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后的有效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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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后的有效保护分析

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已与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就加入WTO 达成协议,正式成为WTO的一员。按照WTO的要求,我国将进行一系列贸易和自由化的,削减关税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义务,关税的削减也必将对与产生深刻的。因此,评价在加入WTO谈判中做出的关税减让,定量估计加入WTO后,履行关税减让义务对各保护程度的影响,使相关各方深刻理解加入WTO 所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在下面两个方面拓展了现有的:一是利用1997年6000多种商品的进口量了我国加入WTO前的1997年和2000年以及加入WTO后第8年(即文中的2008年)的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并对加入WTO前后的名义算术平均和加权平均关税结构进行全面的;二是根据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计算了加入WTO前后83个部门的有效保护水平,并对有效保护水平的变化进行了分析。

一、我国加入WTO后的名义关税结构

加入WTO要求进行一系列贸易和自由化的,根据已公布的加入WTO正式协议,在市场方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注:有关加入世贸协议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本小节的平均税率均为算术平均税率,加权平均的关税税率详见表2。):

1。品关税削减和非关税壁垒的取消.在2005年,品的平均关税将从加入W TO时的16.1%降至9。2%,其中汽车、及通讯产品、家具、烟草等产品的关税削减幅度在75%以上;同时,目前针对汽车、成品油、化肥、橡胶和部分

机电产品的非关税管理措施也将在2000~2005年间逐步取消.ﻭ

2.农产品平均关税由加入WTO时的25.9%削减到17。2%,并对小麦、大米、玉米、棉花、植物油、食糖等大宗进口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即对配额内的进口征收1%~3%的低关税,而超过配额之上的进口征收通常40%以上的高关税。在2000~2005年期间,配额量将保持每年15%的增长,并且配额外的关税税率也将逐步降低.

3。服务业部门的市场准入.自加入WTO时起将加入《信息技术协定》,并将逐步取消信息产品的关税。而在2005年将取消对大多数服务业部门的地域限制,提高、保险、证券等行业合资的外资所占有股份的比重限制,对外资银行,则在加入WTO的5年后给予全部的国民待遇。

削减关税是贸易自由化的重要方面,也是入世谈判中的关键议题。为了满足WTO的要求和自身的需要,在近10年内已经大幅度地降低了产品进口的关税总水平。在1996年的关税中,算术平均关税率从1990年的43%降到了23%,而在加入WTO的协议中,有将近4000种重要税目的基础税率采用了最惠国税率,这些税目的平均税率在加入时为17。3%,而且根据协议,到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关税总水平将降到10.17%,而且主要的关税减让要在2005年前完成。

伴随总体关税水平的下调,关税结构的调整使过渡期结束时进口产品的税率落差大为减少,税率分布向低税率区间更为集中。1997年、2001年、2008年关税结构比较1所示。ﻭ

附图ﻭ

图1 关税税率分布图

过渡期内各年份的算术平均关税税率ﻭ

附图ﻭ

资料加入WTO正式协议内容。

可以清楚地看出,关税税率的分布将趋于集中.1997年关税税率的标准差为16。6%,最高税率为120%,而2001年税率标准差为11.2%,最高税率为85%,到了2008年,税率标准差进一步地降为9。9%,而最高税率也相应降为72%。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我国关税的税率档次可划分为4个,分别为0~10%(占64.51%),10%~20%(占26。62%),20%~30%(占7。27%)和30%以上(占1.59%)。这种扁平化的关税结构能够减少管理成本,而复杂的关税结构会带来对寻租活动的刺激,诸如设法改变进口商品的分类等等,导致的损失.

二、加入WTO前后我国各的有效保护率ﻭ

传统的关税保护是建立在产品的生产过程完全发生在一个国家内的假设前提之上的,这样衡量各种保护措施究竟提供了多高的保护,就可以用名义关税率来表示。但由于的大规模生产往往需要大量的各种各样的中间投入品,导致了大量的中间产品贸易,所以名义关税率就不足以说明保护的真实程度。现代的保护理论提出了有效保护率(ERP),它是指全部保护措施对某类产品的生产过程的净增值所给予的影响,被定义为一种加工产品在各种保护措施的作用下可能带来的增加值的增量对其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加工增加值的百分比,即ERP=(V’-V)/V。其中,V’为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后的增加值;V为一国征收进口关税前的增加值.

名义关税率并不真正代表对该行业的保护程度,其保护程度的高低受到整个生产体系关税结构的影响。

各部门的有效保护率可由投入产出表中的数据来计算,我们假定:(1)小国经济假设,即国外市场供给具有完全弹性;(2)不考虑替代效应,即投入产出系数不因对产出品或投入品征收关税而改变;(3)假设关税是唯一的限制进口措施。在这样的假设条件下,由部门名义关税率和投入产出结构,就可算出各部门的有效保护率。公式如下:

表2 1997年、2000年和2008年名义关税率和有效保护率比较(%)ﻭ

附图ﻭ

附图ﻭ

其中,t(j=1…n)为第j种产品的关税税率;a为投入品i在产出品j中所占的比例,即投入产出系数。

根据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按照1997年全部商品一般贸易结构计算出各部门加权关税税率,并按照(1)式得到1997年和2000年以及2008年过渡期结束时的83个部门的有效保护率(见表2).

三、各有效保护率的主要结论

由表2可以看出,到2008年,有效保护率在20%以上,保护程度最高的部门有15个,依次为:制糖业、除、航空、汽车、以外的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除酒精以外的其他饮料制造业、水产加、酒精及饮料酒制造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其他产品制造业、日用电器制造业、屠宰及肉类蛋类加、玻璃及玻璃制品业、汽车制造业、陶瓷制品业、工艺美术品制造业、针织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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