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县设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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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县设市需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国发〔1993〕38号《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符合下列条件可撤县设市: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

1.县城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12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

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15万。

2.GDP不低于10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占比达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100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

1.县城从事非农产业人口不低于10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12万。

2.GDP不低于8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占比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80元,总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

1.县城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8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6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10万。

2.GDP不低于6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占比达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60元,总收入不少于4000万元。(以上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变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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