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理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闽政办[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环保局制定的《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
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措施,是降低污染负荷、改善环境质量的现实要求。
目前主要污染物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削减指标已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级各部门就必须提高对减排工作的认识,下最大决心、用最大气力,充分挖掘潜力,下大力气做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作。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
各级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加快建设减排具体项目和设施,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快技术改造,深化治理工艺,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加强现有污染源监管,大力实施重点流域整治,多管齐下,确保减排工作取得实效。
排污企业要增强减排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通过减排提高生产经营水平,通过减排增强综合竞争力,通过减排体现社会责任。
三、建立健全减排责任制。
省里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专门工作机构,挂靠省环保局。
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协调、督促、推进减排工作。
各设区市要于2007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的总量分解任务,签订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总量削减责任书,把总量削减责任分解落实到区域和企业,明确削减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十二日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实施意见(省环保局二○○七年四月)为确保按期分阶段完成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根据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福建省“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福建省“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及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总量削减责任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闽政〔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落实源头减量化要求。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17年,年产生1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且符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必须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鼓励开发应用有利于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的生产工艺及废水、废气治理技术,在制革行业推广含铬污泥回流制铬粉技术;在电镀行业推广镍回收、重金属污染物分流分治技术;在电子元件制造行业推广使用无铅焊料和废蚀刻液在线回收技术。
严格项目环境准入。
所有新建的化工、皮革、合成革、电镀等行业企业必须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
对辖区内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要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危险废物处置方案应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建设项目需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未建成或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二、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切实摸清底数。
加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推行登记信息法人承诺制。
利用全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登记平台,严格核定各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产废种类和基数,2016年底前,摸清全省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各级危险废物重点污染源名单库,做到“一厂一档”,并分类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闽政办〔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9日福建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顶层设计,聚焦“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建设目标,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之以恒推进生态省建设,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示范区。
二、主要内容原则上将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将市县辖区内的生态环境领域事务确认为市县财政事权,省级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典型示范、生态文明试验区创新和革命老区予以支持;将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事务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省与市县的支出责任。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闽环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20〕26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25日福建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的实施方案为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以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评估结果应用为手段,充分发挥福建省生态环境亲清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亲清服务平台”)作用,促进企业主动落实环境治理责任、实现绿色领跑,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按照全面、严谨、高效的评估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公平、公开、公正的评估机制。
依托亲清服务平台,对全省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分析,客观反映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水平,并充分发挥评估结果应用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实施分级监管,激发企业绿色领跑内生动力,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评估目标,形成具有福建特色的企业落实环境治理责任情况动态评估体系。
二、评估对象评估对象主要包括存在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目前暂定为亲清服务平台在册企业。
三、评估等级和标准根据企业环境治理责任落实情况,将评估等级从高到低评定为:优、良、中、差,其中评估等级为优的可视为绿色领跑企业。
评估采用评分制,总得分高于90分的等级为优;80-90分的等级为良;60-79分的等级为中;低于60分的等级为差。
评估指标主要包括企业责任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环境违法指标和绿色领跑指标(详见附件),其中企业责任指标、环境管理指标和环境违法指标参照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指标规定设置。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0〕17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0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企业名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0〕17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为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20年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94家)和变更企业名单(65家),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限期完成审核本通知公布的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清洁生产相关信息;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送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因停产、搬迁、重组、合并等原因暂时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企业恢复生产且具备条件时,应及时启动相关审核工作。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有关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切实加大指导、督促、检查力度,推动企业“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要求,切实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三、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各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审核、审核结果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企业予以处罚。
附件:1.2020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2.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变更企业名单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17日——结束——。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闽发改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2〕2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资源生态局: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1298号)要求,落实“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重点任务,进一步增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能力,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十四五”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全省统筹、部门联动、地市发力、社会参与”的治理思路,以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管理为重点,以塑料制品绿色化设计和替代性应用为支撑,以塑料垃圾收集转运处置为抓手,以重点区域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为手段,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主动作为,系统推进塑料制品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治理体系建设,实现塑料制品源头减量、规范回收和科学利用。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塑料污染治理机制运行有效,多元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形成贯穿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末端处置全链条的治理长效机制,推动白色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源头减量力度显著加强,电子商务、邮政快递、商品零售、餐饮外卖、展会活动、宾馆酒店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大幅减少,替代产品开发应用水平明显提升,电商快件基本实现不再二次包装,可循环快递包装应用规模达30万个。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环控[1997]0232号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环保局关于推行清洁生产的若干意见(环控[1997]0232号)清洁生产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正式提出以来,我国政府积极响应。
1992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起点要高,尽量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
1993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工作会议提出了工业污染防治必须从单纯的末端治理向对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行清洁生产。
1994年国务院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优先实施的重点领域。
199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了到本世纪末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八五”末期水平的总量控制目标,会后颁发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了要推行清洁生产。
这些都为我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从目前的试点阶段逐步过渡到全面实施的阶段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九五”期间推行清洁生产的总体目标是: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宗旨,切实转变工业经济增长和污染防治方式,把推行清洁生产作为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与企业技术改造、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结合起来,制定促进清洁生产的激励政策,力争到200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为此,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洁生产可以概括为:采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材料,通过清洁的生产过程,制造出清洁的产品。
清洁生产把综合预防的环境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从而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是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闽环保固体〔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19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游绪(厅固体处)联系电话:0591-******** 136********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1日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整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和省安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安委〔2020〕6号),结合我厅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整治,全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有效治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危废利用处置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短板得到补齐;医废处置设施实现扩能提质,应对重大疫情的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大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
二、整治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含自建焚烧等设施的危废产生单位)和医废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废处置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皮革鞣制加工(C191)、合成革制造(C2925)、铅酸蓄电池制造(C394)、有色金属矿山采选(B09)、环境治理行业(N77)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发改生态[2016]84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1.28【实施日期】201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发改生态〔2016〕848号)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林业局、经信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农发局: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林业厅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11月28日福建省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省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方式,规范经备案的减排量的使用,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
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作为我省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主管部门,对我省行政区内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活动进行管理。
省林业厅负责经省碳交办备案的我省林业碳汇减排量(以下简称FFCER)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对申请备案的FFCER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碳交办核定。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闽环保法〔2019〕9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19〕9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交通与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19年12月27日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中的服务行为,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相应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专业能力,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或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的防治、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汇总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闽环保防[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闽环保防〔2013〕5号)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现将《环保部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的通知》(环发〔2012〕11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公司计划上市或再融资需取得环保证明文件的,应向所在地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并提交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
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要对提交的核查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中对公司上市及融资基本情况、与环保核查要求相符性、环境违法情况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我厅将终止环保核查,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二、缩短环保核查时限由我厅负责主核查和初审的,公司核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我厅方受理。
由我省向环保部或外省出具初审意见或协查意见的,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由我省主核查的,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由我厅负责主核查的,核查结束后,对核查意见及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由10天缩减为5天。
公司补充材料、进行整改的时间、因投诉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在内。
三、简化环保核查内容和程序对首次上市并发行股票的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未经过上市环保核查需要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将核查内容简化为五项,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环保验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执行情况(包括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环保违法处罚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规制环保行政问责措施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访福建省纪委、监察
规制环保行政问责措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访福建省纪委、监察厅驻福建省环保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钟焕棠本刊记者/陈春华 通讯员/彭素梅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新环保法立足于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在明确社会各方面在治理环境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和责任基础上,特别强化了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责任。
作为环境保护中的主导力量,政府应该如何确保不越界履职?如何追究因政府不作为、滥作为所带来的责任?《人民法治》记者就此专访了福建省纪委、监察厅驻福建省环保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钟焕棠。
记者:今年年初以来,福建省环保厅为了严格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率先挂牌督办了第一批环境违法排污问题企业,依法开展突击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您怎么看待当前的环保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钟焕棠: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要管用,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今年年初以来,福建省环保厅持续加大力度,组织执法人员对有关地方的涉重金属企业和部分群众反复投诉的企业开展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其实,自去年以来,福建省环保厅通过改革执法监督方式,执法力量前移,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要陪同,直奔现场、直接排查、直接处罚、直接曝光,查处300多个性质恶劣、基层查处难的案件,这一做法既震慑了违法排污,也给属地政府压力,还带动基层环保执法。
当前,我国的环境承载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具体表现在我国环境形势严峻,大气、水、土壤等主要环境要素污染严重,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加剧,生态系统功能性能退化加速,资源保障能力严重不足。
就福建地区来说,虽然整体环境质量总体优良,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压力的矛盾仍较突出,依然面临着保持现有环境质量、深入推进污染减排、防范环境风险”等三大方面的压力。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5号建议的答复-闽环保议〔2021〕12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5号建议的答复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355号建议的答复闽环保议〔2021〕12号刘赟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废止或修订<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355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一直以来,我省高度重视排污许可管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加强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效能,《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颁布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办法》施行背景排污许可制度是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均要求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我省自2001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已开始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2014年,结合推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原省环保厅会同省法制办制定并提请省政府出台了《办法》,在法律层面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该《办法》的施行,为我省生态环境部门发放排污许可证和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督促了排污单位依法排污,有力管控了全省污染物排放。
二、近年排污许可工作进展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正式在全国推行排污许可改革,要求全国统一分行业分步骤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核发工作,并于2020年底实现行业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随即陆续颁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文件,明确规定了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时限、内容以及申请和核发程序。
鉴于我省的《办法》制定较早,与近几年国家出台的排污许可相关规定不相一致,省内多地在具体执行中出现不统一的情况;考虑到国家采取分行业分批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为确保尚未申领到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依法持证排污,我厅于2017年1月出台《关于做好核发新版排污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就过渡期内(2020年底行业全覆盖前)我省与国家排污许可如何衔接提出了指导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47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6【实施日期】2010.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4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环境保护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省环境保护厅。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设区市的环境污染问题;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闽环保科财〔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环保科财〔2021〕9号厅所属各预算单位:现将《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7月23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预决算公开管理办法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开主体。
厅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单位预算、决算的预算单位。
第二条公开范围。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预决算事项外,厅所属预算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决算。
第三条公开内容。
厅所属单位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经批复的单位预算、决算及报表。
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统一的公开内容和报表格式进行公开。
预算公开内容:部门(单位)概况,主要包括主要职责、预算单位构成、主要工作任务;年度部门(单位)预算表,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总表、支出预算总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拨款支出预算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预算收支总体情况、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绩效目标设置情况、其他重要事项说明;名词解释。
决算公开内容:部门(单位)概况,主要包括主要职责、决算单位基本情况、主要工作总结;年度部门(单位)决算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机构运行信息表;年度部门(单位)决算情况说明,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其他重要事项说明;名词解释。
关于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实施行业分类管理(试行)的通知
关于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实施行业分类管理(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03-15各市、县(市)环保局、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保障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行业分类(试行)情况通知如下:一、咨询机构情况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数量多、行业范围广,截至2012年底,共公布了5批102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通过每年对其进行考核和年审,淘汰退出38家,目前仍有64家机构在册备案, 39家拟申请考核备案。
二、企业行业类别根据环保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中《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划分21类行业:火电、炼焦、多晶硅、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采矿、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橡胶制品、煤炭、石化、制药、轻工、纺织、皮革及其制品、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机械及器材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环境治理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三、行业分类原则行业分类总的原则是根据我省重点企业行业分布特点、咨构机构的行业业绩、从业人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以及持有的相关专业资质情况,采取自愿申报和统筹平衡的办法,进行行业分类管理,保证21个行业全部覆盖,对审核任务重的行业适当扩大咨询机构数量,对审核数量偏少的行业也应有3家以上咨询机构,对不在21个行业内的不作限制,确保工作任务完成。
四、分类情况及管理办法依据上述原则,确定我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行业分类管理(见附表),有效期暂定两年,即两年考核备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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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清洁生产咨询机构管
理制度的通知
篇一: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闽经贸资源?20XX?826号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发局、经委)、环保局:
为进一步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制定了《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福建省环保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
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
(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上报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
(二)二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结合当地环保工作需要,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各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初选名单及其简况进行核实后,报送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后确定。
第九条自愿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向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名称、规模、
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清单及使用量、主要产品名称及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浓度及总量、排放方式及去向、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及总量限额、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设区市、县(市、区)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第六条审核后提出初选名单,由设区市经贸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省经贸委或省环保局核定后确定。
第十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年联合公布一批实施强制性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书面通知企业和设区市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网站上同时公布。
第三章清洁生产审核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二条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具有3名以上经国家或省级环保、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备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协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有能正常开展业务的办公设备;
(二)拥有至少2名以上高级职称、3名以上中级职称且经国家或省
级环保、经贸部门联合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专职人员,专职人员需具有5年以上企业能源或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经历,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具有省环保局认可的环保资质和省经贸委认可的节能资质;(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纪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第十四条省环保局和省经贸委每二年选聘一次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
申请选聘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篇二: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福建省环保厅关于改革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