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论文
《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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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其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因此,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已经成为了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思考。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及危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逃学、旷课、吸烟、酗酒、打架斗殴、偷窃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影响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成长,还可能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同时,这些不良行为也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如影响家庭和谐、破坏社会秩序等。
三、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体系为了有效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当前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挑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过于严厉,容易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其次,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衔接问题、社区矫正的落实问题等。
此外,随着网络和社交媒体的普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形态和手段也在不断变化,给法律执行带来了新的挑战。
五、法律思考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法律思考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矫治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加强对网络和社交媒体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监管和惩处。
2. 强化家庭教育: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应强化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和能力。
政府和社会应提供家庭教育的支持和指导,帮助家长更好地履行教育职责。
3. 加强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加强学校教育和德育工作,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论文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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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精选五篇)第一篇:论文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关于青少年犯罪及综合治理研究[摘要]近些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如何遏止、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从青少年犯罪表现出来的特点入手,全面分析了青少年犯罪产生的原因,并据以提出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对策,目的是动员全社会对青少年健康成长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进一步遏止、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特点原因对策综合治理研究[目录]一、青少年犯罪的几个特点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剖析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对策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这一严峻现实已越来越引起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忧虑。
仅据保定市两级法院统计,1990—1994年五年间共判处青少年罪犯1651名,1995年至2000年五年间,判处青年罪犯2330名,2000年至2004年间判处青少年犯罪4352名,后五年的增长的幅度竟达41%。
以上情况表明了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遏制、减少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一、青少年犯罪的几个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它自身的一些特点,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青少年犯罪集中表现为几个类型根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犯罪中,侵犯财产型犯罪,突发性暴力伤害型犯罪,性犯罪和流氓犯罪占有较大比重。
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1990年至2000年,全省法院判处的青少年罪犯中,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罪犯,占到了总数的70%多。
此外,突发性暴力伤害型犯罪、性犯罪、流氓犯罪的人数也分别占到了总数的9.3%、7.5%、1.4%。
(二)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且罪犯年龄趋于低龄化近些年来,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上升势头,如秦皇岛市海港区1993至1998年11月份,共判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0件,涉及罪犯134人。
《2024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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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对家庭、学校以及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其不仅是法律层面的关注焦点,更是社会伦理、教育及法律交叉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呈上升趋势,且呈现出新的特点。
首先,犯罪类型多样化,从传统的盗窃、抢劫到网络诈骗、暴力伤害等;其次,犯罪手段智能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越来越多;最后,团伙化倾向明显,部分未成年人因相互之间的心理需求或社会关系形成团伙,共同进行犯罪活动。
这些新特点使得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愈发复杂。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还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作了特殊规定,强调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生理、心理特征及认知能力等。
四、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标准:一是年龄标准,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来判断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二是心理和认知能力标准,即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发展水平、认知能力及对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三是行为标准,即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行为及其后果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措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本文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立法。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2. 加强教育。
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教育作用,培养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
3. 严格司法。
毕业论文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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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未成年人犯罪毕业论文:未成年人犯罪引言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更是一个令人担忧的现象。
未成年人犯罪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也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后果以及应对之策。
一、原因分析1. 家庭环境家庭环境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缺乏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家庭经济困难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
2. 教育问题教育问题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教育资源的不均衡分配、学校暴力、学业压力过大等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3. 社会环境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
社会的道德败坏、犯罪行为的宣扬、社交媒体的负面影响等都会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产生不良影响。
二、后果分析1. 个人后果未成年人犯罪对个人的影响是深远的。
他们可能会失去未来的发展机会,被社会边缘化。
同时,犯罪行为还会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导致自卑、焦虑等问题。
2. 社会后果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的后果也是不可忽视的。
犯罪行为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威胁,增加社会治安压力。
此外,未成年人犯罪也会对社会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产生冲击,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应对之策1. 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父母要给予孩子充分的关爱和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此外,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也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2. 学校教育学校教育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学校应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
3. 社会教育社会教育是未成年人犯罪防控的重要环节。
社会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帮助,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机会。
同时,加强社会的道德建设,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
结语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来预防和解决。
论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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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我国未成年犯矫正制度的目的是帮助罪犯重新适应社会并避免再次犯罪。
但由于很多因素的影响,这一制度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改进的空间。
首先,未成年犯的监管与矫正制度需要改进。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8周岁的少年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犯罪需要接受矫正治疗。
此时,我们的矫正制度不能只是对未成年犯的惩罚,而应该重视对其心理问题的矫正。
其次,未成年犯的教育与矫正也需要改进。
我们需要更具针对性地为他们提供教育与矫正,以帮助他们培养正确的价值观,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重新回到社会中。
最后,我们需要改善未成年犯的社会环境,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就业和居住条件,以防止他们再一次犯罪。
案例一:2020年8月,一名13岁的男孩在云南省曲靖市犯下强奸罪。
该男孩因年龄不满14岁而被判无罪,但需要进行矫正教育。
案例再次引起公众关注和对未成年犯的矫正制度的讨论。
案例二:2019年,四川省雅安市一名14岁男孩趁人不备,冲进了一家便利店,持刀抢劫。
经过审判,该男孩因未成年人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转为矫正管教。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公众对于矫正制度的质疑。
案例三:2018年,一名17岁少年在广东省东莞市故意伤害别人后潜逃,当地法院判决该少年在有期徒刑的同时,加入较长时间的矫正教育管教,以帮助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这些案例再次引起了公众的重视,强调了我国未成年犯罪与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更有效和针对性地实施矫正措施,而这种矫正措施应该包括心理和情感疏导,以及教育和职业培训。
我们需要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宽松和平和的环境,这将有助于解决他们的心理和情感问题。
通过这种方式,未成年罪犯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掌握新的技能,并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
此外,为了更好地推进未成年犯罪矫正工作,我们应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包括社区、家庭以及志愿活动组织等等。
通过这种方式为未成年犯提供更加积极、健康、积极的社区环境,帮助他们尽早走上正确的道路,避免他们再犯罪和伤害社会。
《2024年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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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然而,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频发,如欺凌、暴力、网络成瘾等,给家庭、学校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有效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保障其健康成长,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本文将从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思考。
二、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欺凌、暴力、网络成瘾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其中,网络成瘾问题尤为突出,许多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游戏、网络社交等,导致学业荒废、家庭关系紧张等问题。
三、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体系为了有效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定义、矫治措施、责任主体等内容,为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宣传不够普及,许多家长和学校对相关法律了解不足;其次,法律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执行不力;最后,矫治措施单一,缺乏针对不同类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个性化矫治方案。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家长和学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的认知度。
2. 加大法律执行力度。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工作的监督,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3. 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
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制定个性化的矫治方案,提高矫治效果。
4. 强化家庭、学校、社会三方联动。
《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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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问题,涉及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等多方面因素。
随着社会变革和科技进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特点(一)现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个体实施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涉及的罪名和犯罪手段也日益多样化。
这不仅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特点1. 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逐渐降低,低龄犯罪现象增多。
2. 团伙化: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以团伙形式出现,相互支持、共同作案。
3. 暴力化: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日趋暴力化,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
三、现行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分析(一)法律责任界定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根据犯罪情节和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等因素,进行相应的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仍存在一定难度。
(二)法律规定的不足1.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制度在立法、司法、执行等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矫治等方面缺乏具体规定。
2. 处罚措施不当: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往往过分强调惩罚,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矫治。
3. 执法不严:由于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执法不严、不公等问题时有发生。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责任的对策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体系,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2. 完善预防和矫治措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教育、矫治等方面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二)强化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公正性。
未成年人犯罪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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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论文未成年人犯罪的论文内容提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并将成为我国犯罪的主体,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人犯罪不同,它拥有自身的特点,并且趋向于智能化、成人化、暴力化,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毒品犯罪日益增加。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很多方面的,也是错综复杂的,他们既有自身原因,家庭、学校、社会的原因等。
本论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主要特点、成因几方面进行了分析与思考,并就如何有效控制和预防未成年犯罪,从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社会综合治理方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探讨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是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公害,越来越呈现复杂性。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未成年人全国就有4.23亿之多。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且已有成为我国犯罪主体的趋势,社会危害性极大。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21世纪的主力军,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培养、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还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及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就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工作实际,就未成年人犯罪状况、主要特点、犯罪原因、预防对策及司法完善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一、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较之以前也有了新的变化。
笔者综合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简称未管所)十年来的有关数据,未成年人犯罪总的状况是:1、犯罪数量呈持续高发状态,平均每年递增15.1%,全所未成年犯关押量是十年前的两倍多。
2、犯罪性质趋于复杂化和严重化。
未成年犯行为上有明显的盲动性、逞强性、野蛮性特征。
表现为遇事不能三思而后行、头脑简单、鲁莽行事、说干就干、不计后果,缺乏自控力。
《2024年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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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日益突出,给家庭、学校、社会带来了诸多困扰。
为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出发,探讨矫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要包括逃学、打架斗殴、盗窃、吸毒、沉迷网络等。
这些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呈现出以下特点:1. 多元化:不良行为类型多样,涉及面广。
2. 低龄化:不良行为的年龄层次逐渐降低。
3. 群体化:不良行为往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
三、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的现状及问题我国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跨部门协作机制不健全,导致矫治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2. 矫治措施单一:当前矫治措施主要以教育为主,缺乏心理辅导、家庭干预等多元化手段。
3. 社会支持体系不足:矫治工作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支持,但目前社会支持体系尚不完善。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更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 丰富矫治手段:在保持教育为主的基础上,增加心理辅导、家庭干预等多元化矫治手段;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矫治工作,形成多元化的矫治体系。
3. 建立社会支持体系: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对矫治工作的支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关注度和重视程度。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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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升高,未成年犯罪已然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
由于未成年人可塑性强,容易受家庭、社会等各方面不良因素的影响,从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鉴于此特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推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依法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从而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初步确立。
与此同时,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至今也初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一)定义社区矫正,是相对于传统的将犯罪人投入监狱进行改造而言的一种新型的行刑方式,可以定义为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帮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对象的特点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工作中未成年矫正对象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小额抢劫等侵财型犯罪上。
其中以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方式。
2、未成年人作案的社会原因较重。
70%以上的未成年人作案缘由皆为缺少家庭关爱,性格孤僻,进而沉迷网络游戏,加之自身无经济来源,从而产生以盗窃、抢劫等手段获取自身消费的犯罪动机。
3、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意识薄弱。
从未成年被矫正对象来看,90%以上学历在初中及初中以下,多处在义务教育阶段。
我镇现有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一名,非法拘禁罪,我们曾经和他有过一段对话:问:你知不知道你犯了什么罪?问:你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意识到违法了吗?问:你家还有哪些家庭成员?问:你的文化程度?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缺陷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运行十年有余,但并未构建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给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浅议未成年人犯罪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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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未成年人犯罪目录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和特性··········· - 2 -二.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 - 5 -三.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 - 5 -四. 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 8 -论文摘要: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趋势。
本文根据自己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体会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事调查、帮教的工作实践,拟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内涵、特点和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意义并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并对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的不足进行分析,进而提出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内涵和构成要件法律意义特殊规定完善法律规定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未成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
一. 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和特性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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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然而,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日益突出,如打架斗殴、欺凌行为、网络成瘾等,这些问题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因此,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思考。
二、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及成因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不良行为和习惯,如打架斗殴、欺凌行为、网络成瘾等。
这些不良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会对其家庭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造成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环境等。
在家庭教育中,部分家长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和观念,过度溺爱或忽视孩子,导致孩子形成不良习惯。
在学校教育中,部分学校过于注重成绩而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和品德教育。
在社会环境中,网络、游戏等新兴事物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三、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法律法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家长和学校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足。
其次,矫治措施的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地区和学校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重视不够,导致矫治效果不佳。
四、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思考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法律思考: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和学校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
可以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危害和矫治的重要性。
其次,完善矫治措施的执行机制。
《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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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日益突出,对家庭、学校以及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深入探讨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思考。
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及危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为打架斗殴、盗窃、欺凌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还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往往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如家庭环境不良、教育方式不当、社会风气不正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
三、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体系为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以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
四、法律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中的作用法律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法律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法律为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指导,确保了矫治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法律还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提供了协同矫治的机制,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良好氛围。
五、当前法律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尽管我国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尚不完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导致矫治效果不佳。
为解决这些问题,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矫治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还应加强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协同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良好氛围。
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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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的论文关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研究的论文一、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学意义对未成年犯来说,社区矫正明显具有从轻发落,宽大处理予以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对社会而言社区矫正具有更积极的意义,就是避免未成年人一旦入狱被社会标签为不正常的人,令他们难以融人社会最终被迫再次走上歧途。
一般人忽略或低估标签现象的消极作用。
他们相信罪犯能否重入正途主要视乎罪犯是否有决心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当然如果罪犯本人也不相信“只要有决心凡事可成真”的道理,他们一定难以改过。
不过社会在要求罪犯拿出决心之余有没有客观地看看他们所面对的困难?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行为受社会影响的程度往往超出一般人的想象,社会学的标签理论主旨正是要突显这一点。
所谓标签理论,是指人的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往往是他们被标签为坏人或问题人物之后才产生的。
不是人们在犯罪或者越轨之后才被标签而是他们被标签后才犯罪或越轨的。
标签理论由美国社会学家贝克在《局外人》一书中提出。
他指出绝大部分人一生中都曾做出犯罪行为或越轨行为,因为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繁多,时刻都要谨慎恐惧,不敢越雷池半步,是个很高要求,一般人难以达到。
但是最终只有少部分人会成为罪犯。
每个人都曾经犯罪但是被发现为罪犯的机会却不一样,关键就在于只有被标签的人才被注意,然后越轨,行为才会曝光。
另一方面,标签被加诸某些人身上令他们受到歧视以致难以融入主流社会,最终被迫走上越轨的道路。
这些被标签的人一方面更容易被人怀疑,另一方面自己也更倾向于走人歧途结果当然就是沦为阶下囚。
另一位社会学家勒默特,在他的《社会病理学》一书中区分了两种越轨行为。
一种是基本的越轨行为,另一种是衍生的越轨行为。
基本的越轨行为是源于罪犯本身较一般人强烈的越轨倾向,即所谓罪有应得的一类。
这些人可能比一般人有更多的暴力倾向,更爱冒险或更难自制。
衍生的越轨行为是被标签后的结果,即上述的标签理论所感兴趣而要分析的现象。
《2024年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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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日益凸显,涉及逃学、欺凌、网络成瘾、暴力行为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对家庭、学校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有效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现状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矫治和处罚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以加强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
三、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在矫治措施、责任主体、执行程序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矫治措施单一。
目前主要依靠学校、家庭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进行矫治,但矫治措施相对单一,缺乏针对性。
3. 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过程中,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矫治工作难以落实。
4.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
部分地区和部门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行力度不足。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的对策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以下对策可供参考: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矫治措施、责任主体、执行程序等内容,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提供法律保障。
2. 多样化矫治措施。
除了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力量外,还应引入心理辅导、社会工作介入等多样化矫治措施,提高矫治效果。
3. 明确责任主体。
明确学校、家庭、政府等相关部门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矫治工作的有效落实。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论文-精选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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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论文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论文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居高不下,而且有逐渐上升趋势。
以本院为例,20xx年至20xx年,共起诉犯罪未成年人80人,占三年来全部被提起公诉人员的,其中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有42人。
去年一年,起诉犯罪未成年人41人,占全部被提起公诉人员比例上升至,其中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达21人。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现出成人化、突发性、低龄化和手段更趋残忍的特点,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和反省。
未成年人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应上学求知的年龄,却在看守所、监狱度日。
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是什么原因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断发生?一、原因分析:(一)、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错位是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主要原因人生观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看法,只有形成了高尚的人生观,才会对社会有所贡献。
有些未成年人以“享乐主义”作为自己生活的宗旨,把吃喝玩乐、寻求剌激当成人生的最终目的。
由于错误的人生观形成了离轨的行为模式,在一定的外部条件作用下,便会实施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型犯罪。
价值观是对人生价值的看法,对生活意义的评价,有些人以自我为标准,凡是能满足”我”的需要的,都是有价值的,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不惜铤而走险,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利益。
道德是一种社会行为的准则,不同的道德观,导致不同的行为表现方式。
实践中很多未成年人就是在错误的道德观的支配下,美丑不分,荣辱颠倒,为了一时的快乐和自身的利益而实施了恶性犯罪。
(二)、社会文化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在西方外来文化的冲击波中,遭受了络暴力动画、武打影视片、武侠小说等多重冲击,各种被大众传播媒介渲染的暴力手法对他们行为模式的建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方面,他们对非正式传播媒介的权威性深信不疑,也没有能力用正常的社会标准去判明是非,而是单纯地模仿或认同;另一方面,许多暴力浓烈的宣传品或文艺作品向未成年人展示“正义”或“侠气”的行为,为犯罪的暴力行为涂上了一层保护色,未成年人在将主要人物视为偶像或学习榜样的同时,实际也就接受了不良的社会暗示。
未成年人犯罪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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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毕业论文未成年人犯罪:一个社会问题的深度探讨引言: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对犯罪者自身的成长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社会背景、原因分析、预防措施等多个角度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社会背景:1.1 经济发展与社会变革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加速,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家庭结构的变化、父母工作忙碌、家庭教育缺失等因素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出现。
1.2 媒体与网络的影响现代社会的媒体与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日益加深。
电视、电影、网络游戏等媒体内容中的暴力、犯罪元素对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原因分析:2.1 家庭因素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环境,家庭教育的缺失和家庭环境的不稳定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单亲家庭、家庭暴力、父母忽视等问题都会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
2.2 学校因素学校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但一些学校在管理和教育方面存在问题。
学校欺凌、教师纵容等现象容易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而引发犯罪行为。
2.3 社会因素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社会的不公平、贫富差距、就业压力等问题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心理压力,从而增加犯罪的可能性。
三、预防措施:3.1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
父母应该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建立良好的家庭环境,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3.2 学校教育的改进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资源,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
3.3 社会关怀的加强社会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帮助,提供更多的社会福利和教育资源,减少贫困家庭的压力,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结论: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强家庭教育、改进学校教育、加强社会关怀等措施,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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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法律思考》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对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如何有效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当前我国法律和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思考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现状及危害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网络成瘾、逃学旷课、暴力行为、欺凌行为等。
这些不良行为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学业发展,还可能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此外,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还可能对家庭关系、学校教育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三、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现状我国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方面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严格等。
四、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的法律思考(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定义、类型和危害程度,为矫治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以起到警示作用。
(二)加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是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基础。
应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长的教育意识和教育能力。
同时,应加强社会教育,通过学校、社区等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三)建立多元化矫治机制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应建立多元化的矫治机制。
如对于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通过心理辅导、家庭教育等方式进行矫治;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应依法进行惩处,并配合心理矫治、社会帮教等措施。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执法力度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工作需要多部门协作,包括教育、公安、司法、卫生等部门。
论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及措施
![论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及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103e5d13f11dc281e53a580216fc700aba685278.png)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社会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愈发严峻。
在这篇论文中,我们将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及可能的应对措施。
首先,我们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率在逐年增长。
青少年面临着来自社会、家庭和学校等各方面的压力,这些压力可能导致他们采取不良行为。
此外,互联网的普及和非法活动的出现也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更多机会和途径从事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也多种多样,例如盗窃、故意伤害、吸毒等等。
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也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犯罪的后果可能是长期的刑事记录和社会排斥,限制了他们未来的发展机会。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
首先,社会应该加强对家庭和学校的辅导和支持。
家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环境,亲子关系的良好建立和家庭教育的重视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至关重要。
学校则需要提供全面的教育,包括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规范行为。
其次,社会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障和帮扶。
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可能面临着贫困、失学和家庭暴力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政府和社会组织需要加大对这部分人群的关注和帮助,提供适当的教育、培训和经济支持,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重新融入社会。
此外,加强法律和执法力度也是重要的措施之一、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需要得到及时的法律惩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相关法律应该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充分考虑到其心理和生理发展程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教育措施,使他们能够重新认识错误,并通过教育和改造获得重生的机会。
最后,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
公众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关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此外,法律教育应该进一步普及,让公众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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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论文试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及其矫正制度全文如下:前言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世界性的严重社会问题。
基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心理特性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刑罚观念的不断进化发展,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应该多样化,尤其是对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更要灵活变通。
近年来,随着非刑罚化思潮的兴起,恢复性司法的勃兴以及刑事审前程序的积极推广,我国在处理轻微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开始广泛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试行了一些新型措施,取得了比较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因种种缘由,我国还没有建构一套比较完备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的法律制度,没能充分发挥其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应有作用。
鉴此,笔者拟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其基本概念入手,阐述该制度设立的理由,通过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制度立法、司法现状的考察找出其存在的缺陷,对症下药从多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以期本文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一种新思路、新视角。
一、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制度的界定本文认为,所谓的非刑罚化是指刑事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或者司法的方式,对于某些比较轻微的犯罪或者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的适用。
非刑罚化的适用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它的内容或者核心在于用刑罚以外的制裁方法来代替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
非刑罚化的适用对象有限,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
简言之,犯罪人的行为依据其性质已经构成犯罪已具备适用刑罚的可能性,但因其他量刑情节如犯罪情节轻微、属于未成年犯罪人等,不应或不宜判处刑罚,而以刑罚外的制裁方法来替代刑罚的适用。
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既可以在侦查阶段适用,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适用。
包括: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训诫,责令其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监护,同时要求其做出一定的赔偿,弥补行为造成的损害,还可以责令其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治疗、接受就业培训等或者提供一定的社区公共服务;检察机关对于某些案件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可以在起诉前终止案件,即通过采取起诉便宜主义实现非刑罚化;通过刑事和解实现非刑罚化,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通过诉辩交易实现非刑罚化,即被告人表示认罪或虽不认罪但也不进行辩解,以期换取撤消指控,获得从宽处理;审判机关通过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或其他刑罚以外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实现非刑罚化。
如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判处社区服务等。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非刑罚性制度矫正的理由一身心发育不成熟必须采用非刑罚性矫正一未成年人在心理、身体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法律观均未形成。
有些未成年人非常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干扰和侵蚀。
生活中大量的不良思想和行为常常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如家庭、同学、朋友、公共场所等自身周围环境对未谙世事的未成年人产生潜移默化的误导和影响。
加之电影、电视、报纸、杂志尤其网络等媒体的广为普及,在给未成年人带来无限广阔的生活、学习和娱乐空间的同时,也给他们带来了具有反主流文化属性和大量含有凶险、暴力、恐怖、色情等刺激性内容的知识和信息。
这些知识和信息凭借灵活多样、极具吸引力和极富趣味性的传递方式,使得极度缺乏鉴别是非美丑能力的未成年人很快沉迷其中。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毫不过分地说,媒体尤其网络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不是知识和便捷,而是控制和迷失。
在被控制和迷失的虚幻世界里,他们的思想和行为与现实世界难以融合,当条件成熟、诱因突现时,脆弱的心灵根本无法用理性和意志平抑内心的冲动,尝试、冒险,甚或是犯罪,已无所顾及。
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耳闻目睹的未成年人凶杀、故意伤害、抢劫、抢奸,甚至自杀事件,简直是骇人听闻、怵目惊心,屡屡让我们感叹、痛惜与无奈。
所以,考虑到他们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我们不应当毫无分别地用对待一般成年人的刑罚手段去惩罚他们,而是应该认识、了解他们的特殊性并尽可能地施以非刑罚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和矫正。
二因家庭、学校、社会功能不到位必须采用非刑罚性矫正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在他们成长的不同阶段,本应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以及专门机构的多方面的关怀和保护。
但是,由于某些家庭、学校或机构在本身结构上、机制上不健全以及在观念或功能上的不到位,在未成年人受到不良事物和思想影响导致心灵出现畸形、行为出现偏差、进而形成犯罪潜意识时,却缺乏相应的预测、预警和有效的保护机制对他们进行“防罪于未然”.所以,从这方面上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抛开其个体原因之外,我们应当更多地归责于家庭、学校、社会和专门机构在观念上或功能上的不到位。
那么,对于那些犯了罪的未成年人,首先,我们应该给予他们理念上的“减刑”、“假释”,即进行“轻罪化、非罪化”、“非监禁化”或“非刑罚化”认定。
然后,给家庭、学校、社会和那些专门机构课以教育、感化、挽救、帮教的负担,让他们重新补上未完成的这一课。
即对于轻微之罪、偶犯、初犯及过失犯罪尽可能施以非刑罚化认定,再根据每个人的具体情况,选择交由家庭、学校、社会机构或政府机构进行教育、锻炼、挽救和帮教。
因此可以说,家庭、学校、社会及其他专门机构功能不到位也应该是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原因之一。
三国际法规范的要求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的特殊性而属于弱势群体,作为惩治犯罪武器之一的刑罚本来就应该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和宽宥,这一点在相关的国际法规范中,也能找到理论依据。
如在《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的第三部分审判和处理的指导原则中,有以下两条规定:“B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C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在此两条之后,该规则列出了针对少年罪犯适用的8种不同的处理办法,它们是:A照管、监护和监督的裁决;B缓刑;C社区服务的裁决;D罚款、补偿和赔偿;E中间待遇和其他待遇的裁决;F参加集体辅导和类似活动的裁决;G有关寄养、生活区或其他教育设施的裁决;H其他有关裁决。
可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倡导了轻罚、保护、教育及回归社会的非刑罚化矫正理念,其基本精神与本文主旨具有理论意义上的一致性。
四现实功能1.安抚功能。
非刑罚化矫正措施对被害人和犯罪者双方都具有安抚功能。
对被害人来说,即使没有物质损失,也可能要判决犯罪者给予其一定的物质补偿或向其赔礼道歉,使其心灵得到宽慰。
对犯罪者来说,不对其进行刑罚制裁,使其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后顾之忧,安心接受教育和挽救。
2.矫治功能。
未成年人犯罪后而不予刑事处罚,使其认识到,只要他能真诚悔改,就不会被认定是罪犯,不会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被贴上黑色标签,这样,就能对其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使其真诚地接受教育和感化。
3.避免“交叉感染”功能。
非刑罚化措施必然要求不得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到监狱去执行,这就避免了犯罪未成年人之间相互接触、交叉感染的机会,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矫治。
4.节省司法资源功能。
不把未成年人投进监狱,就可以减轻监狱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5.复归社会功能。
将犯罪的未成年人尽可能地放到社会中进行教育和挽救,能更好地实现让他们尽快回归社会的目标。
经过服刑和改造后的犯罪未成年人,绝大部分仍然能够重返社会。
考虑到他们将来的人生发展,我们应该立足于积极地帮助、教育和挽救他们,对他们实施思想方面的教育和感化,而不应是一味地、片面地追求报应和惩罚。
非刑罚性矫正具有上述功能,完全能够实现这一目标。
三、非刑罚处罚的司法适用现状与存在的缺陷一现状司法实践中,不仅对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现有的非刑罚处罚方法,而且还引入、试用了一些新型措施。
1.暂缓起诉的试用。
所谓暂缓起诉,又可以称为附条件的不起诉、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本该起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为未成年被告人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目前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已经在局部地区开始实施。
典型案例:震惊南京教育界的玄武区“307聚众斗殴案”中的11名15岁至17岁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被该市玄武区检察院暂缓起诉。
经过调查,区检察院了解到这11名中学生平时在校表现尚可,皆属初次犯罪。
如果将11人全部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如不起诉,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构成犯罪。
玄武区检察院作出《暂缓起诉决定》,规定11名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考察期为3个月。
在此期限内,他们必须履行5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
如果如期圆满履行这些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界称赞“这是执法理念的创新”.据校方及家长反映,这11名学生在学习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进步。
玄武区检察院的大胆尝试,还获得了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赞赏,南京市也被列为全国“暂缓起诉”试点城市。
2.社区服务令的试行。
所谓“社区服务令”,又称“社会服务令”,是指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提出检控或审判机关对未成年犯判处一定主刑刑罚之前,以发出“社区服务令”的方式令其为社会提供一定时数的服务,责令未成年犯在一段时限内,在一定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在特定场所如社区提供对社会有益的无偿劳动。
例如:2002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就开始试点,颁布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的暂行规定》,针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暂缓判决,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在审讯前释放,并以其参与社会服务的改造情况来决定是否免除刑罚或者较大幅度的减刑。
根据长宁区法院少年法庭的统计数据来看,2002年共对16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99名,其仅占5.44%左右;2021年共对8名少年犯适用社会服务令,而同年全部少年犯共241名,其仅占3.3%左右;2021年截至2021年10月,仅仅适用了2例。
由此可见,社会服务令的适用量逐年递减。
3.刑事和解的引入。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在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是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