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关税的免征、减征与返还条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税的免征、减征与返还条例

2006-05-10

蒙古国政府决议

2001年10月26日第245号乌兰巴托市

关于通过条例事

根据《关税法》第28条规定,蒙古国政府兹决定:

1、《关税的免征、减征与返还条例》以附件的形式预以批准。

2、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蒙古国总理:那.恩和巴雅尔

财政经济部部长:楚.乌兰

政府2001年第245号决议附件:

关税的免征、减征与返还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依据《关税法》第24-27条之规定,在协调关税(以下称“税”)的免征、减征与返还工作时执行本条第二章不课税

第2条根据《关税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按海关中央领导机关下发的批准文件允许下述商品临时不课税进入领土:

a) 国际性博览会、会议、讨论会、文化、教育、科学培训、研究、体育比赛、艺术表演、国事访问以及此类其动的商品、运输工具;

b) 为了弥补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损失而引进的机械、设备以及其它所需的物品。

第3条根据本条例,不课税临时进入海关领土的商品期限如确有延长必要,则要经海关中央领导机关批准。

第4条申报人将商品、机械设备带出时,海关所需文件要完备。

第5条对于按本条例不课税临时准入海关领土的商品,由最初进行登记放行的海关在其撤出前进行监督,填写报关单并呈送海关中央领导机关。

第6条按本条例准入的商品如果发生变更、改作他用以及没在确定时间内撤出,将令其补缴关税,并且按《海关第83条之规定课以罚金。

第7条如果按照《关税法》第24条第2款之规定将不课税商品返入海关领土,则按照海关中央领导机关通过的进行海关点验。

第三章减税

第8条商品如果在海关监督期间数额缺失、毁坏、变质、不能按用途使用,则凭有关机构所做的鉴定证书、证证明,可削减缺失、变质、不能利用部分的课税。

由于与合同条件不符(例如使用非专用包装物包装)而发生损失部分的课税不予削减。

第9条已变质不能利用(已减税)的商品经有关技术部门的结论证明对健康和环境有害的,将按《海关法》第条之规定予以销毁。

第10条如果申报者希望将已破损和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改作他用,海关将考虑其具体用途重新评估,根据其价以关税后发还。

第四章退税

第11条商品在海关监督期间毁坏、变质、不能按原用途利用、数额及重量减少,经有关书面证据证明的,将返所课预缴税款。

第12条在海关允许预缴税金的商品脱离海关监督之前该商品转适不课税规定、包括在优惠和免税之列的,将返款。

第13条在遇到根据本条例第12条之规定返还税金的情况下,海关应检查核实受权机关做出的关于不课税、免优惠税决议中的商品编码与“商品标识系统”中的编码是否吻合,并做出决议。

第14条在课完关税的基础上临时通关的商品在期限以内又返还的,则根据有关商品出入境时填写的报关单、缴据、申报人向海关提出的书面请求和申诉予以返还。

第15条退回为了用于在海关领土上加工、修理、生产产品而引进的外国商品而索要税金的,申报人需详细说明产时所利用的国外原料的配方标准和正常损耗额并交予海关(本规定不适用于在本条例出台之前使用外国用户金从事缝纫、生产纺织产品的企业)。

第16条海关需详细检查本条例第15条中所述配方标准和正常损耗额,返还向用于出口商品、产品的配方材料收的税金。

第17条预缴税和临时准入商品关税要集中到一个账户上,退税从该账划出。

第18条临时准入的商品如果通过入境海关退出,则由该海关返还其税金。通过入境海关以外的海关退回商品的要将所缴税金集中到国家海关总署的账户上,从该账户返还。

第19条海关在季度末和年度末与企业、机构和公民核对并报批课税及完税账目。

第20条预缴税金或者经核对多缴的税金有返还依据的,可根据有关企业、公民提出的请求留作进口商品的关税第21条对制造与索还关税有关的假帐、制造麻烦而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人要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