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联营一体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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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煤电联营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35号)文件第十四条“深化煤电联营,对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的用电,允许纳入配套电厂厂用电范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和电厂属同一主体的煤电一体化企业是指:山西境内的煤矿(含洗煤厂)和电厂同属一个主体的控股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实施厂用电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煤矿(含洗煤厂)与配套电厂的距离在25公里范围内,具备直接接入电厂条件。

2. 纳入试点的煤电一体化项目的煤矿和洗煤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项目建设要求。

第四条具备实施厂用电条件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其煤矿和洗煤厂应变更用电接入方式,就近接入配套发电厂,满足《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程》(DL/T5153-2014)要求,煤矿和洗煤厂用电按厂用电执行。

第五条为保证电网和电厂安全便捷运行,原则上将参与厂用电供电的发电容量,按整机划分为自用机组和公用机

组,自用机组自用后的余量电量可以参与市场交易。

第六条具备实施厂用电条件的煤电一体化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开展试点的申请(见附件1);

2. 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2);

3. 用电项目变更接入方式可行性报告(有资质机构编制的报告)。

4. 企业产权归属的有效证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国资委文件、第三方机构验资报告等)。

第七条由煤电一体化企业向所在市经信委提出试点申请,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同意后,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煤炭厅、山西能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实,确定具体试点企业。对列入试点的企业,由电网公司办理用电接入变更手续。

第八条试点企业每年度通过地市经信委向山西省经信委报送试点年度工作总结,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九条各市经信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和服务,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条省电力公司要积极配合做好试点企业供电方式变更工作,确保企业供电安全和电网稳定运行。

附件:1. 山西省煤电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申请表

2. 山西省煤电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

山西省煤电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申请表

注:1.用电负荷为用电企业变压器容量负荷;

2.发电负荷为发电企业的装机容量,用_×_表示;

3.申报企业加盖公章,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签字盖章后,不再另行上报文件。

山西省煤电一体化企业厂用电试点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一、企业基本情况

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分别介绍,主要包括:

(一)产能、产量、生产工艺技术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

(二)上年度主要经营指标情况;

(三)企业之间的地理区位情况;

(四)企业之间产权关系分析(重点说明发电与煤炭、洗煤属同一投资主体)。

二、企业发用电现状

(一)发电机组并网接入情况;

(二)发电企业自身厂用电分析;

(三)用电企业网供电情况(包括供电电压等级、与电网线路连接方式、计量点等);

(四)用电企业用电负荷变化及用电量分析。

三、用电企业变更用电接入方式可行性分析(与提供的可研报告一致,重点从技术、安全、投资等方面分析)。

四、试点项目实施前后经济效益对比分析(从发电侧和用电侧分别分析)。

五、试点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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