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收购病死猪案查处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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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收购病死猪案的查处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 s858.2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6-0186-01

一、案件来源

2012年11月13日,长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了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对群众举报有关情况进行核查的函》,据群众举报,反映长垣县常村镇黄某某收购病死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展开了调查。

二、查处经过及事实认定

长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黄某某收购病死猪的情况进行暗访核查。经过几天的跟踪守候, 11月18日,在长垣县常村镇某村附近,执法人员一举控制了黄某某正在收购死猪的违法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共有18头死亡小猪,共计350公斤。死亡的小猪体表有不同程度的出血点,有的死猪体表发青、发紫、被毛杂乱、肌体消瘦,有的死猪耳朵发绀、眼结膜潮红、肛门处有粪污。执法人员初步判定这18头死猪为病死猪,当事人黄某涉嫌违法经营染疫病死猪行为。执法人员遂以黄某某收购病死猪为由报请领导同意后立案查处。对查获的18头病死猪及涉案车辆进行了现场拍照,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查封(扣押、留验、隔离)通知书,并对违法当事人黄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获取了以下证据:

1.当事人黄某某系长垣县常村镇人,在家务农,从事生猪收购业

务,时而收购伤病残猪。

2.当事人黄某某收购的病死猪18头,重量为350公斤,以及运输病死猪使用的工具一辆。

3.根据当事人黄某某的陈述,当时市场上的生猪价格为14元/公斤,认定涉案货值金额4900元。

4.现场拍摄的病死猪照片及运输车辆。

三、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和证据,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定当事人黄某某收购病死猪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禁止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这一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按照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描述,该违法行为涉及禁止的动物按照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计算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之间,属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应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按三倍货值(金额14700元)计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18头病死猪350公斤;

3.罚款壹万肆仟柒佰元整。

执法人员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和2012年12月6日向黄某

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告知当事人黄某某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当事人黄某某表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愿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四、执行结果

执法人员对该案中查获的18头病死猪共计350公斤已于2012年11月18日(案发当天)进行了焚烧深埋无害化处理。对无害化处理现场进行了拍照,并制作了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当事人黄某某已于2012年12月18日主动交纳了罚款壹万肆仟柒佰元整,处罚决定全部执行完毕。该案于2012年12月20日结案。

五、思考与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收购病死猪案件,这种收购病死猪的行为,对动物疫病传播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性很大。一是病死猪随意流动,可能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影响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二是可能流向餐桌,引发动物源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公共卫生安全。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对从事病死动物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起到了遏制和震慑作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有以下几点体会:

1.拓宽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是查处此类案件的有效途径之一

本案中案件线索来源于群众举报,群众举报在查处违法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点多面广,职责增多,任务较

重,对经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仅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群众、依靠媒体全方位、无缝隙监督,拓宽渠道,及时受理来自各方的案件线索,才能促使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

2.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是查处案件的关键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而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又需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当事人黄某某收购的病死猪没有证明是否染疫或疑似染疫,因此对涉案的运载工具缺乏扣押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能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但是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只有对贩运病死动物的运载工具进行扣押,才有利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建议在今后的法规调整时对这种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3.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是杜绝此类案件发生的有效办法之一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落实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主体责任,使养殖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自觉加强企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二是采取必要的补贴政策,合理设置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和设施;三是认真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和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四不准一处理”(即不准出售、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措施,从源头上控制病死动物进入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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