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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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实施我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质量的进一步改善,依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39号)、《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2006〕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8〕51号)等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环境保护区域限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限批是指市环保局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审批有关区县(自治县)、流域、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下同)或企业的建设项目(突出环境问题整治项目除外,下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审批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形的可实施区域限批:
(一)未按期完成国家或市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
(二)环境问题突出,被国家或市政府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三)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
(四)国家或市政府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区域限批的启动及监督实施。
(一)对市级或市级以下工业园区和企业、不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等启动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决定。
对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国家级工业园区和中央在渝企业启动区域限批,由市环保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
(二)区域限批决定作出后,由市环保局发文告知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单位,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
(三)区域限批文件应抄送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建设、监察、国土、规划、金融、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停止被限批区域或单位的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四)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协助实施区域限批,并暂停审批被限批区域或单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其他有关行政审批工作。
(五)被限批区域或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制订整改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
(六)全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被限批区域或单位加强监督管理,并牵头组织跟
踪检查,公布整改进展情况。
(七)市环保局作出的区域限批决定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