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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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制度问题探究
摘要: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成了影响我国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最不和谐的声音。

本文主要通过对近年来大量未成年犯罪案件事实的分析,归纳出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新的发展趋向,探究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矫治制度,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制度的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特点;犯罪原因;矫正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2
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明天和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命运和长治久安。

时代是与时俱进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如果我们不能紧跟社会的发展,还是用传统的观点看待、矫治未成年人犯罪,那么就会落后于世界上的最新的法律动态和思潮,同时也不利于失足青少年的回归。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立起来了一套针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不过真正科学的矫治系统和理念并未正式确立。

鉴于此,成员在全面分析我国现行的矫正制度及失足青少年的矫治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希望能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制度的建设和完善贡献绵薄之力。

一、我国现行的矫正制度
(一)社区矫正。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比较晚,始于2002
年8月。

上海是我国最早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城市,接着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地也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

不过,社区矫正的合法地位却是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才算是正式正名,从此社区矫正工作才算是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通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含义,它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之下,在判决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起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领域适用的较多,主要是对判处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以及假释、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上,包括社会服务、保护观察和社会帮教等三种方式。

和以前传统的刑罚模式相比,社区矫正彰显出了浓浓的人文关怀和对矫正制度理智的思考,它更加重视犯罪人内心的回归、羞耻感的重建,让犯罪人注重自己内心的救赎自觉自愿的回归社会,而非出于畏惧刑法的惩戒才不敢跨越雷池。

社区矫正的过程是一个未成年犯罪人与社区和解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很多的人参与过来,这不仅缓解了公安机关的压力,也让未成年人不会感到在管教所、劳教机关之中的拘束和主流社会的脱离,更加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

社区矫正的作用是有目共睹的,社区矫正过后的失足青少年很少在重新回到犯罪。

(二)工读学校。

工读学校是我国学习苏联经验后的舶来品。

1955
年7月1日,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彭真的意见,参照苏联马卡连柯的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中国第一所工读学校——北京市温泉工读学校在京郊海淀温泉村正式创办,从而开始了我国工读教育的历史。

工读教育是针对具有人格缺陷和不良行为习性、不适于普通教育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一种特殊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措施,它本身不带有任何惩戒的含义,是以“挽救孩子、造就人才”为办学理念的。

在校的未成年人以矫治学生的不良思想为首要任务,同时不能忽视学习教育的重要地位,有能力的学校也应该将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工读教育的规划中,为未成年人将来踏入社会提供安身立命的本领。

我国现有工读学校67所,主要分布在2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全部工读在校生9130人,占学校可容纳总量的66.8%;在全部在校生中,男生占84.6%,女生占15.4%。

现实生活中工读学校的现状不是很乐观,很多都是处于停办或者半停办状态。

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群众对工读学校的不理解,甚至是敌视的态度,拒绝让自己的孩子上工读学校。

除了上述的因素外,政府对工读学校的重视扶持不够,资金维持难以为继,师资力量严重流失、管理的混乱等也造成了学校困顿的局面。

(三)未成年人管教所。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国用来惩戒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监狱矫治机构。

虽然笔者反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以恶制恶”的报应刑罚,可并不是赞成取消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否则未成年犯罪人就感受不到法律的震慑力,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深刻的反省,甚至会觉得无所谓,这也直接导致了他们的再次犯罪。


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监禁只能是最后的迫于无奈的选择,只能是那些触犯了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考虑对其实施监禁。

未成年人管教所的主要功能应以教化为主,我国监狱法第75条规定:“对未成年犯执行刑罚应当以教育改造为主,未成年犯的劳动,应符合未成年人的特点,以学习和生产技能为主。

”未成年人管教所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和社会的发展方向,采取正确的教导方法来教育未成年人早日脱离不良习惯的影响,引导未成年人的身心到教育、矫治的道路上来。

对于被监禁的未成年人,一定要鼓励他们努力接受管教,尽可能的利用减刑、假释等手段为未成年人争取早日脱离监狱的机会。

二、失足青少年的矫治工作
未成年人犯罪是成人社会里的不良风气在未成年人世界里的折
射和投影,是未成年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产生的变异的毒果。

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不妨多换位思考一下未成年人的世界,或许就会加深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可悯性的认识。

我们有时候会过多的看重刑罚的报应目的,而忽略了刑罚的教化和预防功能。

过于着重刑罚的惩戒功能往往会适得其反,造成犯罪的反弹和恶性的循环,起不到人们所期望的矫治作用。

意大利著名的法学家恩里科.菲利在他的专著《犯罪社会学》中指出:“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方法......社会在与犯罪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恶性循环。

”或许我们该积极的转变我们的思想,尝试着用宽容来缓和犯罪人和社区之间的矛盾,尝试着和犯罪人之间的和解,来重新恢复原来的
社区的安宁。

我国司法实务界在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矫治上正朝着“非监禁化”的方向发展,并尝试着用社区矫正的方式来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到正确的道路上来。

这的确是值得欣慰的,不过这和现代的宽容司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还需要不断继续向前推进。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一)建议取消少年收容教养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
少年收容教养制度是对未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实施的由政府收容管教的一项措施,劳动教养则是针对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屡次违反社会治安,或者有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构不成刑事处罚,而采取的一种带有强迫性质的劳动教养的制度。

两者存在的缺陷都是自身性质和法律地位不明确,以至于人们有的认为是刑事处罚,有的认为是行政处罚等等。

尤其是劳动教养制度,在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的审判之下,就以劳动教养为由强制地剥夺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这和当今司法界处置未成年人犯罪所提倡的非监禁化理念多有背离,笔者认为应该取消这两种针对未成年人的监禁矫治制度,改为相对温和的、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易于接受的矫治方式。

(二)我国未成年人矫治模式设想
1、对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和一般的不良行为使用有被害人—犯罪者—社区三者都参与进来的模式。

和目前的社区矫正相比,多出来了被害人参与矫正的阶段。

让被害人也参与进来和犯罪者面对面的交流,接受犯罪者的诚挚道歉,不仅能让犯罪者感到被害人的真
正谅解,积极地接受改造,而且也能给被害人带来真正来自心灵的抚慰。

当然,这也需要事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2、对于严重的不良行为应通过工读学校来进行矫正。

笔者建议应该通过对工读学校进行改造,加大政府资金的扶持,提高师资队伍的建设、改善教育教学环境,把工读教育变成唯一的拘禁性质的矫正机构。

3、对于那些触犯了刑法的严重的危害行为,不得不靠管教来监禁矫正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经过严格的庭前社会调查和科学鉴定后剥夺其人身自由,强制进行监禁矫治。

未成年人犯罪和矫治是一门很深奥的学问,笔者在这里发表的只是自己的一孔之见,字里行间难免有偏颇之处。

笔者只是希望借此为我国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事业贡献一点绵薄之力,来呼吁更多的人来关注未成年人的命运和未来。

参考文献:
[1]唐中明.重庆未成年犯罪率大幅上升严重暴力犯罪超60%[n].重庆晚报,2009,(02).
[2]姬玮.有关统计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特点明显[n].法制晚报,2010,(09).
[3]成年少女暴力犯罪率逐年攀升手段越来越残忍[n].法制日报,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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