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201209071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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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二条为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状况,要求公司所属各单位积极申请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
第三条为规范项目建设程序,保证专项资金合理、安全、高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在河北省内所属各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均适用此办法。
河北省外所属公司的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由所属公司根据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自行组织材料申报,并负责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经国家批准后,需将项目相关材料报公司规划发展部备案。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运作程序,确保项目高效推进,公司成立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规划发展部、地测部、通风部、机电部、矿山安全部、财务部、物资部、基建部、质监站、审计部、纪委监察部等部门负责人及此项工作专职负责人。
管理小组下设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规划发展部。
第六条各矿成立由总工程师牵头的相应管理机构,负责本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项目编制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的编制。根据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的要求,由各矿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组织编制本矿项目建议书和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之前上报公司规划发展部。
第八条公司规划发展部对各矿上报材料整理汇总后,根据专业分工,分发管理小组各专业成员审核,审核完毕后由规划发展部汇总修改形成编制可研的基础材料,经公司主管领导(项目管理小组组长)审定同意后,规划发展部负责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由规划发展部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统一整理申报。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公司各矿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各矿要按照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作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要同时上报并单独编制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严格资金管理。国补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项目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核算各项建设资金,对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各矿财务部门严格执行专项资金财务管理规定,设置专门账簿,单独记账,单独核算,配备专门会计人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列入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列入计划的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实施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公司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小组按季、年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国补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项目进度,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于15天内将验收报告和总结材料报公司规划发展部,规划发展部负责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小组成员要认真对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全力配合检查和审计。
第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项目竣工后跟踪管理和安全培训工作,注重投资效果。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各矿要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矿要明确一名项目联系人,定期报告项目进度。每月5日前,各矿根据项目上月完成情况编制月(季、年)度统计报表及相关总结分析材料,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规划发展部。
第二十条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国补资金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合理使用,项目规范运作,充分调动项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公司建立项目管理奖励制度,对项目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改造国补资金项目除适用本办法外,同时执行公司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冀中股份规字[2012]2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