省政府及生态环境部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持续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以细化实施正面清单为契机,以“生态云”和环境信用评价体系为依托,将守法模范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实施差异化监管,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大正向激励力度,逐步构建以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统一监管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的正面清单管理体系。
二、工作要求(一)明确正面清单纳入条件首次纳入。
原则上将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上被标识为“绿色领跑企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诚信的企业,以及污染物排放量小、环境风险低、吸纳就业能力强且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小微企业全部纳入正面清单。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调研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3.25•【字号】闽国土资执〔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调研的通知闽国土资执〔2009〕7号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协管员队伍的通知》(闽政文[2005]577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7]160号),总结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健全完善制度,推进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工作(以下简称村级协管员),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局的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对村级协管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联合调研。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听取村级协管员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主要包括村级协管员考核评聘、培训管理、发挥作用的情况,典型经验做法与有关问题的建议等。
(二)了解村级协管员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组织对县(市、区)、乡(镇)村级协管员管理人员和村级协管员进行问卷调查。
(三)与县(市、区)、乡(镇)村级协管员管理人员及村级协管员座谈,探索加强村级协管员工作的途径与方法。
二、调研安排(一)人员组成调研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局共同组织,人员组成如下:林世义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副调研员陈发光福建省国土资源监察总队主任科员涂远承福建省建设厅村镇建设处主任科员江梅珍福建省环保局自然生态处主任科员(二)调研时间从4月中旬开始,每设区市调研1-2个县(市、区),每县(市、区)1-2个乡(镇),具体到达时间另行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家和地方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省环境监察总队,各驻市(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近期,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等3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国家标准和我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等相关地方标准的衔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制药工业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271~C278的行业,其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但对于其中的C271~C276类行业,其“化学反应、生物发酵、分离精制、溶剂回收、制剂加工等工艺设施”排气筒的非甲烷总烃、甲醛,“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以及“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的非甲烷总烃、甲醛等指标排放限值,仍继续分别执行DB35/1782-2018中表1、表2、表3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强例行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认真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函〔2017〕86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厅例行新闻发布工作,省环保宣教中心起草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经福建省环保厅2018年第7次厅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9月15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例行新闻发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构建生态环保社会共治的大格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环办宣教函〔2017〕860号)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通过例行新闻发布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明确职责分工:(一)在厅党组统一领导下,厅新闻发言人负责例行新闻发XXX舆论引导的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
(二)厅办公室负责指导和协调例行新闻发布工作。
(三)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宣教中心”)负责制定新闻发布计划、发布会的组织协调、统一对外联系媒体及日常舆情管控等工作;“福建环境”官方微博应对例行新闻发布会进行图文直播;新闻发布会召开后,负责整理发布会内容,及时通过省环保厅门户网站以及福建环境“一网两微”平台对外发布。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榕环保综[2014]368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的通知(榕环保综〔2014〕368号)各县(市)区环保局、福州高新区环保局、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发[2014]12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要求,现将我市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核定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排污情况调查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要组织环评、总量、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现有工业排污单位(2014年9月1日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但不包括已关停、淘汰的工业排污单位或生产线)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调查,按照环评批复产能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实上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详见附件2),并将8个试点行业初步核实的情况于9月25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其它行业初步核实情况于2015年1月30日前上报市环保局总量处。
二、开展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核定1、各县(市)区、高新区环保局要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按照省环保厅下发的《通知》要求,向市环保局上报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申请(详见附件3、4)。
现有工业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申请条件:年排放工业化学需氧量大于3吨的;年排放工业氨氮大于0.5吨的;年排放二氧化硫大于2吨的;年排放氮氧化物大于2吨的。
对不符合条件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由各县(市)区根据排放标准、环评批复和实际监管情况自行确定。
2、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要根据省环保厅下发的《排污权核定报告编制要点(试行)》(闽环发[2014]18号)要求,尽快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初始排污权核定的企业,开展初始排污权评估,并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闽环保评〔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10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监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我厅对接受委托在我省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含注册地在我省和省外的技术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备案后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纳入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监管体系。
二、申请备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且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办法》第九条中不得作为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形;(二)未处于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未处于被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或列入“黑名单”期间;(三)已按生态环境部《办法》规定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有关信息;(四)省外技术单位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我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向我厅申报备案。
三、我厅在门户网站及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申请备案的技术单位应按办事指南提交备案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材料内容应与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的信息一致。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7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19〕7号福州市、厦门市、漳州市和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和《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国环规固体〔2019〕1号)(以下简称《审核指南》,见附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回收处理,规范和指导我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防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过程产生二次污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夯实主体责任,确保拆解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规范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妥善利用处置拆解废物,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拆解全过程环境风险可控。
按时上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报告》,不得篡改、伪造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确保基金补贴申报真实准确。
处理企业要根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定期开展指导培训和信息公开,全面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要建立健全自查内审、奖惩等工作机制,坚决杜绝粗暴拆解、拆解废物分类收集不完全等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第三方审核,确保审核质量受委托或邀请的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应当秉承“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原则独立开展审核工作,配强配齐人员力量,强化内部质量管控,确保出具的审核报告及时、准确、有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07.12•【字号】闽环保总队〔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环境监察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3〕22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运行管理和监管应用等关键环节的配套制度,切实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水平,支撑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现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细监控名单。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下同)要在对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充分排查的基础上,于2023年7月底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市级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名单信息应包括建设、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点位,实施自动监控的方式、项目以及联网期限等,并向社会公开。
二、严核暂缓情形。
对申请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严格核实,出具书面意见,及时填报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同时,指导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强化产污治污环节的过程监控,加强“非现场”监管。
三、强化监督帮扶。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自动监控工作,为排污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督促其做好安装联网、问题整改和告警信息反馈。
对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的自动监测数据,应指导督促重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数据标记。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统一平台、分级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单位的日常监管和下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考核,对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实施分类分级处置,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和移送到位,并在作出处罚或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信息报送我厅。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公告(第二批)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
面清单的公告(第二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2.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的公告(第二批)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完善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1〕16号)要求,经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及社会公示,现将泉州市2022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169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正面清单企业有效期3年。
附件:泉州市2022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第二批)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7日附件
泉州市2022年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第二批)。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02•【字号】闽环评审〔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闽环评审〔2020〕4号邵武市诚鑫能源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就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如下:一、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2019-350781-44-02-018538)位于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内,主要内容包括:建设3台75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和2台9MW燃煤背压机组,同步建设脱硫、脱硝、除尘装置及配套设施,不包括电力接入系统和厂外供热管网工程。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评估结论、南平市生态环境局审查意见,以及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闽发改网审能源〔2019〕90号)的核准意见,项目建设符合《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供热专项规划(2018年-2030年)》及《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热电联产专项规划(2018年-2030年)》要求。
在全面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你公司应提请并配合邵武市人民政府、邵武市金塘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企业落实本项目相关承诺,主要如下:(一)落实《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8〕25号)区域集中供热要求,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分散燃煤、燃生物质等供热锅炉。
在本项目建成6个月内按承诺关停拆除区域内现有燃煤、燃油供热锅炉。
4号文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2-04-09 来源:福建省环境保护厅闽环发…201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的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行为,更好的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抄送:环保部,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主题词:环保环评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1‟3号),进一步提高效率、规范管理,推动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保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环评总体要求(一)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豁免项目除外),都必须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防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建设单位必须依据国家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对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环境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6]13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正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6]133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福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定方案〉的请示》(榕政综〔2006〕40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水域,按一类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经依法批准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按国家规定的相应环境功能类别及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其余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类别的划定及执行标准,按你市呈报的方案执行。
二、请你市在媒体上公布划定方案,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结束——。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环境信息依
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公布日期】2024.04.02
•【字号】泉环保执法〔2024〕14号
•【施行日期】202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泉州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企业名单的通知
泉环保执法〔2024〕14号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22〕1号)有关要求,经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及社会公示,确定2024年泉州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859家),现予印发。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列入2024年泉州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完整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泉州市2024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通知闽政〔202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决定,29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予以废止。
被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29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20年6月12日附件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共29件)序号文号标题1闽政办〔2007〕1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机顶盒统一招标协议的通知2闽政〔2008〕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3闽政办〔2008〕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4闽政〔201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5闽政〔201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工作的通知6闽政〔2010〕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福建省与中央企业对接合作的指导意见7闽政〔201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8闽政办〔2011〕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9闽政办〔2011〕19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0闽政办〔2012〕4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福州大都市区推进福莆宁同城化工作方案的通知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闽东电机电器千亿产业集群发展措施的通知12闽政〔2013〕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3闽政〔2013〕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4闽政办〔2013〕13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我省水泥产业转型升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15闽政办〔201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16闽政办〔2014〕9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17闽政办〔2014〕1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18闽政办〔2015〕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19闽政〔2015〕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远洋渔业发展五条措施的通知20闽政办〔2015〕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通信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若干意见22闽政〔2016〕5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3闽政办〔2016〕8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2016-2018年实施方案的通知24闽政办〔2016〕1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金融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25闽政办〔2017〕8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26闽政办〔2017〕12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27闽政办发明电〔201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28闽政办〔2018〕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29闽政办发明电〔2018〕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2019年“两节”期间生产稳定运行有关措施的通知——结束——。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闽清县第三实验小学建设环评报告.pdf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适用于第三产业建设项目)项目名称闽清县第三实验小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盖章)闽清县教育局法人代表俞刚(盖章或签字)联系人胡长忠联系电话159****9897邮政编码350800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制环保部门填写收到登记表日期编号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
2、本表应附以下附件、附图附件1项目建议书批复附件2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函附件3其它与项目环评有关的文件、资料附件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比例尺1:50000,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附图2项目平面布置图3、如果本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当地环境特征,确定选择下列1-2项进行专项评价。
(1)大气环境影响专项评价(2)水环境影响专项评价(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3)生态环境影响专项评价(4)噪声环境影响专项评价(5)固体废物环境影响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工作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的要求进行。
4、本表一式五份,报送件不得复印,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分送有关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闽清县第三实验小学建设项目建设地点闽清县梅溪新城建设依据建设性质新建建设规模占地面积:27561m2;建筑面积:23548.88m2主管部门总投资8903.79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行业代码P8221初等教育排水去向水资源及主要能源消耗名称现状年用量年增用量年总用量水(吨)/72907290电(kwh)/5000050000其它///1项目概况、周边环境状况及周边关系图1.1项目概况近年来,随着闽清县城镇化的进程,梅溪新城建设的进展,房地产业的开发,梅溪地区人口不断增加,近年将达到3.3万人,因此,小学生就近入学的矛盾进一步增加。
建设闽清县第三实验小学不仅能改善梅溪新区小学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推动小学教育工作向前发展,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而且对加快闽清县城市化建设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十分积极意义,是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
【发布单位】福建省【发布文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发布日期】2008-01-22【生效日期】2008-01-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福建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175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2008年1月14日,省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的清理意见,决定如下:一、废止70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1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保留并适时修改59件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四、保留27件省政府现行规章(见附件4)。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2.宣布失效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9件);3.保留并适时修改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9件);4.保留的省政府现行规章目录(共27件)。
省长黄小晶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附件1:废止的省政府现行规章和属于规章性质的省政府现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0件)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1〕70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具体规定》(闽政〔1982〕8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我省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4〕86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渔业若干政策规定》(闽政〔1984〕综492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4号);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0号);七、《颁发〈福建省保护地震台站观测环境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61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102号);九、《关于批转省卫生厅、农业厅、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6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航道上设网捕鱼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7〕33号);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制定的〈福建省印刷业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61号);十二、《关于颁发〈福建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7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送审程序的规定》(闽政〔1987〕综234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出入境审批权限的通知》(闽政〔1988〕24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68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9〕7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市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9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7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立福建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通知》(闽政〔1989〕21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8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通告》(闽政〔1989〕31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3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44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通知》(闽政〔1989〕46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4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89〕59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桌(台)球、游艺机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1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90〕15号);三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州港、厦门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闽政〔1990〕24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职责的规定》(闽政〔1990〕30号);三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9号);三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0〕综247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1〕1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8号);三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2号);三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3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7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6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道路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26号);四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营业性射击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3号);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海防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27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厦门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处罚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综248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闽政〔1993〕16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体改委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4〕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福建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16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文138号);四十八、《福建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1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四十九、《福建省推广普通话规定》(1993年4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五十、《福建省歌厅、舞厅、卡拉OK演唱厅管理办法》(1993年7月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五十一、《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1993年8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五十二、《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9月16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五十三、《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1994年3月2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五十四、《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1994年4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五十五、《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公布);五十六、《福建省最低工资规定》(1994年9月1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五十七、《福建省行政性违法收费处理办法》(1995年5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五十八、《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5年10月1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五十九、《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公布);六十、《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6年10月3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六十一、《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规定》(1997年1月10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六十二、《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六十三、《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1998年7月2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六十四、《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公布);六十五、《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2000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公布);六十六、《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1年5月1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六十七、《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8月4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年4月18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年7月29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七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道路运输站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7日以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环境风险防控的紧急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11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环境风险防控的紧急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环境风险防控的紧急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11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受国外新冠疫情影响,3月初以来我省已有大批境外人员入境,这些人员大多来自日本、美国等疫情高发区,省内已陆续出现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
为严防疫情输入,全省各地都启用了隔离观察点,对这些人员实施集中隔离观察。
省领导高度重视疫情环境风险防控所面临的新形势新压力,专门指示要求生态环境部门要盯住集中隔离点、定点医院等敏感目标,针对涉疫医废、垃圾和污水等管控重点,强化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指导,确保全面全部安全处置,坚决切断二次污染。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压实责任,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继续按照省卫健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疫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卫医政发明电〔2020〕95号),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和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新冠疫情期间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处置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5号),省生态环境厅《新冠肺炎疫情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指南(第二版)》(闽环保总队〔2020〕2号)、《福建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运行管理规程》(1月28日)、《关于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闽环水函〔2020〕2号)、《关于强化疫情期间医疗和城镇污水监管的通知》(2月19日)、《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通知》(1月31日)等文件要求,坚决采取有力措施,继续打好疫情环境风险防控阻击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1998年5月30日)一、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99件,标有“*”号的文号予以保留,同文发布的其他规章性文件未予废止)(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管理保护国家税收的布告》(闽政〔1981〕54号)(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贸委〈关于引导外资合理投向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85号)(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福建省小纸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全省小纸厂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及环境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199号)(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枪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46号)(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工作的意见〉》(闽政〔1982〕91号)(六)《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补充意见的通知》(闽政〔1993〕35号)(七)《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维护铁路设备完好、确保行车安全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82〕147号(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1号)(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3〕34号)(十一)《关于颁发〈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39号)(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4〕68号)(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管理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84〕200号)(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紧急通知〉的通知》(闽政〔1985〕15号)(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16号)(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关于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5〕67号)(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唱展外汇、物价大检查和清理、整顿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通知》(闽政〔1985〕70号(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运输和邮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税收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81号)(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产品质量仲裁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5〕综120号)(二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在港澳企业投资收益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5〕综443号)(二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收容教育卖淫妇女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5号)(二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3号(二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5号)(二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58号)(二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改变财政补贴县面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86〕31号)(二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1986〕40号)(二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的报告〉的通知》(闽政〔1986〕45号)(二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54号)(二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6〕64号)(三十)《关于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闽政〔1986〕75号)*(三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99号)(三十二)《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基金的暂行办法》(闽政〔1987〕4号)(三十三)《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闽政〔1987〕6号)(三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税收政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87〕35号)(三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关于福建省征收电力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10号)(三十六)《关于颁发〈福建省改进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28号)(三十七)《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88〕57号)(三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8〕56号)(三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9号)(四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9号)(四十一)《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压缩开支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明传电报政发35)(四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18号)(四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等部门制定的〈福建省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福建省私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24号)(四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91〕17号)(四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共用无线电视系统管理的规定》(闽政〔1989〕40号)(四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政〔1992〕7号)(四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委关于〈福建省规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1992〕29号)(四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箔委、省财政厅、省人行关于进一步抓好工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1992〕综128号)(四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发展旅游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综198号)(五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的通知》(闽政〔1992〕综358号)(五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27号)(五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房改办关于省直单位公有住宅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闽政办〔1992〕30号)(五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闽政〔1993〕18号)(五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承包制同新税制改革相衔接工作的通知》(闽政〔1993〕综184号)(五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口电站、沙溪口水电站库区维护建设费的暂行规定》(闽政〔1995〕145号)(五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券管理的通知》(闽政〔1980〕86号)(五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100号文件的通知》(闽政〔1981〕117号)(五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闽政〔1984〕18号)(五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闽政〔1984〕25号)(六十)《关于加强和改革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闽政〔1985〕24号)(六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和打击倒卖车、船票活动的通知》(闽政〔1985〕94号)(六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1〕84号)(六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加强市场工业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81号)(六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86〕41号)(六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意见》(闽政〔1986〕12号)(六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56号(六十七)《福建省统一罚没票证管理的若干规定》(闽政〔1986〕100号)(六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3〕1号)(六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局〈福建省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考试选调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1989〕19号)(七十)《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闽政〔1986〕76号)(七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贸体制的若干意见》(闽政〔1983〕4号)(七十二)《关于修改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中追回赃款赃物处理办法和罚没财物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6〕30号(七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2号)(七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闽政〔1984〕104号)(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质量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七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文化市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闽政〔1985〕98号(七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民间职业剧团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88〕5号)(七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9〕3号)(七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武夷山景区保护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闽政〔1982〕综309号)(八十)《关于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管理水电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闽政〔1985〕66号)(八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闽政〔1996〕13号)(八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闽政〔1986〕63号)(八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股份制企业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0号)(八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并批转省教委关于全省扫除文盲工作计划报告的通知》(闽政〔1989〕25号)(八十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普通话的通知》(闽政〔1983〕15号)(八十六)《关于印发〈福建省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1987〕200号)(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闽政〔1987〕28号(八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政〔1987〕30号)(八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49号(九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5〕16号)(九十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2〕14号)(九十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综108号)(九十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款项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9〕197号)(九十四)《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事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非领导职务升降等两个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0〕47号)(九十五)《福建省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市场管理试行办法》(闽政〔1993〕3号)(九十六)《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2〕46号)(九十七)《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96〕3号)(九十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武夷山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1988〕50号)(九十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兼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88〕63号)二、修改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共67件,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政〔1985〕2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合并修改作为第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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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闽环保总队[2006]4号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和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的市环保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污染必须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
由于建筑施工噪声为非稳态排放,实际监测数据受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较大,且排污者申报与施工噪声监测不能同步,我省部分市县在前一段具体实施建筑工地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和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方面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做法。
省物价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对比提出了整改要求。
省环保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环境监察总队和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专题调研,对我省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环境监察工作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
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施工
噪声排污申报和超标准排污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现场监管,严格按程序进行排污申报和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的规定,各市、县环境保护局应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核定及超标排污费征收工作,要求建筑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排污申报法律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申报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由于在开工前不具备监测条件,可以使用类比监测数据进行申报。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后10日内,依据经审核的《建筑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和当月(当季)的实际排污情况,核定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分贝数,并向建筑施工单位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
建筑施工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试行)》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噪声超标分贝数确定后,环境监察机构根据国家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超标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和收缴。
二、规范征收程序,按超标分贝数和标准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规定,“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照超标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各市、县环保局对建筑施工噪声不得按建筑面积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1999年)第五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施工期内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没有提供建筑施工噪声实际监测数据的,环境监察机构可要求其提供,也可由监测部门进行不定期监督性监测。
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核定期间若未按要求提供建筑施工噪声实际监测数据,也没有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按照类比监测数据核定。
三、加强实际监测工作,有针对性采用噪声类比性监测数据
按照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特性和测试方法要求,今年上半年,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福州、漳州、泉州三市50余个建筑施工工地的声源、施工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其中27个施工现场进行了布点测试。
在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建筑机械设备种类使用状况和外省市参考数据的基础上,共同编制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噪声类比监测数据一览表(试行)》。
该表可供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排污申报登记时参考使用,类比监测数据的使用主要是帮助减轻建筑施工单位、环境监测部门的负担,适用于开工前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申报,也可用于施工阶段后不具备监测条件却又缺乏实际监测数据的排
污申报核定。
它的试行是对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局限性问题的必要补充,在具体实施时要严格把握其使用范围和规范,并认真按照表中的说明使用。
在监测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的核定由建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噪声监测报告,建筑施工噪声分贝数必须以实测数据来核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噪声类比监测数据一览表(试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噪声排污费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06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噪声类比监测数据一览表(试行)
说明:
1、此表由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建筑施工场界噪
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和有关监测技术规范实地监测、汇总、统计、计算而编制,供各建筑施工单位及福建省内各级环境监察部门作为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登记和核定的类比参考数据。
2、由于声源之间存在屏蔽现象,各施工阶段的场界噪声按分贝值高的单项声源
设备查找。
表中所列声源为我省常用型号的机械设备,不常用的以实测为准。
3、建筑施工场界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征地边界为准。
4、在施工区内移动的施工机械设备声源与场界距离按最小值查表。
5、本表数据必须严格按照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程序使用,必须先由排污者填报
后再由环保部门核定;施工噪声超标排污费必须在核定之后再按分贝值计算。
6、对本表数据有异议或有施工噪声实际监测数据的,以及本表未列有的,以实
际监测数据为依据。
3、各种燃料折算数据。
A、每吨原煤折算成标准煤是0.714吨;
B、每吨原油或重油折算成标准煤是1.429吨;
C、每吨渣油折算成标准煤是1.286吨;
D、每吨柴油折算成标准煤是1.457吨;
E、每吨汽油折算成标准煤是1.471吨;
F、每吨焦炭折算成标准煤是0.971吨;
G、每1000立方米天然气折算成标准煤是1.33吨。
五、饮服“三厅”行业
1、根据龙岩市环境监测站对市区10余家“三厅”饮服业监测结果测算,拟按下列数据进行核定:
A、COD为800Mg/L、BOD为350Mg/L、动植物油40Mg/L、总磷1.6mg、氨氮6Mg计。
其它第三产业可根据上述数据参照核定。
B、龙岩市区内的饮服业废水核定按《龙岩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进行,环保部门对已缴纳污水集中处理费的企业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各县(市、区)需开征500头以上场所的畜禽养殖业排污费。
六、建筑施工噪声
1、拟分三个阶段进行工期划分,其工期的核定按建设部门施工许可证规定期限为依据,根据建工手册的技术规定,一般情况下,基础部分占总工期的15%,主体(倒混凝土至房屋出水)工期占总工期的40%,房屋装修占总工期的45%。
2、各阶段及各工期产生噪声分贝值为:基础部分白天超标3分贝,夜间超16分贝;主体工程按白天超标6分贝,夜间超标16分贝;装修工程按白天超标9分贝,夜间超标16分贝计。
3、若排污业主不同意上述数据申报登记,则按规定实测实收,若同意上述数据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则夜间施工收费额减半一次性征收。
表6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
超标分贝数
1 2 3 4 5 6 7 8
收费标准(元/月)350 440 550 700 880 1100 1400 1760
9 10 11 12 13 14 15 16及16以上
收费标准(元/月)2200 2800 3520 4400 5600 7040 8800 11200
说明: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2.一个单位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金额按本标准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
收。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级和峰值
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
6.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时,按噪声限值最高
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
7.本标准以每分贝为计征单位,不足一分贝的按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8.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