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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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金融篇

第十章银监会新颁法规解读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解读

中国银监会于2013 年7 月19 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九章136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8 年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从董事会职责、高管层责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薪酬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稳健公司治理的14 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述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指引》纳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上述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2002 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先后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针对公司治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法律文件,虽然这些法规

已经规范了我国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建立了“三会一层”为主体的

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初步建立了独立运作、有效制衡、协调发展的公司治理运作机制,但是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定,不利于种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并且对公司治理的一些重点领域,如激励约束机制、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履职评价以及信息披露问题没有涉及。

因此,《指引》的颁布顺应了金融监管的国际趋势,也符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与监管现状。《指引》明确了今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发展方向和路径,将对我国银行业优化公司治理运行机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制衡的有效性,指导各类银行金融机构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并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指引》做出的监管创新

《指引》统一了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指引,指出

良好银行公司治理的共性内容,并针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亟待改善之处,做出九项监管创新。

一是加强董事会运作及董事履职的内容一一强调董事会要重

点关注的八个事项;

二是强化监事会职责要求一一强调监事会要重点关注的七个事项;

三是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约束;

四是强化了商业银行的战略规划和资本管理;

五是增加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

六是明确了对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问责机制的要

求;

七是增加了对信息披露建设和透明度的具体规定;

八是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估、指导与干预职能;

九是采用了新的公司治理定义。

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予以废止。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此后,经银监会批准,

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先后各

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的有关要求,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几年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在深入研究相关问题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扩大

试点工作奠定了基础

所谓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银监会认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一新型金融机构的意义在于:是有利于促进国内消费需求增长,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二是有利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组织体系,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三是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着重针对主要出资人条件、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等方面作出修改和调整,以体现和落实扩大试点的有关要求,同时解决目前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和监管工作中反映出来的较为迫切的重点问题。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

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

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链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的指导意见》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等有关要求,银监会在修订《办法》时,对出资人条件等作出相应修改,以鼓励更多具有消费金融优势资源和分销渠道的民间资本进入消

费金融领域。一是修改了主要出资人条款,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二是促进股权多元化,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三是为保证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方面符合审慎监管要求,提出消费金融公司需引入具备一定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笔为30%这

是对民营资金进入金融领域的又一次推动;

三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整体实力一一经国务院同意,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

公司试点,并允许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一地一家”的原则,将可新增12家试点机构。

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拓宽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允许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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