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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价格承诺

指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的进口不征收反倾销税,而是通过与出口商达成提价协议的办法,通过出口国的自愿提价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性影响。

在初裁认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后,若出口国政府或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相关出口产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并且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同意,反倾销调查程序即告终止或完全终止,而不再采取任何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终裁征收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指当产品被证明存在倾销并导致进口国国内相同工业遭受损害时,由进口国政府对倾销产品征收的除正常关税和费用以外的一种附加税。

这种进口方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做出终裁后在正常关税以外对进口产品所征收的特殊关税称为固定反倾销税,亦称最终反倾销税。

对出口产品征收固定反倾销税是几种反倾销救济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必须符合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才能采取该措施。

固定反倾销税通常由进口国海关向被控倾销的进口产品的进口商收缴,征收额度应是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倾销幅度,对于超出倾销差额的支付额应及时退还。

但是,在具备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法定要件后,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的数额是等于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

反倾销税的征收额度不应超过倾销幅度,征收期限为5年。

2.行政复审程序

行政复审指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因对反倾销调查机构所作出的决定或裁决持有异议,而请求其对有关决定或裁决进行重新审议的制度。

行政复审主要是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以及论证损害是否会因取消或变更反倾销税而重新发生。

行政复审主要包括:

1)期中复审。也成为年度复审。指的是反倾销措施实施一段时间后(通常至少为一年),

有关利害关系方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继续按照原来的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向调查机关提出复审申请,调查机关根据提交的申请材料等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复审的结果可能是取消、减轻或加重征收反倾销税。

2)日落复审。指申请人在反倾销税征收期间即将届满的情况下,反倾销调查机构提出的、

对于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申请进行的复审。

日落复审是行政复审的一种特殊情况,又称期满复审、期终复审。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任何最终反倾销税,除非有特殊情况,均应自征收之日起,或自涉及对反倾销和损害同司该日期之前一段合理时间内有国内产业或国内产业代表提出请求时进行复审。

日落复审的裁决结果主要是维持、修改或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在日落复审的结果产生之前,可继续维持原来裁定的征税措施。

3)退税复审。是申请人就已征收的反倾销税,认为该税额超过确定的倾销幅度,要求退还

多征收的税款,对此请求予以的复审。

3.司法审查程序

司法审查是1994年《反倾销协议》新增加的内容。

第13条:对最终裁决和复审决定的行政行为,可特别要求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迅速进行审查,该裁判所或诉讼程序完全独立与负责作为该裁决或复审决定的当局。

该规定为反倾销当局采用反倾销措施提供了一个司法制约机制,能够保障和监督反倾销行政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利于防止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同时,也为受到反倾销诉讼的利害关系人请求进口方提供司法救济确立了国际法上的依据,有利于保障利害关系人特别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倾销领域中的反规避问题

1.国际反倾销领域中的规避

是指在某一出口商的出口产品被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某些措施或手段来躲避、逃避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

从国际贸易实践中看,出口商采取的常见的规避反倾销税的措施主要有:

●在进口国境内组装

●在第三国境内组装

●对产品做细微改变

●对产品经行后期改进

2.反规避或反规避措施

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出口商躲避或逃避被征反倾销税的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阻止其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

各国通常采取的反规避措施是将正在有效实施的反倾销税扩大适用,即一旦认定存在规避行为,则按照原反倾销调查中确定的反倾销税率,对与被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有关的进口零部件或在第三国组装后的产品或经改装后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反吸收

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上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

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二、反补贴措施。

(一)补贴

补贴,是指政府或者公共机构直接或间接的向其产业、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者利益。

根据WTO《补贴或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是指一成员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一企业或某一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或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

补贴由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另一种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由此而授予的某种优惠。

补贴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各国都通过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加以抵制。但并非所有补贴都会被采取反补贴措施,必须分析补贴的类别与性质。

2补贴的种类

补贴有不同的形式,可分为一般补贴和出口补贴,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及各国反补贴法是针对出口补贴而言的。

还可分别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是指政府为鼓励国内某种产品的生产或出口而给与本国生产者的现金补贴;间接补贴指政府通过在贷款、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与国内生产着各种优惠和特权而资助国内生产者或出口者。

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具体分为禁止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1)禁止的补贴

指在法律上或在事实上仅按照出口实绩,或将其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或以其作为多种条件之一而提供的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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