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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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施行十余年来,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新《安全生产法》是一部植根实践基础、反映客观规律、富有法治原则的新法律。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必将为全面改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安全保障。

一、明确了立法目的和调整围

1、明确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调整围:删除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

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

1、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2、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扩大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围,增加了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规定,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程序,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四、补充了安全文化建设的容

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国家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容,提高学生安全、紧急避险、救护知识和防灾能力。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促进从业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为

信息系统,对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限制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和银行贷款。

五、补充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规定

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及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六、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容,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

历。规定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新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的规定,井工矿山负责人现场带班,应当与从业人员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七、完善了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前扣除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

增大查封、扣押围,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三十五日依法处理。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停止向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

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单位对其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单位用电、水、气和火工品供应等措施。

九、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大了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围,其中包括矿山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情况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加大了对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不符合事实的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矿山、冶金、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设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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