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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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联盟章程

(2002年6月25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章联盟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推动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管理中心联合22家高等学校图书馆共同发起成立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联盟。为规范联盟的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联盟的全称为"中国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China Academic Digital Library Alliance (缩写为CADLA)。

第三条联盟的宗旨为:整体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建设、共享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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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联盟的总体任务是共同规划、研究、开发和建设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

第五条联盟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和技术发展的指导机构,为高等学校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并在数字图书馆领域推广这些标准。

第六条联盟为高等学校图书馆参与建设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提供合作和交流机会。第七条联盟代表其联盟成员与国内外其他数字图书馆系统进行联络交流,处理有关的协调与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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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联盟成员

第八条联盟成员分为理事单位和成员单位两种。

第九条高等学校图书馆或其他从事数字图书馆研究、建设的单位,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成员的义务,均可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条上述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秘书处审核无误即成为成员单位(由联盟秘书处发给书面通知)。高等学校图书馆加入联盟一年以上,积极参与联盟的各项活动,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成绩突出,愿意履行理事单位的义务,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会议讨论批准可成为理事单位。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的权利:

1. 参与中国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2. 使用高等教育数字图书馆的资源和服务;

3. 参加联盟召开的数字图书馆建设培训会和研讨会;

4. 对联盟活动议题的建议权;

5. 有权及时获得联盟公布的标准和规范;

6. 享有联盟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理事单位的权利:

1. 享有成员单位的所有权利;

2. 享有就联盟事务提出议案的权利;

3. 享有对联盟决议的表决权。

第十三条联盟成员义务:

1. 遵守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

2. 执行联盟决议;

3. 参加联盟活动;

4. 理事单位有义务派出人员参加建设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成员有权退出联盟,但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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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联盟的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1. 成员大会;

2. 理事会;

3. 秘书处。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是全体联盟单位参加的会议,为联盟单位提供合作和交流的机会。第十七条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盟发展战略和指导联盟工作实施。第十八条秘书处是联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和落实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第二节联盟成员大会

第十九条联盟成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筹备和召集。

第二十条联盟成员大会的内容是:

1. 进行相关研讨和交流;

2. 听取联盟成员关于联盟工作的建议;

3. 听取秘书处关于联盟工作和发展的报告;

4. 公布各种标准和规范;

5. 讨论会议议程中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节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联盟发起单位为理事会的首批理事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指派。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由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主任担任;设副理事长十二名,由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各中心,各指派一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正、副理事长在理事会休会期间,通过不定期会议,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1. 审议由秘书长提交的联盟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2. 审议、批准秘书长提交的联盟章程修改议案;

3. 审议、批准联盟的重大规章制度;

4. 审议联盟成员大会的议程;

5. 审议秘书处主持拟定的各种技术标准和规范;

6. 批准增加理事单位。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决议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全体理事简单多数通过生效。理事会可采用非会议形式对联盟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节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常设在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其职责是:

1. 负责联盟日常业务和运行管理;

2. 负责组织召开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3. 负责落实联盟理事会做出的决定;

4. 负责准备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5. 负责联盟的对外联络和新闻发布;

6. 负责起草和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

7. 主持制定各种标准和规范;

8.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盟成员特别会议。

第二十七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负责人担任,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秘书长的职责是:

1. 主持秘书处的工作;

2. 提出有关联盟事务的议案;

3. 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九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小组,负责拟定联盟事务的建设方案、相关标准规范或承担其他相关任务。

第三十条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小组,负责拟定联盟事务的建设方案、相关标准规范和承担具体的项目建设任务。

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工作小组成员由秘书处聘任,组长由秘书长征求小组成员意见后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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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联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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